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有三大利益是总督不能碰的,否则就无情面可讲,甚至鱼死网破

春引百花竟放 2025-04-27 14:58:46

依据清朝官制体系,总督原本品秩为正二品,依例可加授兵部尚书衔;巡抚原本品秩为从二品,依例则加授兵部侍郎衔。由此可见,总督在品级方面一贯略高于巡抚半级。然而,需明确的是,总督与巡抚皆为封疆大吏,二者在行政关系上并无隶属关系。从职能划分角度而言,总督主要侧重于军事与政务的统筹管理,而巡抚则着重于民政事务的处理。

然而,在清代的政治体制框架下,督抚分工始终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具体而言,于整个文官体系之中,督抚关系的复杂性尤为凸显,梳理难度极高。鉴于此,督抚之间因职能的重合,常常致使事权出现分散与不一致的情形,进而有时还会滋生矛盾冲突。

在封建官僚体系中,总督因其官阶相对较高,在地位上对巡抚形成一定程度的压制。通常情形下,巡抚基于官场的常规秩序与自身考量,鲜少会公然与总督产生对抗,而是在表面上营造出和谐融洽的氛围。然而,倘若总督的行为逾越了巡抚所坚守的原则界限,必然会引发巡抚的抵制,严重时双方关系将陷入势同水火的境地。在此背景下,值得深入探究的是,究竟哪些原则底线,是巡抚不容总督轻易触碰的。

【其一、天理国法与民族大义】

总督,作为一省乃至数省之最高行政长官,肩负着守土安民、维系地方长治久安的重任。确保辖区内统治秩序的稳定,始终是其职责的核心所在。故而,一旦辖区内遭遇诸如严重民变或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总督理应身先士卒,以自身行动为表率,积极应对各类复杂局面。

若总督在履职过程中消极怠政,且于各项事务推进时频繁蓄意掣肘,致使下属及同僚在面临突发状况时无计可施,在此情形下,巡抚便需挺身而出,以掌控局势,并通过正式的上疏程序对总督予以弹劾。

以咸丰年间太平军两破江南大营为例,此役中,时任两江总督的何桂清驻节常州,却指挥不力。面对太平军攻势,他既未妥善调遣兵力以作有效抵御,又罔顾常州城内士绅民众之反对,执意弃城北遁。

此行径激起常州民众的强烈义愤,顷刻间,数千民众将何桂清的宅邸团团围住,使其难以脱身。然而,何桂清毫无妥协之意,竟悍然指令护卫亲兵开枪,致使19名士绅百姓不幸罹难。随后,何桂清旋即携家属与随从逃离,奔赴苏州。

何桂清,身为两江三省之最高军政要员,本恃其辖区之权,欲肆意行事。然世事难料,当其遁至苏州城外之际,彼时江苏巡抚徐有壬,秉持职责,决然拒其入城,并即刻奏请朝廷对其实施缉捕。旋即,何桂清遭朝廷通缉,无奈之下,只得出逃至上海租界寻求庇护。迨至同治初年,慈禧太后主政,旋即降旨,将何桂清依法处斩。

何桂清之例,尽显其罔顾纲常法理与家国大义之态。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时任江苏巡抚徐有壬,其行事举措遵循典章法度,秉持正义,此举亦获朝廷认可与支持。此二者行径相较,足见在国家治理体系下,倘若地方总督触犯国法,作为同级重要官员的巡抚,决然不会徇私姑息,而是坚守律法尊严,维护纲纪秩序。

【其二、越俎代庖管得太宽】

前文已然阐述,就清代职官体系而言,总督一职在职能侧重上倾向于军事政务,巡抚则更多聚焦民政事务。然而,此仅为概略之论。事实上,在清代,总督与巡抚并非全然将军事与财政大权独揽于一身。确切地讲,总督虽在军事领域权重较高,但其于财政权力方面并非占据主导;而巡抚主要致力于民政、司法及财政事务的处理,在军事权力范畴所占比重较小。

此种分工格局,致使督抚职责边界模糊。因总督握有权势,常越界干涉民政事务。此类现象屡见不鲜,尤其当满洲亲贵出任总督,而巡抚为汉人时,更易引发督抚间的矛盾冲突。

依循既定体制,一省民政与财政事务的管理职责,通常由巡抚承担。然而,在涉及关键决策环节时,巡抚会同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即两司),需向总督进行详尽通报。但在此过程中,总督主要履行监督与审核职责,对决策结果予以确认,并不介入事务的具体执行细节。

在咸丰年间,湖广总督官文与湖北巡抚胡林翼的事例颇具典型性。彼时,身为满族贵族的官文,以其特殊身份自恃,对胡林翼未予重视。于湖北地区的军政要务、行政管理以及钱粮事务等诸多方面,官文均强行介入,致使胡林翼身为巡抚,职权近乎被架空。

胡林翼为获取权力,采取迂回策略,将突破口选在官文爱妾身上。通过这一途径施加影响,官文才渐次下放权力。需知,若官文始终坚决与胡林翼针锋相对,曾国藩所率湘军于当地的立足将面临巨大阻碍。而湘军作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重要力量,其地位不稳,那么太平天国运动能否成功被镇压,无疑会充满极大的不确定性。

从另一角度审视,若胡林翼未能谋划出妥善之策,极有可能与官文陷入正面交锋。如此一来,事态发展将充满变数,双方极有可能陷入两败俱伤的困境。

【其三、推卸责任暗箭伤人】

在清代的政治治理体系中,皇帝对地方督抚实施了行之有效的控驭策略。其采用巧妙的制衡机制,有意促使督抚之间形成相互牵制的局面。此举措,从根本上导致了督抚职责分工缺乏明确界定。彼时,各省督抚皆被赋予专折密奏之特权,他们与皇帝构建起单线联系的信息沟通渠道。凭借这一渠道,督抚在察觉同僚存在问题时,能够直接向皇帝奏报相关情况。

此外,在清代地方监察体制中,施行督抚全权负责之制,府州县官员直接处于巡抚监察之下。需注意,总督与巡抚作为地方最高级别的军政与行政长官,彼此间构建起相互监督机制。朝廷明确颁令,若总督出现过失,巡抚若未及时奏报,则巡抚将遭受降级惩处;反之,若巡抚有失,总督未予奏明,总督亦将面临同等处罚。

然而,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却浮现出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鉴于总督在行政层级上,相较于巡抚具有更高的地位,若总督欲对巡抚进行刁难或弹劾,从制度层面而言,其行为更具正当性,且所受掣肘相对较少。缘于此种权力位阶差异,部分总督在与巡抚产生龃龉时,便时常向皇帝进谗言,以诋毁巡抚声誉。

在封建官僚体系中,巡抚与总督虽同属封疆大吏,然巡抚品级相对较低,其在官场生态下,难以凭借职权对总督进行刻意刁难。因官场等级森严,若巡抚于君主面前进谗诋毁总督,此行为则触犯以下犯上之官场大忌。以曾国荃任职湖北巡抚期间弹劾湖广总督官文为例,尽管弹劾内容确凿,但此举仍引发朝臣的谴责。倘若不是曾国藩从中斡旋疏通,曾国荃恐将面临极为严峻的后果。

在常规情形下,若总督自身履职能力欠佳,面对问题时一味诿过于巡抚,以图彻底脱责。此时,巡抚决然不会消极坐视,而是会协同其下属官员予以应对。为维护自身权益与职责,巡抚及其属僚甚至不惜采取激烈举措,即便致使局面恶化至两败俱伤的程度,亦在所不辞,哪怕最终结果是相关人员皆遭革职解任,回归乡野。

因此,总督对于巡抚在一定程度上持有忌惮态度。通常情况下,若无极端必要,总督不会公然与巡抚产生激烈冲突。其遵循的总体原则为:只要巡抚的行为未对总督自身的核心利益造成冲击,即便双方在政务执行过程中出现分歧,至少在公开场合,仍会保持表面的和谐与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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