案情:
2007年10月1日,张某与某酒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19年9月30日。约定某酒店公司对张某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张某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2019年7月1日,张某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张某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2019年7月3日,某酒店公司以张某6月30日至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张某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同日,某酒店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张某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11日,张某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酒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54569元。
2019年8月2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酒店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47295元。张某、某酒店公司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张某未能就2007年10月至2017年4月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2017年5月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张某有证据证明,予以支持。
张某主张2013年至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2013年至2017年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018年和2019年,张某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某酒店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737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酒店公司因为职工请病假的轻微程序瑕疵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违立法宗旨。我们倡导公司与劳动者建立起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公司在做出规章制度变更、人事变动、岗位调整和排班变化的时候应及时告知全体员工,确保员工的知情权。
在公司做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决策时,广大劳动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善于收集证据,及时通过工会、仲裁、法院等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