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新河仲伟跃非法占地盖厂房,被行政处罚并催告履行!

苏北三匹马 2025-03-13 21:38:51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仲伟跃

经查,2010年8月,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沭阳县新河镇巴房村土地建设3栋厂房,2014年又建设1栋厂房及水泥地坪等设施,共建成4栋厂房、1个简易棚及水泥地坪。2024年4月对压塌厂房进行翻建,截止调查之日,已建成1栋厂房、1个简易棚及水泥地坪,1栋翻建厂房主体已建成(原2010年建设的3栋厂房)。2024年4月26日,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沭阳县开源测绘院有限公司实际勘测丈量,建筑面积为2981平方米,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4.47亩(2981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有关裁量标准,我局已于

2024年7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沭自然资规罚字〔2024〕33号),并于2024年7月26日向你送达。你至今尚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

1、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4.47亩(2981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4.43亩(2956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3元罚款,计罚款67988元;对非法占用的0.04亩(25平方米)田坎处以每平方米18元罚款,计罚款450元;共计罚款6843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电话:13905240410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南湖街道学院路5号

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4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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