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兴隆加油站因逃避缴纳税款被处罚

雪与交通 2024-03-21 13:01:41

处罚决定日期 显示2024-03-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税稽罚﹝2024﹞4号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的增值税的653,494.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674.73元、个人所得税1,460,735.73元(合计2,146,905.41元)1倍的罚款,即罚款2,146,905.41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4.69054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4号)第五类第37条第二档“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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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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