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了解的情况,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只要是在2014年10月之后退休的人员都是有职业年金的,在2014年9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是按照老制度的办理退休,没有缴纳职业年金,退休后没有职业年金这是正常的。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即黑政发(2015)30号文件精神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时间和全国是一致的,但在2014年9月之前退休的人员,由于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人员,除了退休费以外,是不能享受职业年金待遇的。但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人员,还要按照规定享受的原来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同时从2014年10月开始,享受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后在办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新老两种退休制度的过渡期,养老金的计算是按照新老两种办法对比进行计算。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包括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两个部分。但在新办法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没有理顺之前,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只能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预发。
黑龙江省按照老办法预发养老金的人,即使是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人,由于老办法的养老金中不包含职业年金,在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没有补发到位之前,没有职业年金也是正常的。随着黑龙江省中人养老金计算办法的理顺,按照10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的养老金中,其实已经包含了职业年金在内。
由于职业年金是从2014年10月才开始缴纳的,所以在最近几年的退休的人员,由于职业年金的缴费年限只有几年,总体上职业年金不是很高。但黑龙江省在2014年9月之前,由于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点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的,按照老办法退休后,以前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产生的资金利息,是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
按照新老老两种办法办理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过去在试点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黑龙江省的办法是将试点期间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纳入2014年10月缴费之后的个人账户,按照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的办法,纳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之中,没有纳入个人账户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也是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
以前参加过养老保险试点,现在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试点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本息收入,全部划入职业年金账户,今后在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时,按照职业年金计算,纳入职业年金发放。
综上所述,黑龙江事业单位退休没有职业年金的人,主要是在2014年9月之前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由于没有缴纳过职业年金,没有职业年金是正常的;凡是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在2014年10月开始缴纳了职业年金,退休后也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