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谢伟、叶浒奸杀女老师案究竟是否有罪?案件可能涉及真凶另有其人的DNA证据为什么会被办案机关隐匿?该案曾引发包括资深法官在内的多名法律人士的高度关注,包括澎湃新闻在内的诸多权威媒体在内的媒体对该案进行过持续报道。该案启动核查已多年未果;问一句,法治之光何时才能穿透该案谜雾?
叶竹盛,谢伟、叶浒案援助律师,法学教授,刑辩护律师;本文根据叶教授在网络披露该案详情视频整理。叶教授首次在网络公开了一些该案不被公众知道的细节。
叶竹盛,男,1981年12月出生,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人。2004年7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和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获工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2004年7月留校工作,担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团委书记;2006年9月保送攻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008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8月获香港特区政府全奖,赴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攻读法学博士,2014年12月获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赴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
现任教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兼任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惠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人民广播电台特约评论员、凤凰网特约评论员、《新京报》等多家媒体专栏作者。
编辑:胥爱明

来源:叶竹盛视频截图
湖南09年冷水江两个高中生奸杀女教师的案子,这两个高中生被判无期徒刑,入狱15年至今却依旧不认罪,拒绝减刑。
壹:十八法学学士一致认定无罪
叶竹盛在2017年的时候,接到谢、叶家属的委托,开始对这个案件进行研究和调查;研究调查之后,认为这个是一个重大的冤假错案;叶竹盛及其团队当时决定接受委托,为这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在接受委托的七年期间,叶竹盛为这个案件四处奔走,但是很遗憾的是,这么明显的一个冤案,至今还没有一个最终的复查的结论。
案件发生在2009年8月份,一个小区里面;曾经是一个国营的工厂家属的住宅小区。被指控犯罪的两个小孩,他们就住在这个小区里;被害人也是这个小区的居民,犯罪现场是被害人刘老师他们家的楼顶之上。
这两个小孩他们的家距离这栋楼,大概不到1公里的样子,他们在同一个居民的住宅小区里,刘老师正是刘浒和谢伟的中学英语老师。
当时最早是有一个记者找到叶竹盛说有一个案件,经过他的报道之后,他认为这个案件有重大的问题;希望我能够看一下这个案子,然后刚好叶竹盛那一年要开始讲一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叶竹盛认为案件既然有问题,就拿这种真实的案例给学生们进行学习研讨,可能对学生们的学习有帮助。
同学们研究了一整学期之后,叶竹盛让同学们根据他们所扮演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角色,分成两组举行一个模拟法庭,对这个案件进行演练。
结果扮演公诉人那一组的同学们面露尴尬,他们向叶竹盛提出:“我们觉得这个案子是一个无罪案件,证据有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他们作为公诉人,他们是无法起诉这个案件的”。
叶竹盛表示:“那没关系,公诉人有一种客观义务,就是假如你们认为这个案件无罪,模拟法庭的时候,你们也可以从无罪的角度发表你们的意见”。
这个班上18个同学在研究完这个案子之后,一致认为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
这种结果引起了叶竹盛的重视,随即组织学生们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好几次的深入的讨论。
最后一堂课上有一个同学就举手问叶竹盛:“这样的一种案子,我们作为法学本科大二的学生,都能够明显的发现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无罪的案件。那么为什么这两个小孩最终还是被判了无期徒刑?他们为什么还是坐了这么多年牢?”
这位学生当时问了一个可以说让叶竹盛非常之痛心的问题,他说老师,这个案子从这个公安开始侦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再到中院一审审理,然后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再到高院;对这个案件组织再审的一种复查,这个过程中,参与这个案件的法律人可能有十几个,甚至20个,甚至几十,为什么这么几十个专业的法律人在办案的过程中没有看到这个案件是一个冤案?
这是一个本科大二的学生看完这个案子,根据他自己的常识,或者根据他们自己的理解所问的问题。
叶竹盛面对这位学生的追问回答:“可能参与办理这个案件的办案人员,他们可能并不是不知道这个案子是冤案;我相信他们当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明知的;在该案审办过程中实际上至少有几位法官七八年以来坚持认为这个案件是有问题,湖南高院至少有两位法官一直坚持”。
叶竹盛在视频中表示:“我个人很佩服他,所以这也是我们办这个案件当中绝望当中的希望,我们也始终相信中国的法制是有希望的”。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一种坚守下,这这两个法官先后多次对这个案子撰写了详细的审理报告。报告直指这两个案件的定罪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存在刑逼供的重大的嫌疑;客观证据严重缺失。
叶竹盛在接受专访过程中,介绍了另一法官在他们提交了申诉材料之后,默默的启动复查“第三人DNA逃犯”(编者注)的工作,之后该案疑凶张某落网。疑凶张某落网后,让这个案件一度有所转机。后续因这个法官他身体不太好,所以他后续可能退出了这个案件的相关的办理。
为什么有这么多办案人员明明知道这个案子有问题,最终这个案子还是被定罪了?至今这两个孩子还在坐牢,他们从2009年开始服刑,一直到今年已经15年。
在上完这个课之后,叶竹盛为该案组织律师团队,四五个律师对案件的各个细节做了非常深入的、全面的研究和梳理。律师团队到了案发现场进行相应的勘验、走访;和当年涉案的一些人员,及两个孩子的父母家属,对案件详情进行了全面的沟通。在2018年年初的时候,形成了一份非常全面的案件的申诉材料。
叶竹盛画外音:
我可以保证说这是一个100%的冤案的。
这样的一个案件,我们很少说在很多法律和事实问题上做出100%肯定性的一个判断;但是这个案件,我们在2018年初研究完,解完申诉书之后,我们综合方方面面的一个判断,我们可以肯定,这是一个100%的没有疑点的无罪案件。
贰:真凶另有他人?隐匿的物证报告;“目击证人”发现刘浒、谢伟上了案发现场对面的楼成为罪案线索
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科学的发展,从客观上为杜绝寃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条件。特别是DNA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的普及。在刑事侦查领域有许多案件,特别强奸案中的侦破中,DNA技术得到广泛运用。在DNA技术未刑事侦查领域广泛运用之前,产生了许多冤假错案,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无法通过科学手段锁定嫌疑人,为了破案而采取侧重犯罪嫌疑人口供。DNA技术目前已成为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之一。
2009年以后,DNA技术已经在刑事侦查领域广泛、成熟适用。在许多案件中均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特殊时间节点的“命案必破”
叶竹盛认为案件的侦破受到了特殊时间节点的干预:“案发的时间是2009年8月25号,6天后就要开学,被害人又是一个中学老师;所以当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担心会影响到教学秩序,案发地是在一个家属的一个小区里面,被害人作为老师的话,他在当地也有很多的亲戚朋友同事,这一些亲戚朋友,同事家属就在小区里面拉横幅,说一定要严惩,我们当时听说,然后也看到了当地的一些报道,就是公安局长兼冷水江市的副市长,‘限期3天内破案’,所以实际上当时的公安局的负责人,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在开学前一定要破案;在这一种压力之下,办案人员经过走访,他们找到了犯罪的一个线索;但实际上这个不成为线索,办案人员走访了之后,案发是在一栋居民楼,这栋居民楼的对面,有另外一栋楼,对面这栋楼有一个住户,就跟公安机关说:案发那天晚上大概八点多的时候,看到两个小孩上了目击证人的这栋楼”。
刘浒、谢伟他们就是住在这个小区里;案发时正值暑假;他们吃完饭之后,就喜欢几个朋友一起就到这个居民楼顶聊天啊之类的,楼顶属一相对私密场所。所以说他们是到了对面的一栋楼,这栋楼不是案发现场。并不是说他们出现在案发现场有人看到。
公安机关就把这刘浒、谢伟给抓了,当时刘浒、谢伟并未按照法定程序把送往看守所。而是直接送到了刑警大队,把他们关押在刑警大队这个会议室里面关了3天两夜。
三十一分钟,六千一百字的询问笔录如何完成?
刘浒、谢伟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总共有15份笔录。据叶竹盛律师团队调查,其中有一份口供字数6100字,整个审问时间31分钟。叶竹盛认为该份笔录存在作假,从常识角度也应排除;正常人的书写速度就是照抄也很难在三十一分钟完成6100字。从口供自身的矛盾,也不应该成为该案定罪量刑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口供的不能定罪。该案的重大问题恰恰在这。这个案子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指向这两刘浒、谢伟实施了强奸杀害他们老师的犯罪行为。
据叶竹盛在介入案件后,发现在办案人员取得这刘浒、谢伟有罪供述之前,他们没有拿到DNA的鉴定报告。案发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刘老师进行了尸检。对刘老师身上一些位置留下的生理痕迹,办案机关也做了提取;送到湖南省公安厅。抓获刘浒、谢伟后,也提取了他们的DNA信息。
据叶竹盛介绍,按照当时的速度应该大概在一周到半个月左右,湖南公安厅的物证鉴定中心就能够鉴定出刘老师身上留下的生物痕迹,与刘浒、谢伟DNA到底是不是相符。
因涉一个重大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事的效率,鉴定人员只需要给冷水江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打一个电话,口头告诉他鉴定结论;或者把这个鉴定意邮寄回冷水江市公安局。
以正常邮寄仅需两三天,至多就半个月,冷水江市公安局就可以拿到鉴定意见。
据叶竹盛介绍,直到案发后的两年,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一份司法鉴定意见都没有在法庭上出现过。没有作为定罪或者无罪的依据。
刘浒、谢伟的辩护人和家属多次向法院、检察院提出来要求,要拿到这一份司法鉴定报告。
以我们国家当时的司法鉴定水平,应该在送检之后半个月,也就大概在刘浒、谢伟认罪之后10天左右,冷水江公安局应该知晓这份检验报告。
被害人刘老师身上的所有生物痕迹和DNA,跟刘浒、谢伟的完全不符,刘伟谢虎在被害人身上没有留下任何的DNA信息。
作为一个两个人的轮奸,而且通过多次殴打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个案件,被害人身上没有留下犯罪嫌疑人任何生物痕迹。这基本不可能。
“完美真凶”另有他人?
该份鉴定意见里出现一个极为重要的线索:在刘老师的胸罩上发现了一个混合型血迹。该混血型血迹是刘老师和另外一个是另一未知男性血迹。据此可以认定现场除刘浒跟谢伟以外,还有第三个人出现在这个现场,并且留下了血迹。
该血迹是跟刘老师混在一块的血迹。
这个血迹怎么形成?
据叶竹盛推断,一定是这不明身份男性对刘老师实施了伤害,导致双方的身体流血,两个血液才会混合。
据叶竹盛介绍,案发后公安机关带刘浒、谢伟指认了犯罪现场。被害人家属和附近居民也围观了指认犯罪现场。当地媒体也公开报道了案件告破消息。
据叶竹盛查阅卷宗发现,该鉴定报告送检时间是2009年8月26日,物证鉴定书的出具时间是2009年12月18日。鉴定结果与鉴定送检之间,时长达三个半月。
叶竹盛认为,三个半月的鉴定时长与当时的物证鉴定水平不相当。
叶竹盛据此推断:当时有两份物证鉴定书,在送检之后十几天就发出去了,但是收到之后,把它给藏起来。但是过了几个月之在各方的催促之下,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觉得这个事情还是得出一个鉴定意见。三个月后,把这个鉴定意见给出了。
刘浒、谢伟案于2010年开庭,但该份鉴定意见书没有出现在一审庭审过程中。
冷水江市公安局写了一个情况说明给法院,该情况说明对物证鉴定三个月才出结果解释:说是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邮寄鉴定意见的时候寄没了。
对重大案件的相关证据的邮寄有严格的流程,一般通过邮政EMS寄送,或通过内部人工交换。
叁:不明身份男子是谁?
与受害人混合血迹另一位的男性到底是谁?办案机关没有去追查。这实际上是很反常的一个现象。
刘老师的贴身衣物出现混合血迹。这个事情办案机关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一个情况说明:当时案发现场人员比较多,不知道是谁无意之间,把自己的DNA信息落在了这个被害人的贴身衣物上。
叶竹盛认为这个情况说明是经不起任何的推敲。
首先;案发现场是在栋居民楼的楼顶,这栋居民楼只有六层,没住几户人家,所以天台基本上是一个相对私密的场所。不会有太多人上过这个天台。
其次,被害人的家属经过报警之后,那么这个小区的治保大队长以及办案人员和抢救人员上过天台。但是,这些人员到底有谁到过现场都是可以查清的。要搞清楚这个DNA到底是不是现场人员人员遗落的,办案机关完全有办法去搞清楚。
然后,刘老师的贴身衣物实际上是被真凶从刘老师的身体撕扯下来之后,丢到了一边天台的一个角落。在当时晚上正常来说不会有人靠近那个角落。接近这个抢救的时候大概是在晚上九点到十点左右,天色已经黑了;假如那天晚上有人在角落里面看到一个,那么正常人也不会去触碰。
最重要的一个疑点是贴身衣物上的混合血迹的DNA。这个DNA并不是如我们日常的头发掉下来,或者讲话的时候口水刚好喷溅到刘老师的那个留下的DNA。是两个人的血迹混合到一块。案发当时抢救的现场有没有可能恰好有一个人身体受伤了,所以他就流血,恰好就滴到了刘老师的,而且还要准确的滴到了有刘老师血液的那一块?这种几率很小,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诸多夸合让刘老师的血迹和这位不明身份男子混合在一起。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冷水江市公安局出具一个情况说明,认为这个另一位是男性的,是抢救现场的人员所留下来的。
对此,叶竹盛认为: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冷水江市公安局,明知道这个另一位是男性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但是他们拒绝追查。
在叶竹盛接受委托后,向湖南省高院申请追查另一男姓DNA来源。承办法官在联系公安厅、省政法委等部门后,于2018年10月告知有重大突破。2019年初,谢伟、刘浒的家属获悉经过DNA比对抓到一个张某,已经被办案机关给控制。
获知该信息后,叶竹盛团队调查了张某的背景。据了解张某系冷水江市人,其家距案发现场大概3公里左右,于2009年离开冷水江市,曾在广东、浙江等地因持刀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有盗窃和暴力犯罪前科。
案发时间是晚上八点~九点左右,张某他为什么会出现在离他家3公里以外的刘老师的这个小区?
张某不在小区内公共区域,而是到相对私密的楼顶。叶竹盛认为,合理的解释是张某那天晚上很有可能在刘老师的小区里面,到处游荡伺机想要盗窃;才会出现在刘老师家的天台上。
张某出现在天台之后,有没有可能在看到刘老师的手机想要盗窃。正在散步的刘老师发现之后双方起了冲突,张某就把刘老师殴打昏迷了之后,再对刘老师实施其它侵犯行为。
冷水江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涉嫌侮辱尸体罪和强制猥亵罪。得知该情况后,叶竹盛及十位长期关注该案的律师,写了一份紧急的呼吁信给最高司法机关,和当地的相关司法部门,提出了多个理由,要求终止案件的审理,与刘浒、谢伟案的申诉复查工作合并处理。
叶竹盛介绍,据刘老师被害案一案卷宗,刘老师被发现时尚有生命体征,被张某猥亵时不是处于死亡状态,侮辱尸体罪可以排除。冷水江市公安局最后提出来,张某涉嫌侮辱尸体。认为张某是在谢伟、刘浒犯罪之后才到达的案发现场,然后看到刘老师躺在天台的地上,晕倒在过去,猥亵刘老师。
叶竹盛认为张某在谢伟、刘浒犯罪之后到达现场不合常理。
一个正常人,案发时间是晚上八时~九时发现一个遍体鳞伤且在呻吟的人是什么反应?
张某被抓到,是因为刘老师有一块血迹,这块血迹是混合了张某和刘老师的血迹。
根据办案机关对谢伟、刘浒的指控,他们俩是作案的时候已经把,刘老师殴打成昏迷的一个状态。
也就说张某如果事后,到案发现场的话,这个时候刘老师已经处于昏迷状态。
这个张某为什么身上还会有伤情?张某身上的血为什么会跟刘老师的血混合在一块?粘到了刘老师的血的是离她的身体大概有4~5米远角落的贴身衣物。
叶竹盛认为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张某他对刘老师实施了伤害行为,而且是暴力的伤害性。
叶竹盛认为张某案不应该在冷水江这个地方审判,因为最初的侦察机关就是冷水江市公安局,是有重大的利益关联,所以这个案件,应该要移到另外一个地方来办。
该案件还是在冷水江市法院审理,于2023年终以这个强制猥亵罪,对张某定了罪。
叶竹盛认为张某的出现,足以成为这个案件无罪的重大的证据。
刘老师被发现的时候并没有死亡;刘老师的死亡原因是张某造成的?还是像办案机关指控的一样,是刘浒、谢伟前面造成的?
这个成为了重大疑点。目前来说,除了谢伟、刘浒漏洞百出的口供以外,没有其他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谢伟、刘浒对刘老师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张某对刘老师实施了严重的伤害行为。
两个人的血液混合在一起,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应当要启动对谢伟、刘浒案件的重审的调查。
对张某及谢伟、刘浒,叶竹盛认为:从理论上来讲,一方面认定本案中谢伟、刘浒的定罪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和认定张某杀人的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这两个结论实际上在逻辑上不矛盾不冲突。
肆:口供相互矛盾这个案件最终定罪的最主要就是谢伟和刘浒两个人的口供。刘虎总共做了七次口供,谢伟总共做了八次口供。
在15次口供当中,那么可以直观的非常明确推断出来一定是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所做出来的口供。
他们两个的口供到底存在一些什样问题?经叶竹盛及团队阅卷后,比对了两个人的所有的口供;发现这两份口供诸多相互矛盾之处。
如何解释这些逻辑混乱的矛盾?除了他们俩是在受到极大的压力之下,做出的违心的这种动作以外,没有其他的任何的合理解释。
本案当中刘浒总共做了七次笔录。其中前两次是无罪的这种辩解。他的口供从第三次开始一直到第七次,均变成有罪供述。
谢伟也是一样。他的前两次是无罪的供述,从第三次到第八次总共做了六次有罪的供述。
叶竹盛该案将拆解成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叫犯意的产生阶段;为什么产生强奸杀害他们老师的犯意?
第二个阶段叫犯罪预备阶段。
第三个阶段开始实施犯罪的阶段。
第四个阶段犯罪结束之后的阶段。
叶竹盛团队将四大阶段拆解42个小的节点。
相约出来的原因。怎么约出来的?然后到底谁约谁?他们约到小区里面的哪里见面?他们如何从他们的家里到他们相约的见面点?他们是怎么上的14栋的这栋楼?
案发地点是11栋楼的楼顶;但是当天晚上刘虎跟谢伟只上过14号楼;这2栋楼是面对面,大概距离有二三十米远的一个距离。
但是他们那天晚上为什么要上14号楼?以及他们上14号楼的时候,到底是怎么遇到?
被警方认定为谢伟刘虎有犯罪嫌疑的这个目击证人仅证实谢伟、刘浒上了11号楼顶,并未到案发的14号楼。这也是警方在该案调查阶段将目前指向谢刘二人的原因。
到底是谁提议要强奸刘老师?到底是谁提出来找一个木棍,先把刘老师打晕了再来抢劫?
犯意产生阶段。
假如说刘浒、谢伟二人确实实施了这个犯罪;他们的心理防线已经被突破了;刘浒跟谢伟分别在不同的地方,被审问着做笔录。那么这种情况下,刘和谢伟他继续在这一些犯罪的细节上撒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犯意产生的阶段刘和谢的供述分别都是怎么样?
首先第一个决定;那天晚上他们两个为什么要约出来见面?刘浒说:“谢伟让刘浒带着淫秽的小视频出来,谢伟想看”;又说:“不是谢伟想看,是谢伟的哥哥想看”。
谢伟说:“那天晚上没有提到淫秽视频的任何事情,我们只是单纯出来玩,案发时正是两个中学生放暑假期间,经常在吃完饭之后都会约出来玩。所以那天晚上他,仅仅是单纯的约出来玩”。
第二个节点就是他们两个人到底怎么约的?
刘浒的口供通过发短信约的。谢伟的口供说是刘虎跑到谢伟家,楼下去喊话。
第五次口供谢伟的说法才变成,确实是用短信通知的方式。
在卷谢伟的通话记录显示8月25号晚上,刘虎跟谢伟就没有发过短信。
然后第三个节点:8月25号晚上到底是谢伟约刘浒,还是刘浒约谢伟?
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有必要说法不一致吗?
在两个人的笔录里中,这个事实也是高度不一致。
刘浒第三次笔录和第四次笔录都说:是谢伟先约的刘浒。
谢伟的笔录第三次说是刘浒约的他。第五次说我他约的刘浒。
两个人为什么这个问题供述也不一致?
第四个节点:两人到底约在哪里?刘浒说那天晚上他们约在门球场碰头;谢伟说在他家,然后在一起走到门口;第五次供述,谢伟又说不是我们家楼下旁边,是在电影院对面旁边。
据叶竹盛介绍,电影院离谢伟家还有一段距离;他们俩为什么把这两个地点搞错了?
第五个节点:到底是谁先到的见面地点?
谢伟第一次说刘浒先到,第二次说自先到。
第六个节点:到底是怎么到的他们的会面地的?
刘虎说是两个人先后直接从家里到了门球场。
谢伟第一次说先到了碱厂的子弟学校那里,然后再到了这个小区里面经常有人跳舞的这个地方;然后再到门球场。中间还另去了好几个地方。
谢伟第二次又说,是先在电影院碰面,然后再从电影院一起走到煤油厂。
第七个节点:谢伟跟刘虎8月25号晚上他们为什么要上14号楼的楼顶?判决书认定说是他们两人要上14号楼楼顶观察一下对面11号楼刘老师有没有在那散步,如果有在那散步,我们就跑到11号楼去强奸杀害刘老师。
他们二人的口供里面刘浒说:“我们是为了确认刘老师是不是在11号楼的顶楼”
谢伟说:“纯粹是为了玩,没有任何其他目的”。
第八节点:到底是谁提议上14号楼的楼?
刘浒说是刘浒提议,谢伟说是由谢伟提议上14号楼楼。
第九个节点:他们到底是如何遇见14号楼的刘某?(所谓的目击证人,编者注)
刘浒说这是他们14号楼楼顶下楼的时候;
谢伟说是他们上14号楼楼顶的时候碰到了刘某。
第十个节点:他们到底是在什么时候提议要去强奸刘老师?
刘浒他在两次口供里面说,两个人在门球场看淫秽短视频;谢伟提议说:“那我们去强奸刘老师”。
谢伟的口供:“他们看完淫秽视频之后,两个人到14号楼楼顶去玩,在玩耍的过程中偶然看到刘老师在对地面的楼顶,谢伟才在14号楼楼顶临时提议说我们去抢电脑”。
犯罪动机到底什么时候产生的?怎么产生的?他们的笔录为什么高度不一致?
第十一节目点:谁提出的要用木棍来打晕刘老师的这个犯罪方法?
刘浒说是刘浒提出来,谢伟说是谢伟提出来;这两个人分别都说是自己提的。
叶竹盛认为,如果他们都要认罪他们有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是把责任推给对方,他们不会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推身上;第二种,两个人都决定要认罪了,如果他们根据客观事实来讲,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是不可能有不同的说法。
以上是在犯意产生阶段归纳的十一个疑点。
第二个阶段,他们已经产生了犯罪动机,开始着手做犯罪的准备。
第十二个节点:他们为什么要使用木棍来实施犯罪行为?
刘浒说:“我提议先打晕于老师再来抢劫”。
谢伟说:“我们是去11号楼楼顶的路上偶然之间看到一个木棍,我就顺手就捡了这个木棍”。
第十三个节点:到底是谁拣的木棍?谢伟说这个木棍是谢伟找到的;第二次说这个木棍是刘浒找到的;木棍究竟是刘浒找的还是谢伟找的?
第十四个节点:到底在哪里捡的木棍?
从14号楼到11号楼不到二20米的的一个距离;他们应该不会记错。
刘浒第一次说在11栋楼下捡的;第二次又说在14栋楼楼下靠近花堂处的围墙下面捡的。
谢伟第一次说在11栋楼的花坛处,第二次说在11栋楼二单元门前。
第十五个节点:他们捡木棍的目的是为了殴打打刘老师,打哪里怎么打?
刘浒说:“提议要让谢伟用木棍去打刘老师的后脖子”
谢伟说:“就是我提议我要用木棍来打刘老师的后脑勺”。
第十六个节点:他们到底是怎么藏这个木棍?
刘浒第一次说:“把木棍藏在后腰,然后用衣服遮挡住”。
就在这一次笔录里面,刘浒说他他那天晚上出去散步,八月下旬非常热,他那天晚上,根本就没有穿上衣。
第二次刘浒说:“我脱下衣服包住木棍藏在身后”。
第十七个节点:他们到底怎么上的11号楼?
从14号楼下来之后要上11号楼,11号楼它有两个单元两个楼梯。那到底从哪个楼梯口上去的?
他们俩就住在这个小区里,对小区环境非常熟悉。
刘浒说:“我是从刘老师所住这个单上楼”;也就是一单元。
谢伟说:“我们是从二单元上楼”。
谢伟第二次改口说:“我们是从一单元上”
到底一单元上来还是二单元上?两个说法,在所有关键问题上都能对应不上。
犯罪的第三个阶段,犯罪实施阶段。
第十八个节点:建伟他第一次殴打刘老师,到底是怎么打?打在哪里?
谢伟说:“我最开始是先用脚踢刘老师,然后再用拳头打刘老师”。
同一份笔录里面后面又变成说是用木棍去打断刘老师。
第十九个节点:他们是怎么用木棍来殴打刘老师的?
谢伟的第一棍是打到了刘老师的,然后紧接着下一份笔录又说,谢伟的第一棍,是打到了刘老师的后脑勺;
然谢伟第一次说:“我打的那是刘老师的后脑部”第二次又说:“我打的是后脑的顶部”,然后第三次说:“我打的是刘老师的背部”;
关于到底击打了刘老师的哪个位置,前后供述矛盾。刘浒第一次殴打刘老师,到底殴打了哪里?
刘虎他第一次说:“我打了刘老师的脸”;然后第二次说:“我打的是刘老师的左眼”;谢伟说:“刘虎是踢了刘老师几脚”,第二次又说:“刘虎打的是刘老师的右眼”。
两人先后出现了四次完全不同的说法。
第二十一个节点:第二次打刘老师的部位。
刘浒说:“谢伟第二棍击打的是刘老师的后脑”;然后谢伟说:“第二棍打的是刘老师的背”。
法院判决认定刘老师是先被打晕了之后,然后才被强奸。第二棍,刘老师到底什么时候晕倒?
刘浒供述:第二棍之后刘老师就晕倒。刘虎第二次供述:是谢伟打了第二棍,而且还踢了刘老师的小腹,之后刘老师才晕了。
谢伟说是:“我打了刘老师两棍,然后刘虎用拳脚打了三次,然后谢伟又用拳脚打了两次,刘老师才晕”。
谢伟的第二次说:“我打了两个右拳,脚打了三次,刘虎再打了两次”。
二人关于殴,打的先后顺序和次数都是不相符。
第二十二个节点:到底是谁提出来要把刘老师抬到这个角落去的?
刘浒说:“是刘浒因为害怕被别人看到,所以他提出来要把刘老师抬到角落去”。
谢伟说:“我们在原地,只是抢劫太明显,所以我们要把刘老师抬到一边去”。
第二十四个节点:在强奸过程中到底是怎么控制刘老师的?
谢伟:“在刘某的同一侧用左手抓刘某的双手压在地上,右手捂住刘某的腿”。
第二次说:“在刘某的头一侧,用右手按住刘某的双手,左手捂住刘某的嘴”。
谢伟供述自己是在刘某头的这一侧,用手肘部按住刘某的嘴,左手掌按住刘某的肘部,右脚跪在刘某的右手。
谢伟随后又改变了说法,他说:“我在刘某的头一侧,用双手按住刘某的双手,左手肘部按住刘某的嘴”。
第二十五个节点:他们在准备强奸的时候,刘虎用木棍打了刘老师的什么位置?
刘虎说:“我打了刘老师的脑颈部打了两棍”
下一次又说:“对刘老师的右上额打了两棒”。
谢伟说:“刘虎用木棍在刘老师的太阳穴打了两棍”。
他们怎么控制刘老师,怎么实施强奸?叶竹盛团队经过模拟还原发现,根本是难以完成的。
对最后一次殴打了刘老师,供述称:“他们准备要走的时候,被刘老师的手给绊了一下,以为刘老师要醒,所以就返回去踩刘某的膝盖,然后踢刘某的膝盖,听到刘老师在哇哇哇的,就捡起木板打刘老师的头部,然后刘虎则朝刘老师的腹部踩”。
整个作案的过程到底各打了多少次?刘浒说第一次说我打了两次,第二次说我打了三次。
谢伟第一次说刘浒打了六次,第二次说刘浒打了四次。
谢伟打了刘老师多少次?刘浒第一次说谢伟打了两次,第二次说谢伟打了三次。
谢伟说:“我打了六次”;谢伟第二次又说:“我只打了三次”。
到底谢伟跟刘浒是在编故事,还是在认罪之后的如实供述?
被强奸的过程中到底动了几次?刘虎说刘老师只动了一次,然后谢伟说刘老师动了三次。谢伟的第二次笔录又说:“刘老师只动了两次”。
第三个阶段:两个人共同实施犯罪的阶段,所有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两人供述的矛盾之处是不是他们在编故事?
强奸结束之后到底谁先下楼?
刘浒说:“强奸结束之后两个人一起下楼”
刘虎第二次说:“我先下楼,然后我在门球场门口等谢伟,谢伟后面再下楼”。
谢伟的第一次说:“我们两个一起下楼”
第二次说:“刘浒先下楼”。
他们两个作案之后把木棍给丢了,然后谁丢的木棍?
刘虎说:“是我把木棍给丢掉的”
谢伟第一次说:“是我丢的”;第二次说:“我把木棍给刘浒,刘浒把木棍丢了”,第三次谢伟又改口说:“这个木棍我丢了”。
到底刘浒丢的,还是谢伟丢的?
木棍到底什么时候丢的?
刘浒说:“在11号楼楼顶准备逃跑的时候,我在楼顶就丢下去”。刘浒第二份笔录里面又说:“跑下11栋之后跑到博大医院旁边的时候我丢的”。
谢伟说:“是我们两两个人跑到11栋楼下的时候丢的”。怎么丢木棍,有三种说法。
木棍到底丢在哪里?
刘浒第一次说:“木棍是在11栋楼楼顶,我从楼顶往幼儿园方向扔”;第二次刘浒说:“我的木棍是丢在博大医院旁边的猪舍外的草丛里”。
……
在笔录中,就丢木棍这一细节有五个不同的说法。
谢伟刘虎他们作案之后就去了诊所,诊所就在谢伟家旁。
刘虎的笔录里说:“谢伟作案之后想起来自己家人正在诊所看病,所以他就去了诊所看家人”。
谢伟的:“他的父亲打电话让谢伟到诊所去,所以两个人才去的诊所”。
他们从作案现场11栋楼是怎么走到的诊所?
刘浒说两个人是跑到防空洞的地段之后才走到诊所。
谢伟说两个人是走到检场的菜市场,然后再走到诊所。
两个人说的路线都是不一样的。
是谁先离开?
刘浒说刘浒先离开,谢伟说刘浒先离开;但是刘浒第二次笔录就改说是两个人一起离开,离开之后还到了谢伟打桌球的地方。
刘老师死亡的这个事实,到底刘浒跟谢伟是怎么知道的?
根据判决认定,刘浒跟谢伟离开犯罪现场的时候刘老师还是没有死亡。笔录里面说是刘浒通知谢伟。
谢伟说是谢伟通知刘虎说刘老师死亡。
他们到底怎么通知的?
刘浒说是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谢伟;谢伟说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通知刘浒。
谢伟和刘浒两个人的笔录都是充满了各种矛盾。这些矛盾之处总共有几种特征;第一个特征,就是刘虎和谢伟各说各话;第二个特征,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比如说谁捡的木棍,哪里捡的木棍,谁丢的木棍,哪里丢的木棍,怎么打的刘老师,怎么强奸的刘老师,说法不一样。
两个17岁的未成年他们决定要认罪,怎么会在每一个关键事实上说法都有如此多的矛盾之处?
他们的笔录都是在短短的两三天内形成。
叶竹盛认为,从诸多矛盾的供述看来这两个小孩完全不像是真实的实施了一个犯罪过程。
叶竹盛认为,这个案件客观证据明显缺失,鉴定意见,质检报告两个人的通话记录被隐匿了。根本就无法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
叶竹盛同时指出,在该案对二人的审问还有一个重大误。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提审未成年人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定监护人在场。在对谢刘二人的审讯前,公安机关没有通知他们父母到场,通知了他的班主任到场。
据事后调查,他们班主任说:“我就是在最后签笔录的时候到场,这个笔录我也没看到”。
在得知谢刘二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他们的父母多次到刑警队找人。但警方均未通知。
叶竹盛认为,两个未成年人的笔录在监护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不具有合法性,据此就可以排除这15份笔录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谢伟和刘浒的前两份,笔录都是无罪辩解。从第三份开始就变成他们认罪了,他们到底有没有受刑讯逼供?
谢刘二人在监狱里面不停的喊冤。宁可把牢底坐穿,也要不停的申诉。然后到底是什么力量支撑着他们一直要喊冤?
伍:父母被定包庇罪谢伟、刘浒被控强奸杀害他们中学英语老师一案,除了谢伟、刘浒被最终判处无期徒刑。谢伟的父母,谢国栋和吕丽以及刘浒的母亲,也被定了包庇罪。
谢国东因家中有小孩需要照顾,认罪定了缓刑。吕丽没有认包庇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刘浒母亲出狱之后就跟谢国东一起为谢伟、和刘浒申冤。

叶竹盛认为,对谢伟、刘浒的父母定包庇罪是在案口供,这些口供与真相变成了鸡生蛋,和蛋生鸡的关系,到底是先有笔录后有真相,还是先有真相后有笔录?假如这个笔录是在压力之下做出来的,那么包庇这个罪名,完全可能是在压力之下做出来。
在相关部门的假想认为,谢伟回家之,后神色慌张,所以就告诉他们的父母说,我今天晚上把刘老师给强奸杀害了,他父母听完之后很紧张,就要帮着谢伟,掩盖这个罪证;把今天发生的什么事,写在一张纸上,我们三个人都把它背下来,如果有人来问我们,我们就按照我们写写的今天所做的事情跟办案机关说,这样我们就可以掩,盖犯罪的事实。
叶竹盛团队比对发现谢伟的父母,谢伟这三个人里,关于8月25号做了什么事,他们三个人的故事说法都不一样。
他们的笔录就在一些细节上出入很大。更加说明他们不可能有事先的合谋。
叶竹贷认为追究他们三个父母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要规避提审谢伟和刘浒的时候没有他们的监护人在场;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在场。
谢伟刘浒父母如果看到自己的小孩,被刑讯逼供遍体鳞伤,他们怎么可能不会提出异议?
如果他们父母依法提出要在审讯现场,公安机关是没办法拒绝的。如果父母也刑拘的话,就完美的解决这个问题。
在他们俩的自述材料里面,最终突破谢伟和刘浒的心里防线,就是跟谢伟和刘浒说:“你们如果不认罪,我要把你爸妈都抓了,我要让你爸妈坐牢”。
十六七岁的小孩,有人威胁他们父母的生命安全,一个十六七岁的小孩能扛得住吗?
跟谢国东说:“你如果不认的话你的小孩可能就出不去了,你还有老人;你老了也没人照顾他”。
据叶竹盛披露,谢国东等家属均有不同程度的外伤。当地公安机关出了一份情况说明,大意是审讯刘浒、谢伟、徐小平、谢国东的过程中,程序合法执法文明,绝无刑讯逼供。
那么关于本案当中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法官的审查意见是:本案的证据材料,不能排除没有刑讯逼供。
说上两句
基于尊重事实,这篇文章有点长。是怕遗漏了什么细节。一如下既往的要嘴臭两句。这个案件被媒体报道多轮,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湖南省高院复核了这么多年,竟然还没有一个结论。两未成年最美好的青春就虚耗在监狱中。这个结论很难下,维持有罪案件中的疑点得在公众审视下给个解释。启动重审也就意味着有人要为此负责。在这两种博弈之下,才会存在复核多年而没有结果。
公民的自由与清白成了权力博弈的筹码。这本身就是一种悲哀。更是权力脱轨的典型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