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原告2023年3月9日因左腹疼痛、尿中有血到义煤医院就医,CT检查提示1、左肾盂及输尿管扩张并多发点状高密度影,结石?血凝块?左侧肾盂肿瘤不排除;2、右侧肾脏下极低密度影。2023年3月9日晚再次感到身体不适到被告处就诊,接诊医生问了一下病情让转天住院。

3月11日入住被告急诊外科,3月13日增强性CT示:1、左侧肾盂占位,建议结合实验室及穿刺活检。2双肾囊肿。3、肝囊肿。14日磁共振示:1、考虑左肾占位性病变并内侧局限性积血,恶性不除外,建议结合临床及其它相关检查。2、双肾囊肿。尿液化验提示:(尿液)未查见明确肿瘤组织。
但被告医生在没有进一步检查的前提下,认为原告是恶性肾盂肿瘤。3月18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全切左侧肾脏+输尿管+部分膀胱+肾上腺),后经多次病检,原告仅是乳头状腺瘤,被告误诊、误治。
【原告认为】
因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过于自信,导致原告左侧肾脏、输尿管、部分膀胱、肾上腺被错误的切除,给原告造成重大的身体伤害及精神痛苦,被告的行为存在完全过错,并应为其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7718.33元。
【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辩称】
1、对本次医疗损害行为的发生深表遗憾。
2、我们需要说的是那么治疗行为是一种以人的躯体或精神治疗为标的的特殊技术服务。那么由于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受限等原因医院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要以行为有过失为前提
3、那么是否有过失应当符合以下四个客观要件:其一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其二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其三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其四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4、那么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只是有轻微的过失,并不构成医疗过错。

【鉴定结果】
1、某市某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盘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主要表现为:在全麻满意手术开始前未行输尿管镜检查,术中未行冰冻组织病理检查进一步确诊左肾盂占位的性质,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
2、某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李某盘的损害后果(左侧肾脏+输尿管+部分膀胱+肾上腺切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介于次要原因与同等原因之间。过错参与程度建议为30%-50%。
3、被鉴定人李某盘,女,1963年8月2日出生,盘左侧肾脏切除术后评为七级残疾,左侧肾上腺切除术后评为八级残疾,左侧输尿管切除术后评为八级残疾,膀胱部分切除术后评为九级残疾。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李某盘因血尿住院治疗,某市某某医院在为李某盘实施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在全麻满意手术开始前未行输尿管镜检查,术中未行冰冻组织病理检查进一步确诊左肾盂占位的性质,未尽到最佳注意义务和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
导致左侧肾脏+输尿管+部分膀胱+肾上腺切除,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某市某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某市某某医院在本次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参与程度建议为30%-50%,本院酌定某市某某医院承担45%的责任。

【判决结果】
2024年5月27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45%的责任赔偿203116.09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