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日期 显示2023-10-1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忻税稽罚﹝2023﹞23号
处罚内容 :对上述少缴税款分别处以少缴增值税12193.1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96.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6.7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3.38元,企业所得税5643.2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21.64元,合计9131.59元。
罚款金额(万元) 0.91315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违法事实 :忻州中国旅行社--逃避缴纳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