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五月十二日,案发后第十一天,公众才见到了巴东县警方对邓玉娇案的第一次情况通报,而这也在巴东县公安局,被动接3五月十二日,案发后第十一天,公众才见到了巴东县警方对邓玉娇案的第一次情况通报,而这也在巴东县公安局,被动接受湖北省境内三峡晚报、长江商报的部分媒体采访时的情况。五月十八日,巴东县公安局,终于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这是对邓玉姣案的第二次案情进展通报。结果,本次案情的追踪发布,不仅没有有效地安抚民众心情、更没有平息住大众舆论,甚至引起了公众更大的质疑。因为细心的网友发现,在前后两次的警方通报中,案情发生了改变:一是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倒变成了推坐。二是将特殊服务变成洗浴服务。舆论就此怀疑:巴东县警方在第二次通报中的遣词用字,是否有为邓玉娇涉案官员脱罪的企图?五月十二日,案件后第二天,令人疑惑的一段视频迅速燃爆全网。画面内容就是邓玉娇被强制送往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视频中邓玉娇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布条紧紧固定在病床上,也有她哭喊:“爸爸,他们打我。”的影像。这段短短十九秒的镜头,在网络上掀起了巨大波澜。所以,在五月十八日当天,巴东县警方第二次发布警情通报,巴东县公安局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进行立案侦查。为应对社会工作的热情期盼,湖北省公安厅决定派员指导督办邓玉娇案,并由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六月五日,巴东县进一步推进司法系统办案效率,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改变警方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的移送要求,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就在案件发后的第三十七天,巴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的焦点,汇聚在了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被告邓玉娇的刑事辩护律师,旗帜鲜明地为被告做了无罪辩护,引用了九七版刑法第二十条特殊正当防卫条款。理由就是,面对邓贵大等人的暴力行为,邓玉娇做出自我保护的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邓玉娇的防卫,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经过审理,法院最后认为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巴东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法院的裁决理由如下: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的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语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虽然邓玉娇做出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她用刀刺死、刺伤他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因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排除我是律师的角色,就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角色,问一句,如果邓玉娇没有用刀做出反应,那么后果如何?屏幕前的朋可以回答一下。但是,法院又认为鉴于邓玉娇是个精神有障碍的人,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免除对邓玉娇的刑罚。这一步,肯定是受了高人的指点,从案发的第二天邓玉娇入院检查就想到了,厉害的一招,既可以安抚民心,又可以减轻了被刺官员的罪责。从五月十日晚上案件发生,到六月十六日上午,法院就作出一审宣判,不知道大家的感受是什么?短短三十七天,邓玉娇案尘埃落定。在公众的眼里,邓玉娇杀了人,虽然被定罪,但是免除刑罚,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关注度慢慢地降低了。但是,在专业的法学界和有关大咖看来,一场风暴才刚刚拉开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