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安县部分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光辉遗爱 2025-04-16 03:40:27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下列机动车已超过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并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依法公告牌证作废。

特此公告。

部分机动车牌作废

红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4月14日

来源:红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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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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