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江华县违法出让土地成历史遗留难题,破产企业泣问路在何方

陈勇评论 2025-04-13 10:41:05

政府违法违规操作必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理由将风险和损失无限转嫁至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这既是市场行为的运行准则,更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刚性要求。希望江华县政府态度积极、认真审慎地处理、化解这一矛盾,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江华瑶族自治县位于湖南省西南边陲,被誉为“神州瑶都”。

县城县委大院的周边是行政区域和商业中心的所在地。然而,就在县委大院的对面,和附近的繁华所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几栋商住楼显得孤零而冷清,上层的住宅区鲜见住户,成排的商业门面空空荡荡。堆放多年的建筑材料与垃圾似乎在默默地向人们诉说着这里发生过的艰难.....

这里是江华县四十年前的主城区,本来应该是江华县人声鼎沸的核心地段,黄金码头,为何落得今日如此之凄凉呢?

这里原本规划的地产项目名曰“欢喜商业街”。可是,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安佳公司)从2012年拿到土地开发权的那一天开始就没有欢喜过,十三年来带给这家企业的只有接踵而至的困境和无可奈何的哀叹,直至陷入绝境。

造成安佳公司悲剧的根源在于2012年江华县国土部门违法出让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

2012年1月6日,安佳公司以4300万元最高价拍得江华县春晓路131号(原检察院)国有出让土地。但这却是一块遗留问题根本就没有处理完毕的“毛地”,而并非是法规要求的“净地”。

江华县该宗地按国有出让地拍卖时,土地上检察院的办公房屋、家属住宅区的房屋等附着物没有拆除,检察院11户安置户拆迁补偿没有解决。

该宗“国有土地”出让时起拍价为2760万元,这是土地+房屋总评估价值。其中,房屋价格为1183.72万元,土地价格为1576.28万。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安佳公司既已受让了该宗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当然随之转让,按照法规,安佳公司无须再支付地上建筑物的费用。江华县国土局将房屋价格1183.72万元列入土地出让总价是违法行为。从1183.72万元未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见一斑。

既然房屋已经作价1183.72万,拍卖时,江华县国土局又要求对检察院11户安置补偿。如此一来,安佳公司已经支付了1183.72万元房屋款,并且还额外承担了房屋拆除费用和11户安置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该宗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义务人应是江华县人民政府,安佳公司无需承担安置补偿承担义务。

但安佳公司与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补充条款的第5、6、7、8条均为房屋补偿方面的内容。并且,检察院16户住户,有5户是检察院货币补偿的,另外11户房屋和过渡安置费却由安佳公司承担了。

安佳公司当时就将该问题向政府及国土部门进行了书面汇报:优先安排该如何解释,但国土局却给出一个“安排”无疑就是“免费”的回复。安佳公司认为这个可能需要中国的语言学家、文字学家来解释了。

为了隐瞒违法事实,江华县国土局制定的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总价约定为3116.288万,而并非是安佳公司拍得的4300万元。

此外,该宗地拍卖文件“设计条件通知书”显示:南、北向各退让15米,东、西向各退让10米,退让之后地块不足2000㎡,中间一条路将该宗地一分为二,该宗地实际是由2块小地构成,而《拍卖文件》却又要求整体开发,这样的地块根本就无法规划建设。

2016年7月26日,湖南中建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规划设计分析论证”载明,该宗地与江华县规划部门要求的设计条件大相径庭,无法达到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要求。

再者,如果按照规划条件2.2容积率计算,该宗地可建面积约11000㎡,减去安置补偿11户×138㎡/户=1518㎡,可销售面积为10000㎡,该宗地起拍价为2760万,楼面地价为2670元/㎡。

而按2012年当时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江华县最高销售价还不超过2000元/㎡,如果加上建筑成本、税费等,仅土地成本价值就已经远远超过销售价了。

其次,安佳公司反映,该宗地2012年1月出让后,4月,政府就调规将靠南向的“印象瑶都1号楼”由17层50米增高至31层100米,增加建筑面积约40000㎡,超容积率不得而知。

按照《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之规定,“1号楼”项目必须退让39米以上,但实际退让不足,导致安佳公司项目采光、通风均存在问题,严重影响了开发价值。

该宗地即使存在着如此之多的“硬伤”,但一心想要拿下这个地块的决心使得安佳公司放松了警惕,面对上述诸多“硬伤”的质疑,安佳公司反映,时任江华县国土局兰姓副局长说“这种出让条件我当这么多年局长也没见过,你放心,政府肯定会纠正的。你开发不下人家也是开发不下啊,你们先签合同”。

安佳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芳说:当时,他觉得国土局副局长说得也有道理,出于对政府依法行政的高度信任,就爽快签下了《出让合同》。

至2014年1月26日,安佳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2125.7万元,支付检察院安置补偿费66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一部分是安佳公司法人代表曾宪芳私人资产及所有亲属向银行的融资,再将款项借入公司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另一部分则是参照其他项目借用江华、江永、宁远的民间资本。并一一签订了《借款合同》。

这个“黄金码头”被安佳公司拿下,本以为可以放开手脚大干一场,没有想到的是,迎接安佳公司的是一个接一个的噩梦。

安佳公司遇到的当头棒喝就是该宗地交付时间被严重拖延。

按照出让合同,该宗地交付时间分别为(因为由2块地构成):7个月和18个月(即2012年9月30号和2013年7月份),但拍卖须知中又约定第25个月(即2014年2月份)要交房给检察院11户搬迁户,25个月-18个月=7个月。7个月的时间无论如何都无法交房。

合同约定项目必须在2014年1月16号之前开工,但检察院直至2015年11月2号才搬迁走,两宗地交付时间均分别超期了28个月左右,严重影响了安佳公司的开发进度。

2013年3月份开始,安佳公司耗时数月,斥资100余万元,设计了案名为《南国豪庭》的方案,提交至住建局后,2013年12月,因为按原设置条件根本无法正常设计规划,第一次提交方案未通过。

2014年3月,在安佳公司多次书面要求下,县国土局发函至检察院先交付公寓楼所在土地(按合同2012年9月30日就要交付,延迟了16个月)。同年4月,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该地块拍卖当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安佳公司反映,当拿到意见书找到相关领导时,领导却又说“你们竟然告政府”。同年10月份左右,分管城建国土的副县长两次打电话“善意”提醒安佳公司负责人:“你公司退出这宗地开发,否则,已缴20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全部没收!”。

由于该宗地与相邻楼盘的一块“T”字型地块没有达到规划标准而无法开发,2015年6月,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将该“T”字型地块出让给安佳公司。当时评估价为400万元,而县里会议后却要求安佳公司1400万元买下。安佳公司拒绝并向上级机关投诉举报、提请行政诉讼。

数年来,安佳公司从未间断向江华县各部门反映请求解决,一直无果。

2017年8月份,安佳公司无奈将遭遇公诸于媒体。11月,江华县迫不得已召集各部门研究安佳公司购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强行要求安佳公司以1208万元的价格无条件接受与相邻楼盘之间的“T”字形地块。按会议要求,查封了安佳公司等价资产,视同安佳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才给予已经建设好的B/C栋办理了不动产证。

2018年12月,历经磨难的项目开盘销售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个月后再入困局。2019年1月,宁远县法院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查封了项目C、D栋所有房屋,安佳公司来不及办理按揭回款。经大半年时间多次协商无果,项目再次陷入死局。

2019年9月19日,江华县法院受理安佳公司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审定债权259笔,金额21787万元,资产评估为14678万元,严重资不抵债。2023年1月12日,安佳公司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多次递交书面材料给江华县法院及县政府,根据《破产法》之规定,请求将土地出让金作为普通债权。300余名普通债权人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

安佳公司反映,2023年9月14日,在江华县政府召开的府院联动会议上,常务副县长及主管县长明确说“政府利益保证不了,就换掉管理人”。

管理人无奈之下只得将土地出让金列为了优先债权,要优先清偿给县政府。而按照县政府的核算,该笔出让金高达3500多万元。

如今,陷入破产绝境的安佳公司仍然还在挣扎,泣求江华县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尊重该地块拍卖及开发被拖延12年,损失8000万元高额财务成本而破产的历史客观事实,给予安佳公司经济补偿,用于偿还巨额债务。

此外,安佳公司请求保障企业破产依法规范推进,公平有序清偿。根据《破产法》之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认定为普通债权,保障普通债权人权益,政府不予行政干预;请求降低企业破产成本:给予A、E栋办理不动产登记,协调完成水、电、气、网等设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

曾经在江华县成功开发过多个地产项目的安佳公司法人代表曾宪芳告诉《陈勇评论》,为了这个项目,家族所有的资产全部押上,如今是血本无归,艰难度日,日常生活都无以为继。倾注了全部心血的这个项目破败到今天这个样子,自己实在是无比痛心。真心希望江华县政府能够给包括自己在内的300多位债权人一条出路。

通过梳理安佳公司的遭遇,《陈勇评论》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江华县违法出让没有达到交付标准的“毛地”。规划要求与土地实际状况大相径庭,无法进行有效开发,通过政府办公会议强行要求安佳公司承担“T”字形地块出让价格,导致安佳公司大幅垒高金融和开发成本;

二是江华县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腾地交付的时间最长延迟了28个月以上。严重影响了安佳公司的开发时间和市场销售时间,而无法及时归还银行融资和民间借贷,导致资金最终出现断裂;

三是江华县违法将土地上附作物计价进入土地出让金。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安置拆迁补偿成本转嫁至安佳公司,企业破产后通过政府办公会议强行要求管理人将3500万元土地出让金列为优先偿还的债权,而罔顾了300多位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陈勇评论》认为,江华县国土部门违法出让土地的行为是无效的,其与安佳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亦无法律效力,违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鉴于该违法合同已经实际履约了十三年,其对安佳公司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责任。

因此,安佳公司要求江华县政府对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减除非法的土地上建筑物计入土地出让金、再将剩余土地出让金列为普通债权、给予其他楼栋办理产权证书便于交付的诉求是合理的,江华县政府理应接受。

公平公正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由于政府掌握着资源和权力,与之合作的民营企业是非常弱势的。一旦出现政府违法违规操作,受到利益损害的常常是民营企业一方,而维权又极其艰难,安佳公司的遭遇即是一例。

政府违法违规操作必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理由将风险和损失无限转嫁至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这既是市场行为的运行准则,更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刚性要求。希望江华县政府态度积极、认真审慎地处理、化解这一矛盾,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陈勇评论》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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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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