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便宜,吃大亏,女主播生理期被强奸3天。”黄某,四川宜宾人,网名为“小煜”,在某平台看到了一个自己喜欢的女主播,就心理出现了小九九,准备实施强奸行为。于是黄某就通过直播间观看、打赏,没事刷点小礼物俘获了女主播的信任,在线下加了微信,没事嘘寒问暖,主动帮助点外卖,也由此获得了女主播的家庭住址。知道了地址的黄某,立即购买水果刀、胶带、润滑油、伟哥、按摩棒等作案工具,并买了机票飞到了女主播的城市,通过点外卖的手段,敲开了女主播的房门。进屋后,黄某将女主播推倒,通过水果刀将女主播控制住,就这样,三天时间,哪怕女主播是生理期,强行与女主播发生性行为多达6次,并拍下二人性交等不雅视频和照片。
后来,黄某觉得耍的差不多了,满足了兽欲,准备离开,但是离开之前黄某以请楼下朋友吃饭为名索要人民币2000元,赵某某被迫向其转账。后女主播趁机出门,报了警,将黄某抓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女主播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怎么也没想到,所谓的粉丝其实是头狼,一开始就没安好心,就等着发泄自己的兽欲,所以在小礼物,小烧烤的诱惑下,一步步踏入了深渊。黄某也是胆大包天,入室抢劫,强奸,为什么这里会有两个罪,我们简要分析。首先,强奸罪肯定是毋庸置疑的,违背女主播的意志,强行与女主播发生性关系,那处罚怎么定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大家觉得黄某应该是3年以上的刑期还是10年以上的刑期呢?本人认为有加重情节,因为黄某不是一次性的强奸就结束了,而是在三天内,连续实施了六次性行为,期间还有拍视频等行为,同样,作为入室强奸,还存在非法拘禁的情况,控制住了女主播的行动,严格意义上来说,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性质恶劣,所以存在加重情节。
其次,为什么说有抢劫行为,因为黄某在离开的时候,还问女主播索要了2000元,这个行为与强奸行为是两个罪,谁也不会被强奸以后主动给钱,当时女主播还在黄某的控制之下,如果不给钱,肯定还会进一步的伤害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女主播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被黄某抢劫了2000元。那么,这个抢劫行为,又应该判多少年呢?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那么大家可能会觉得,2000元么,差不多有个三年左右就差不多了,又不多,但是大家看法条有一项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黄某在女主播家中实施了抢劫行为,虽然钱数不多,但是后果严重,抢劫罪的刑期也在10年以上。所以,数罪并罚,两个罪名加起来,刑期肯定是10年以上,具体还需要法院进一步认定。黄某看着是爽到了,花的钱也要回来来了,但是真的是搭进去半辈子了,违法违纪的事不能干,不然必将受到严惩。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以案说法,学点法律避避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