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2015年“债务”迷局:一份调解书背后的司法失范——合法诉求遭遇层层阻碍

发财的小北鼻 2025-04-08 15:48:25

近日,甘肃的吴先生向甘肃省巡视组、嘉峪关中院等多部门提交材料,实名举报嘉峪关城区人院时某丽在(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严重问题,同时对原嘉峪关市中院院长茹某勋,及两院在人事管理、审判监督等方面的失职行为提出控诉。

调解环节:法官资质与案件流程双失范

法官履职资质遭质疑

经吴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调查核实,时某丽在2015年参与案件调解时,其身份和履职行为存在诸多违规情形。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才正式任命时某丽为审判员,此前她长期担任书记员和法官助理。

2014年9月,原嘉峪关市中院院长茹某勋擅自任命时某丽为城区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这一行为违反《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助理审判员应由本院院长任命。即便该任命在形式上合规,时某丽在2015年3月参与(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56号案件调解,并担任审判长时,其担任法官的时间未满三年,不符合《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中“担任法官须满三年”的明确要求。

2016年,在李某宝与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时某丽仍以书记员身份参与案件处理。短短两年时间,时某丽角色发生重大转变,其合法性令人质疑。嘉峪关城区人院法官向吴先生出示时某丽助理审判员任命书时,拒绝回应任命书的合法性问题,称“本院没有这份任命书,本院组织也未要求对此作出答复”。

“阴阳调解书”与证据漏洞

2015年3月17日,李某宝起诉甘肃杰瑞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杰瑞公司”),称其为公司购置圆锥破碎机出借1425600元,要求对方返还。仅10天后,3月27日双方迅速达成调解,法院出具(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

然而调解过程中出现“阴阳调解书”:李某宝手中调解书案由为买卖合同,时某丽职务为代理审判员;从法院档案室调取的调解书案由为借款合同,时某丽职务为审判长,且两份调解书均加盖法院公章。嘉峪关城区人院将此归咎于书记员工作疏忽,称发给李某宝的是草稿,发现问题后已将修改后的草稿和正本一同存档。但调解书制作需经过多道严谨流程,每个环节均有明确责任人,这一解释难以服众。

案件证据和调解程序同样漏洞百出。调解书卷宗内仅有一份2013年11月落款、却记载2014年2月事项的142万元借条,法院并未对这份存在明显瑕疵的借条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在民事监督环节,李某宝签字确认,称欠条中借款是工程款,该工程双方仅达成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借款采用现金交付方式。但在吴先生投诉过程中,法院拿出一份卷宗中原本没有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检察单位称李某宝起初遗忘,后来才想起这份合同,但该合同缺乏图纸、开工竣工报告及验收单等关键佐证材料,其真实性存疑。并且,案件从立案到出具调解书仅10天,远短于同类案件审理周期,法人代表证明书还在调解后补交,调解程序严重违规。

虚假诉讼疑云:从调解到执行的争议

调解与执行环节背后的真实目的与争议细节

实际上,这起案件背后存在复杂的利益纠葛。599万元款项中有457万元被其他法院冻结,还剩142万元余款未被冻结。由于涉及诉讼冻结,酒钢宏兴公司不会主动将这笔钱支付给杰瑞公司。与此同时,镇江润州区院也打算冻结这142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杰瑞公司法人吴某和李某宝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想赶在镇江润州区法院之前,借助法院执行局的力量执行这笔142万元余款。

这一行为瞒着吴先生进行。直到2022年5月起诉杰瑞公司股东时,吴先生才知道该调解的存在。可惜调解还是晚了一步,余款被镇江润州区院执行走,第一次调解目的落空。

2022年5月,李某宝以上述法院形成的调解书为依据,发起第二次诉讼。他还利用镇江润州区法院和上海静安区法院的判决书作为股东证据,以股东虚假出资和中国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提供虚假出资为由,想让中国银行和股东承担调解书中未实现的142万元目的。

杰瑞公司法人吴某策划这一系列行动,与其自身状况有关。吴某孑然一身,无资产和存款,之后更是玩起失踪,其代理人刘兵也一同失踪,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此外,吴某还带走公司账册,给法院、检察院的调查工作造成极大阻碍。

被告杰瑞公司代理人刘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关联企业甘肃中建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授权书日期早于起诉时间。调解时,刘某对李某宝主张未作反驳,主动配合执行,双方表现异常默契,疑似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在(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出现一份由杰瑞公司吴某在执行局所出具、格式不规范的《保证书》,上面记载仍欠李某宝200万元左右,这进一步加深了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司法机关认定分歧

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认为,《工程承包合同》和《保证书》的出现,表明当事人只是换了一种主张债权的模式,不构成虚假诉讼。但这一认定引发质疑:难道通过欺骗司法、隐瞒案件真相,浪费司法资源的方式主张债权,就不构成虚假诉讼?每出现一份证据都充满了谎言,《欠条》编造借款理由,2013年记载2014年事项;原告李某宝称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工程承包合同》意外出现在法院;《保证书》描述2015年依然欠200万元左右,据查抵押房屋也非吴某所有;这样漏洞百出的三份证据居然被认为有关联性,司法机关的逻辑思维让人匪夷所思;此外,公安机关以2013年11月前国家尚未明确虚假诉讼罪的定义为由,无法对可能发生在该时段的案件进行定罪,这也引发思考:在虚假诉讼罪定义出台前,此类行为是否真的无法得到有效治理?骗取140万元的追诉时效,是否真如部分观点所认为的只有5年?

权益保障剖析:司法与监管环节待完善

司法程序漏洞凸显

在(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案审理时,诸多疑点未能得到有效排查。李某宝主张借款既无转账凭证,欠条内容也不符实际,存在逻辑错误。杰瑞公司代理人非公司员工,却快速与李某宝达成调解。法院未深入调查,便认可调解书效力。后续审理里,法院对诉讼时效、股东出资等关键问题认定依据不足,程序存在瑕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法者,治之端也”,司法机关本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但在本案中,程序正义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司法公信力受损

这起案件从调解到后续诉讼,判决结果反复,司法机关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裁决,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司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若判决缺乏公信力,民众将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正义诉求:彻查案件与重塑司法公信力

这场持续多年的纠纷,给吴先生带来极大困扰,耗费了他大量时间和精力,使其承受沉重精神压力。吴先生在举报和信访材料中,要求甘肃省巡视组和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彻查(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56号案件,调查时某丽任职资格、调解程序及文书合法性,查明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撤销该调解书,纠正司法不公。同时,对“阴阳调解书”及《工程承包合同》真实性进行彻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嘉峪关城区人院的违规操作和管理疏失进行问责整改。

在此,呼吁相关部门对这起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查明真相,追究责任,纠正错误判决,还吴先生及其他当事人一个公正结果。希望司法机关以此为契机,深刻反思,严格规范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审判质量,重塑司法公信力,让民众重拾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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