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
汉朝延续了秦朝的制度,每一位学者都有自己的学士,隶属于太常寺,每一位学士的爵位都有六百石,最少的也有几十。不过,在汉朝时期,最受推崇的就是法学,而不是儒学。儒学在贾谊的影响下,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儒学体系。武帝在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增加了“五经”,使之成为“儒学”一统天下的格局。后来,武帝在公孙弘和董仲舒的要求下,招收了五十名五行大儒,学习一年。门下弟子,一般都是十八岁以下的年轻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下等官员,也可以拜入门下。学成之后,若能通晓一则,可加“文学掌故”一则,品级高则可加为郎中,但仅限无家可归之人。由当地官员组成的官员,大多被任命为九卿、列卿或郡守的下属官员。
宣帝时,五经大夫增至十二人;王莽时,加设音乐科,共有六科,每个科有五名大夫。昭帝时已有一百多人,宣帝末只有两百多人,元帝一千多人,到了成帝时已经达到了三千多人。从其大规模扩建的情况来看,汉代文官的兴盛和儒术的兴盛,可以看出汉代文官的兴盛。建武五年,光武帝在京城也设立了学堂,共设置了十四名大夫。太学生也越来越多,到了皇帝时,已经有三万人了
察举制
在汉朝,察举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朝廷特别急需的时候,通过文武官员的口谕来推荐有才能的人。二是以“孝道”为手段,即州府及时推荐地方上的能人进入朝廷;在汉代,以推荐为主要、以科举为补充的察举制,是其最根本的特征。
高祖在公元前196年,颁布了一道广纳人才的诏令,开创了汉朝科举制度的新时代。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又有一道旨意,要求“二三执政”,推选“德高望重,正直且能直言不讳之人”。到了第十五年(前165年),又一次颁布了一道旨意,这一次,推荐的对象又扩展到了郡守、侯王和公卿,并且由皇帝进行咨询,从那以后,汉朝的选拔制度就被广泛地实施了起来。后来的武帝与赵玄宗,也都有过招揽之事,都是以贤能居多。鼌错,董仲舒,公孙弘,都是以“贤才”身份进入朝廷任职的。在东汉时期,圣旨的推举从变成了岁的推举,也被称为“丰才”。入选之条件有四:一是德高、二是明行修、三是明晓法度、四是坚忍不拔。每年都会有御史、校尉和各州刺史亲自选出。在汉朝推行“荐举、察举”等一系列政策的影响下,门阀体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产生了大批的贵族贵族,他们与外戚和宦官一起,形成了三股强大的力量,并对整个政权进行了基本的独占。
汉代的选举制采用了由各地推举、察举、科举并用的考举制。推荐之后,还需要进行考核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聘用。不管是哪种,都要通过中枢的考验。在汉朝,这种以推荐为主,考试为辅的科举制度,并没有起到太大作用,它仅仅是为了选拔出有才能的人,同时也是为了给官员一个好的职位,这一点与后来的科举制度完全不同。到了后汉初,为了矫正过度的查举举人,重视科举,并逐步发展成为一种以科举为主的科举取士体系,科举在科举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汉代,以推荐为主要、以科举为补充的察举制,是其最根本的特征。
律法
汉代有四种法律,即律、科、比、令。律例是一种体系化的书面法,它是一种传统的法律;诏书,是国君在必要时发布的法令,其效果与律法一样;“比例尺”,又叫“规则”,是指在没有规则可循的情况下,用于“比例尺”的一种规则。汉律开始于萧何所写的《九章律》。汉律至武帝年间才算完善,但因条条框框太多,导致定罪不公正,同时也为官员提供了为非作歹的可乘之机,昭帝之后的历代君王,虽有意改进,却都未能完全贯彻。
自西汉中叶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兴起,当时的士大夫们在讨论法律时,大都提倡“重德轻罚”。到了东汉,武明帝在推行儒家思想的同时,也在推行法律制度。在章帝时期,他接受了陈宠的提议,废除了五十多条严厉的律法。自从皇帝登基之后,皇室和太监交替执掌朝政,违反法律,无视法律,因为法家的儒学,导致了东汉政权的衰败,儒学的繁荣,对国家没有太大的作用,直到东汉末年,曹操下令废除法律,制定了《汉仪》,使得法律更加严格,但很快,曹丕就推翻了这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