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终于宣判了: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的二审是2025年3月25日、没有当庭宣判,而一审则是遥远的2023年12月25日,被告当庭要求上诉。
法律规定是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2个月,需延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这个案子的二审一拖再拖是十分罕见的,足以证明案子的复杂棘手。
考虑到这个案子就是婚房内的纠纷,并不是什么大案特案要案,我只能认为这个复杂棘手其实是大同司法机关自找的!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脉络很清楚——
1、男女双方相亲,恋爱谈了好几个月,平时牵手逛街、行为亲昵;
2、订婚宴后双方去婚房,电梯里腻腻歪歪,然后女的说男的强奸;
3、双方谈判,女方说婚房加名、补足彩礼就不报警了,男方同意;
4、女方认为男方没有积极地履行协议,怒而报警,男方于是被抓;
后来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一审、二审、二审判决。
无事生非、将错就错、骑虎难下、久拖不决、引爆舆论。
二审时男方已经被羁押六百多天,坚持不认罪,法院想用缓刑和稀泥,嫌疑人坚决拒绝,选择要么无罪要么坐满三年。
二审宣判前大家的判断是可能有四种结果:维持一审、改为缓刑、发回重审、改判无罪。
1、维持一审:不顾舆论、强行通过,对司法系统的面子最为有利;
2、改为缓刑:男方早就表示坚决不接受缓刑,其实根本上不可行;
3、发回重审:事情没完,陷入旷日持久的司法诉讼,始终是麻烦;
4、改判无罪:国家赔偿,相关人员被罚,女方还有敲诈勒索之嫌;
以上四种情况中,舆论的满意度逐渐增加,而法院选择了最不符合舆论预期的结果,所以审判长出来和记者交流,讲了支持判决结果的一些证据,这些证据显然是对女方有利的。
这些证据包括:女方被拖拽,手臂有明显淤青;有逃跑呼救的画面;有火烧窗帘的举动;女方母亲有预先与男方谈话录音获得男方模糊“嗯”的证据;床单上检出双方DNA。
然而这时证据都是口供或可另做解释的,比如婚房婚床检出双方DNA实在是很正常,电话中的顺嘴答音也不奇怪,所谓的逃跑呼救、火烧窗帘可以解释为女方的发脾气,拖拽淤青可以解释为男方觉得吵架丢人、控制女方防止出事,毕竟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女方出事男方可能要负责——
而对男方有利的证据审判长则一字不提,包括女方处女膜完整;外阴内裤衣物未检出男性精斑;事发前两人已经订婚并给付了部分彩礼;搞了订婚宴;两人非常亲密地步入婚房;事发后女方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和男方协商要求给付剩余彩礼及婚房加名;马上扯结婚证但给钱之前女方仍然和母亲一起生活;女方认为男方未积极履约才报警。
简而言之,对女方有利的证据基本来自口供、对男方有利的证据基本源于事实。
审判长一不谈对男方有利的证据、二依旧重口供轻证据,你让大家怎么服气?
而且审判长着急忙慌地高调找记者,面都不露,只是抛出一份看似精美的对话文档,明显是事先策划的稿子、精心挑选的问题。我认为是心虚!
准备了这么久还心虚。为什么?
此外案子还留下几个重大疑点——
1、程序违法问题被忽视了——女方处女膜完整、衣物没有检出精斑,没有这个铁证,检察院是无法签署逮捕令的。结果先把人抓了,证据鉴定完傻眼了。这怎么解释?
2、公检法三个环节中,公安局环节是疑罪从有、否则侦破工作根本无法展开,而检察院、法院环节是疑罪从无,但本案显然不是!
3、强奸案的刑期三年起步,也就是三年是轻判。可是男方一没有自首、二拒不认罪、三态度恶劣、四影响巨大,如果大同法院确信男方犯罪,那么既然毫无从轻的理由,只判三年是怎么回事?你们的专业性何在?
所以这个案子到处是漏洞,肯定还没完,男方还会继续申诉,三年的刑期事实上都快服完两年了,即便申诉失败也没什么损失。
法院的二审判决无非是拿纸包火,非常不明智!
此案留下了数个荒唐的公式——
1、订婚≠性许可
2、处女膜完整=强奸
3、疑罪≠从无
4、程序=正义
大同法院从此出名!
这个被称为中式恐怖片的照片不知背景,我就不评论了——
但这个概念错乱的视频我必须要明确批评——
三八节不讲劳动妇女的概念,却在扯什么她权益、她力量、她绽放!
这些人不知道这些概念是女拳的武器?不知道女拳的本质是颜革手段?
在如此怪异而危险的氛围下,我对大同法院有深深的疑惑和担忧。
说一千道一万,法治的初心肯定是公平正义、肯定是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已经订婚的女子因为一个疑似强奸案就把自己的未婚夫送进去,你们觉得这是正常人类能干出的事情?如今两人肯定是没法结婚了,试问谁敢娶这个女人?法院鼓励这种愚蠢的行为是何居心?
执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到底是依法还是治国?是个正常人都知道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所以治国是核心。那么你们做出这种激化社会矛盾的判决是何居心?
掩耳盗铃、刻舟求剑、隋珠弹雀、买椟还珠等等成语都不足以形容你们的愚蠢!
你们的判决不顾常识、曲解法律、制造风波,还害了两个年轻人、毁了两个家庭,让这个律师继续得到表演的机会——
而受益仅仅是你们暂时的安宁!
这个强行挽尊的判决显然对目前低迷的婚恋态势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男青年群体恐婚拒婚心理负担增加,在目前人口出生率低迷的情况下火上加油。
说白了这些人拿着国家赋予的资源和权利,在自己的小圈子自鸣得意、敝帚自珍,专业性和大局观都低得令人发指!
事实上由于当今监控的普及、刑侦的进步、物质的丰富、服务的多样,过去那种陌生人通过暴力手段强奸女性的犯罪已经很少了,大部分所谓的强奸案发生在恋人、情人、朋友、一夜情之类的场景。如果还死抠“违背女方意愿”之类的老概念、以口述作为强奸案的主要参考依据,本质是拜服于极端的唯心主义。
要知道意志是灵活多变的、旁人无法完全掌握的。
比如深圳在推行无交通灯的斑马线车让人的规则时,刚开始规定司机发现行人有过马路的意愿就要让行。这个规定看似合理、其实扯淡,后来就取消了。
具体到两性关系上,初次基本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要强调“半推半就=愿意”的概念,这才是公平的、符合实际的。有句比较带色的俗语就说的很清楚“好汉难日打滚的批”,讲的就是反面的情况。
这方面澳门就做得很好,近期就抓捕了五六起在澳门发生的报警强奸诬告的内地女,情况和内地一些所谓强奸案类似:双发发生关系后出现别的矛盾,女方或出于报复心理、或因为男方未满足其新要求、或因为嫖资纠纷而报警强奸,结果被警方识破、鸡飞蛋打——
我认为澳门体现就是充分的法治精神,至少他们把男人也当人看,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以在对强奸的判断上,不能只停留在短暂的打扑克场景,而是更应该考虑前因后果,坚守片面单纯的以“违背妇女意志”这种凌磨两可的主观判断是盲人摸象。
而且这个概念被滥用了——
在具体的场景下,至少应该考虑双方事前是什么关系、事中男方是否有恶意、事后女方的反应。这是最起码的。按照这个视角,大同案的判断其实非常容易。
至于讲这种混蛋话的人该拉去打靶——
大同案的荒诞之处还在于在全社会默许婚前性行为的大环境下,对强奸的定义却停留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法律逻辑。
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会草菅人命,正如生产关系严重滞后于生产力会引发社会动荡。
法律界不要只看到自己一亩三分地,不要拿着公权换取私利。那是折损阴德、危害国家、戕害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