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凤阳巡抚、勋阳巡抚以及宣府、大同巡抚等职位,系因袭明制而置。然而,这些非省级行政单位的巡抚存续时间颇为短暂,旋即被裁撤,继而由省级行政单位巡抚取而代之。追根溯源,此类非省级单位巡抚实乃明代之产物。
在常规认知范畴内,巡抚通常被视作一省之最高行政长官,然而,鲜少有读者对明代巡抚的其他类型具备深入认知。事实上,明代巡抚的类别颇为繁杂。自嘉靖朝以降,伴随巡抚地方化与制度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巡抚分化为以下四种不同类型。
【其一、总揽一省行政之最高长官】
自明朝中期以降,于全国十三个布政使司,均分别设置定员巡抚。此巡抚所司,乃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地位凌驾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三司之上。
在明代初期,各省最高行政长官为布政使、按察使以及都指挥司。其中,布政使主司民政事务,按察使负责司法领域,都指挥司则掌管军事方面。此乃明太祖朱元璋出于制衡地方势力、避免地方权力过度膨胀之考量,精心构建的一种政治体制。
依据既定典制,布政司归属于中央之户部管辖,按察司则隶属于刑部与都察院,都指挥司受兵部及五军都督府节制。此三司各自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每逢重大政务,三司需共同协商处理。尽管三司并行之制旨在形成相互制衡之态势,然其弊端亦不容忽视,易导致三司间相互推诿责任,进而延误政务处理进程。
在明朝宣德时期,朝廷为强化对地方的治理与监察,开启了派遣京官至各省进行巡视的举措,此乃巡抚制度的雏形。自正德年间起,于各省设置巡抚一职渐趋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成为定制。其中,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设置的巡抚,构成了明代巡抚体系的主体架构。
【其二、为新省份的设立做铺垫】
此类巡抚的设置,多集中于边境区域,且大多基于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发展形成。以辽东为例,其在行政区划上原归山东布政使司管辖,而宁夏与甘肃则隶属于陕西布政使司。明朝初期,此地分别设立了山东行都司、宁夏卫以及陕西行都司。
伴随社会演进与相关区域的渐次开拓,边患亦日趋严峻。明英宗登基伊始,为应对局势,随即着手增设镇守之职。在此过程中,与之相关联的机构,从原本纯粹的军事建制,逐步转化为行政建制。
成化二年,鉴于辽东地区已设置巡抚一职,山东按察使司分巡官遂遭裁撤。与此同时,宁夏与甘肃从陕西行省析离。经此调整,东北地区与西北地区的行政区划得以优化。至清代,这些地区正式建立行省制度,行政区划进一步完善。
除边境区域外,以南直隶为例,其虽作为陪都,设置有部院九卿之职。然而,这些职位大多徒具虚名,在行政管辖层面,难以对南直隶地区发挥切实效用。
在明清时期的行政区划管理体系中,南直隶行政事务的实际执掌者为应天巡抚与凤阳巡抚。就历史沿革而言,稍有明清史知识底蕴者皆明了,应天巡抚所统辖区域,与后世江苏省之地域大致契合;而凤阳巡抚所负责管辖的区域,则与安徽省的范围基本相当。
【其三、难以治理的地区组成一个特别行政区】
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各朝代普遍面临一个治理难题:大区域交界处往往治理难度较大,而山区等特定地理区域,更成为统治相对薄弱的地带。鉴于此,明代为强化对这些边缘区域的管控,采取了一项重要举措,即创设特别行政区,并配备以“巡抚”为官职称谓的官员负责其治理工作。
例如,南赣巡抚这一官职正式设立于弘治十年。其辖区最初由江西按察使司所管辖的岭北道演变而来。
在成化二十二年,彼时任职江西巡抚之闵珪经审慎考量后提出,赣州一地,地处与福建、广东、湖广诸地之交界区域。该区域因特殊地理位置,流寇肆虐,治安管理极为棘手。且彼时岭北道官员,因其官职品秩有限,在管控上难以发挥有效牵制作用。鉴于此情形,闵珪遂建言,应设置级别更高之行政机构,以强化对此区域的治理。
朝廷予以该建议以采纳,并于翌年于赣州分别设置分守参将一名与兵备副使一名。自此,赣州构建起分巡道、分守参将以及兵备副使这三套机构,其架构实则可视为三司的缩影。至弘治十年,南赣巡抚一职正式设立,其辖区涵盖江西之南安、赣州,福建之汀州,广东之韶州、惠州、南雄以及湖广之郴州。
以勋阳巡抚所涉区域为例,宣德年间,山东、河南、江西、湖广、陕西等省份出现大规模流民迁徙现象,流民纷纷涌向地处川、湖、陕交界且人口相对稀疏的荆襄地区。面对此情形,朝廷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干预,进而引发了规模宏大的荆襄流民起义。
起义遭平定后,流民自各地持续且大量涌入该区域。鉴于防止暴乱重演,朝廷权衡之下,采取妥协举措,将来自各省的流民按所在州县分别安置落户,并以官方形式认可其合法居住权益。
然而,流民数量的大规模涌入,致使地方治理面临严峻挑战。鉴于此,遂将勋阳县升格为勋阳府,与此同时,设立湖广行都司及其下辖的勋阳卫,并由河南巡抚与湖广巡抚协同进行管理。
成化十五年,朝廷经审慎规划与决策,正式置立郧阳巡抚一职。其辖境涵盖范围广泛,囊括湖广地区的郧阳、襄阳二府;河南南阳府所属的邓州、唐县等州县;陕西西安府之商州、汉中府之兴安州等区域;亦包含四川的夔州府。
【其四、以军事目的为主的战区巡抚】
此类巡抚的设置情况相对明晰,多置于边境战略要地,诸如宣府与大同。这两处巡抚的建制长期保持稳定态势,变动较少,其核心职责为戍卫边疆。
在历史的行政建制中,战区巡抚一职通常具有临时性特征,此情形并不鲜见。以崇祯年间为例,彼时后金政权渐趋崛起,为有效抵御其威胁,明朝特地于密云、登莱等地设置巡抚。这些巡抚的设立,无疑是针对特定非常时期而采取的应急举措,旨在强化战区的管理与防御能力。
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明代巡抚的设置相较清代更为繁复。据相关文献所载,明代巡抚数量约为清代的两倍,共计33员。其中,除了以行省作为政区划分的常规巡抚,其余皆可归类为 “特殊类型” 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