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张某某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物业费由业主按房屋房权证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含储藏室面积)交纳”住宅物业费每月1元/㎡。第十七条约定:“乙方(张某某)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某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张某某房屋建筑面积106.72平方米。2019年1月3日,某小区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解聘前期物业公司的决议;2019年3月12日,某小区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由业委会协议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并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某物业公司后起诉要求张某某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的物业费。
张某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且已经离开该小区,不应再予以支付物业费。
法官说法
当前,有不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因收费、服务等原因闹出的矛盾见诸媒体报端。很多业主认为自己的小区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应有的服务,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已经向业主提供了约定的各项服务,业主应按时交费。
最终结果往往都是,双方是各执一词,最终诉诸法院。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对于物业管理这一法律关系中,物业费的对价到底是什么没有清晰的理解。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另外,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