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裁判案例裁判要旨(一)

税律周 2025-02-19 09:23:10

1.裁判要旨: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是为了将旧账转为新账、应对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无罪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河北省某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关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为了应对某某煤炭公司的上级单位年度审计,根据王某某安排策划,在没有真实煤炭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济南某某公司、某某煤炭公司、山东某某公司利用1500万元资金在账户循环周转,三方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济南某某公司给某某煤炭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价税合计1.0871307亿元,税额1579.591601万元;某某煤炭公司给山东某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价税合计1.088832亿元,税额1582.063586万元;山东某某公司给济南某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88832亿元,税额1582.063586万元,三家公司均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安排策划济南某某公司、某某煤炭公司、山东某某公司三方进行银行资金流转,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是为了将旧账转为新账、应对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三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王某某的行为不宜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见和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恳请作出无罪判决”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二、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2.裁判要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案例二: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衡水市某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对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虽未提出上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经全面审理该案,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王某甲与销售方张某某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所以,卷宗证据显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具备该罪的主观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如下:……八、宣告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无罪。

3.裁判要旨:涉案单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其他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证据不足,无罪

3.1.案例三:胡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3.2.审理法院: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瑞昌市A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巴州B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池某进行棉布交易,该交易有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及池某的证言所证实,公诉机关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即指控被告单位瑞昌市A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瑞昌市A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某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瑞昌市A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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