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1年4月14日王某某因发现右肾结石10余年至甲医院就诊,甲医院让王某某住院,初步诊断为右侧肾结石。4月21日行右侧肾脏经皮肾镜取石术,术后王某某出现右侧肾脏结石伴积水和感染、泌尿道感染。

4月27日行右侧肾脏经皮肾镜取石术(Ⅱ期),王某某于5月4日出院。5月22日王某某出现发热,再次至甲医院住院治疗,予抗感染及右肾穿刺造瘘引流术,6月7日右肾造瘘管留置出院。
6月15日,因甲医院对王某某术后出现的情况未能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王某某至乙医院先后5次住院治疗。由于甲医院手术失败导致王某某的肾脏损害严重,已无有效的治疗措施,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遵医嘱切除右侧肾脏。
【原告认为】
甲医院医务人员在对王某某进行诊疗时存在医疗过错,终致王某某右肾切除。诉请被告甲医院赔偿91461.49元。
【被告甲医院辩称】
本案已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远超可以主张的金额,请求法院按照鉴定结论进行判决。
【鉴定结果】
1、甲医院存在第1次住院期间没有严密动态监测血炎症指标变化及尿常规变化,出院前未及时复查血炎症指标及尿常规、泌尿系统B超或CT检查及第1次出院情况及随访医嘱过于简单,告知不够充分之医疗不足。
2、王某某右肾切除的损害后果与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医院存在的医疗不足行为与王某某住院周期延长及增加病痛、增加费用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不宜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4、王某某,女,1998年6月4日出生,误工期评定为30日,护理期评定为16日,营养期评定为16日。

【医疗过错】
1、2021年4月14日至5月4日王某某因发现右肾结石10余年而入住甲医院,经B超及增强CT检查显示鹿角型结石(肾盂肾盏铸型)伴肾盂显著扩张,经术前准备、讨论及知情告知签字,先后2次行右肾经皮肾镜取石术,术中见3.5cm结石,并予以放置输尿管内双J管、肾造瘘管处理,但手术效果欠满意。
甲医院在处置过程中,诊断明确;手术指征及手术方式选择正确;告知签字充分,符合诊疗常规。王某某2021年5月22日至6月7日再次入住甲医院,入院时出现明显脓毒症休克症状,经ICU综合处理后好转。根据当时病情,经科室讨论并家属知情告知签字,甲医院予采取右肾穿刺造瘘引流术,其手术指征、手术方式及操作符合诊疗规范。
2、第1次住院期间没有严密动态监测血炎症指标变化及尿常规变化,出院前未及时复查血炎症指标及尿常规、泌尿系统B超或CT检查,存在不足;
3、王某某在甲医院第1次住院出院时(5月4日)体温刚正常1天,虽其前期血常规白细胞已降至正常,C反应蛋白已明显下降接近正常,且带药磷霉素氨丁三醇散继续抗炎治疗,并嘱定期随访,但出院情况及随访医嘱过于简单,告知不够充分,致使王某某出院一直未及时复查,直至18天后因尿路严重感染中毒性休克再次入院并转ICU治疗。
4、王某某多次在乙医院住院治疗并手术,终于10月27日切除右肾。此诊疗过程时间跨度长,致病原因复杂,手术经治疗方案几经反复,但疗效不满意。此诊疗过程并不在甲医院进行,因此王某某终右肾切除与前期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16日判决,被告甲医院向原告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453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