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原告张某银(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于2021年10月18日因突发头疼头晕,伴有恶心呕吐,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被告某县某甲医院治疗,因脑出血在被告处于2021年10月18日行开颅手术、2021年10月25日行气管切开术,并住院治疗。

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有发热、肺部感染。为进一步治疗于2021年10月31日8时由120救护车于14时转院至某医学院附属某某院。某医学院附属某某院入院记录诊断显示基底节区出血和气管食管瘘,食管损伤不除外。
原告在被告处治疗前并没有气管食管瘘,有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31日入住被告某县某甲医院的入院记录证明。因原告气管食管瘘造成食物经瘘口进入胸腔,引起肺部感染,高烧不退。病人在被告处住院期间处于病危状态,一度危及生命。
为进一步治疗转至某医学院附属某某院治疗才发现是气管食管瘘导致原告肺部感染、高烧不退。后原告又辗转某县某乙医院,某省某某医院等多方治疗,花费几十万元,时至今日气管食管瘘仍没有愈合。
【原告认为】
2023年6月法院认定被告参与度为50%,其他费用法院判决后被告均已赔偿。但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判决书中暂未涉及,该费用也是被告在治疗中存在过错所导致的,被告应负赔偿责任;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135028元,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
【某县某甲医院辩称】
原告只应将对气管食管治疗对应的医疗费用计入赔偿范围,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结果】
某县某甲医院对张某银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参与度为45%-55%(建议50%)。

【庭审意见】
因原告张某银支出的医疗费包括治疗本身脑出血费用以及因医院医疗过错导致气管食管瘘而产生的费用,因医疗过错对原告损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通过司法鉴定予以区分,诉讼中,原告同意撤回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另案处理,因此,该次诉讼本院对医疗费部分未予审理,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鲁1724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对原告张某银因被告某县某甲医院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判决。
2024年3月1日,原告张某银为与某县某甲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次向本院起诉,在诉前调解段,双方同意对因某县某甲医院医疗过错致张某银额外花费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经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于5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1.某县某甲医院医疗过错致张某银额外花费医疗费253615.45元;2.张某银后续治疗费支持电子支气管镜检查治疗,具体费用建议以实际支出为据。原告支出鉴定费8220元。
【法院认为】
被告某县某甲医院为张某银治疗脑出血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张某银形成气管食管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所建议的过错参与度,本院已判决某县某甲医院对原告张某银的损害(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且判决已生效。
对于原告本次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仍按照50%责任认定。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结论明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某县某甲医院医疗过错致张某银额外花费医疗费253615.45元,鉴定费8220元,共计261835.45元,由被告某县某甲医院赔偿50%,计130917.73元。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12日判决,被告某县某甲医院赔偿原告张某银130917.7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