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场所,小区物业管理不仅事关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更是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近年来,为营造良好的小区居住环境,不少物业公司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环境卫生、非机动车停放和完善设施设备等专项治理活动,但在施工、修缮的过程中,如保障措施不到位,居民路过施工现场碰上“隐形陷阱”,势必会带来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2年,甲建设公司通过公开竞标中标江某所居住小区的道路改造提升工程,工程主要内容是将小区原有的水泥浇筑道路改成沥青浇筑。
同年8月,江某所住楼栋前的小路已经完成沥青浇筑,但小区主干道尚未开始浇筑沥青,小路与主干道交叉处因此形成坡度差,因施工队按计划在其他区域局部施工,该路段处于施工间歇期,周围无施工行为,可正常通行。当日因下雨导致交叉处积水,江某从家中外出扔垃圾步行至该路段欲跨越积水区时不慎摔倒,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左腕畸形、桡骨骨折。后江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建设公司、乙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江某:应由建设公司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江某认为,甲建设公司作为施工人,在小区内施工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乙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也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甲建设公司: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建设公司认为,老小区改造工程是开放性施工,局部施工时会拉警戒线保障业主安全,但当局部施工完成后就会开放道路。事发时江某所住楼栋前的道路已经基本满足通行条件,可以正常行走,所以局部施工的警戒线已经撤离。且江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对小区内的施工情况比照其他人更为清楚,更应具备安全注意义务,但在明知路不平、存在积水的情形下仍强行通过,存在严重过错。
乙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江某的损害因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物业公司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物业公司与江某之间仅是合同关系,江某仅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及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调查与处理
经依法审理认为,事发时整个道路改造工程并未结束,对于前期施工遗留的道路安全隐患,甲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仍负有采取合理风险防范措施的义务。乙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督促甲建设公司排除施工遗留的安全隐患,也未能在事发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事发地已施工月余,江某作为小区居民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小区施工环境应当是清楚的,对事故地的安全风险应有一定认知,加之事发当天下雨,路面湿滑,其在事发地采取“跨越”的方式通行增加了脚底打滑的风险,故江某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摔伤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依法判决甲建设公司对江某因案涉事故致伤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江某承担次要责任,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
小区进行专项治理工程有助于提升社区环境,提高业主生活质量,但在施工期间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此,施工方应认真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维护力度,采取设置醒目标志、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并安排专人巡视。同时在施工完毕后也要及时清理现场、修复破损路面。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行人要增强安全意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不要随意进入正在施工的场地或在施工场所附近逗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日,纪某在小区内行走时,看到有业主进行高空作业吊装玻璃外窗,为尽快离开地面危险区域,其低头快速小跑的过程中被悬挂在两棵树中间的橙色绳索绊倒摔伤。纪某经送医院检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经鉴定,纪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7.16%,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纪某以此事故系因小区保安放置绳索所致,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本次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某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在事故现场拉设警戒线,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责任;纪某没选择绕道行走,而是低头快速奔跑,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调查与处理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未在高空作业区域设置警示牌,其工作人员也未对经过该区域的纪某进行提醒或拦截,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纪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纪某作为成年人,在高空作业区域低头小跑未发现悬挂的绳索导致受伤,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纪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总 结
为维护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小区内常有各类建设施工工程,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事故也时有发生。本案通过依法认定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过错情况,并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一方面,引导公众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警醒物业服务公司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区域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助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