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督抚可以不上奏皇帝,而请出王命旗牌斩杀犯人?

碧海蒼山玉宇 2025-04-12 09:52:26

于诸多以清代为背景的影视作品中,常见总督、巡抚等高级官员恭请 “王命旗牌” 以行处决犯人之举。在此,“王命旗牌” 究系何物?总督、巡抚及地方各级官员,在未经请示与汇报的情况下,有无擅自处死犯人的权力?

【王命旗牌代表的是皇权】

在清代之前,出于强化地方要员或身负巡察重任的钦差大臣职权与地位之目的,帝王常赐予其象征皇权的信物,借由这一举措以震慑各方势力。其中,尚方宝剑尤为典型,持有此剑者,等同于皇帝御临,享有极高的权威。

尚方宝剑因其蕴含巨大权力,于特定情形下可灵活处置事务,故而极易滋生权力失于制衡之现象。回溯明末时期,崇祯皇帝曾赐予袁崇焕尚方宝剑。获此剑后,袁崇焕竟凭借其特权,贸然斩杀总兵毛文龙。待袁崇焕入狱,崇祯皇帝将其擅杀毛文龙之举,明确列为重大罪行之一。

在明代,尚方宝剑通常赐予统兵大将。与此同时,对于地方督抚这一职位,朝廷会授予王命旗牌。这一举措意义重大,在特定情形下,督抚凭借王命旗牌,无需事先奏请朝廷,即可对罪大恶极的犯人行使斩杀之权,以维护地方秩序与朝廷权威。

自清朝定鼎中原,入主关内之后,虽在诸多规制方面承继明代旧制,然而,遍稽各类文献史料,并未发现有皇帝赐予大臣尚方宝剑之实例,所涉皇权特授之物,唯有王命旗牌而已。王命旗牌,由一蓝色、书有“令”字之旗帜与一圆形牌符组合而成,此乃皇帝授予钦差大臣、督抚大员等官员之特权象征。就清代实际情形而论,王命旗牌之运用,遵循一项重要原则,即秉持审慎态度,能不启用则不启用,若确有必要,亦应尽量减少使用频率,旨在避免权力滥用,维护统治秩序之稳定。

究其根源,皇权至上,掌控生杀予夺之柄。为臣者,当恪守本分,极力规避对皇权的侵夺。稍有不慎,便易陷入僭越之嫌。

【正常情况下督抚无权处死犯人】

在清代的司法体系架构中,司法权高度集中于皇帝与刑部。不同层级的地方官员,被赋予的司法权限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知县作为基层官员,其所能行使的司法裁决权仅局限于笞刑,此乃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最轻的刑罚种类。与之相对,督抚虽在地方官职体系中地位较高,但其司法权力亦有明确界限,最高仅能判处杖刑。至于徒、流、死这三种相对较重的刑罚量刑,则必须呈报刑部,由刑部进行裁决,以确保司法权力的集中管控与审慎施行。

在司法执行的历史进程中,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答案是肯定的。于乾隆朝之前,若地方高级官员经审慎判断,认定某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案犯所犯罪行性质极其恶劣、罪不容诛,便可不经由向刑部呈报这一常规流程,径行对犯人实施处决。

以康熙朝闻名遐迩的知县黄六鸿所著《福惠全书》为例,其载:若各州县官员遭遇“神奸巨蠹”般的悍匪大盗,鉴于将其押解至省城或京师途中,极有可能遭遇其同伙劫囚之风险,故而可行“公庭杖毙,与百姓共弃之”之举措。

再如犯下杀父弑母这般违背人伦的严重罪行之人,于乾隆朝以前,处理方式通常并非上报至督抚及刑部,而是一概施行“立毙杖下”之举措。

然而,这种不经任何司法审判程序,径直将犯人杖毙的处置方式,极易滋生草菅人命、滥杀无辜之弊病。从权力架构层面而言,地方州县官员及督抚在执行死刑时,未履行向上奏报、请示之程序,此情形使得拥有绝对统治权的皇帝对地方权力行使产生严重的不安与忧虑。

乾隆登基之后,对既往举措予以调整。其明确认可,针对罪行极其严重之罪犯,可就地执行刑罚,但此过程务必遵循严格程序。为此,乾隆颁行相关办法,即 “一面恭请王命,一面奏报朝廷知晓” 。

该政策在实际推行过程中面临诸多阻碍。清王朝疆域广袤,各省与京师之间的空间跨度差异显著。以地处偏远的省份为例,若严格遵循既定程序,从其接收刑部指令,往往需历经数月之久。

在数月的时间跨度内,各类突发状况存在不可预测性。重大案犯于狱中,或因疾病侵袭,或因其他缘由,均有殒命之可能。然而,就此类影响深远的案犯而言,仅以病死或其他非正义执行方式导致其死亡,实难达成有效威慑之目的,难以对潜在违法犯罪者形成有力警示。

乾隆帝洞察到这一情形,然而,他并不愿循旧制行事。于是,采取折中之策,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作特殊处置,即“恭请王命,先行正法”。此举措意味着地方官员依旧需依照正规流程上报,却无需等待刑部批复。

若罪犯身处省城,督抚、将军等大员则恭请皇帝御赐之“王命旗牌”以执行刑罚;反之,若罪犯不在省城,督抚会委派专员,持令箭专程前往实施行刑之举措。

依据《大清律例》之规,诸如涉及谋逆重罪、屠戮一家三口及以上、军犯行凶作恶、兵丁擅自逃亡、实施劫狱反狱之举、聚众公然抗官、为匪抢劫以及从事鸦片贩卖等各类案犯,均处于王命旗牌所赋予的许可范畴之中。

在乾隆时期,“恭请王命,先行正法”这一举措,主要施行于新疆、库伦、台湾、黑龙江以及云贵等地区。然而,内地省份的督抚并无擅自运用此举措的权力。

步入道光时期,局势产生了新的变化,“就地正法”现象渐次浮现。彼时,云贵总督林则徐于剿匪期间,向朝廷建言。鉴于云贵地域交通梗阻,将众多犯人押解至省城或京师,不仅耗费巨额费用,且在押解途中,常遇其同伙劫囚之状况。故林则徐提议,省去“恭请王命”这一繁复程序,改以就地正法之举措。

自太平天国运动肇始,全国多地旋即陷入临战态势。彼时,各地督抚官员为应对盗匪武装起事,普遍施行“就地正法”之举措,致使传统司法体制遭受根本性破坏。

在清代司法制度体系中,诸如立毙杖下、恭请王命正法以及就地正法等情形,均属于较为罕见的特殊案例类型,并非该制度的主流构成。对此,只需形成宏观认知即可,切不可基于此类个别情况以偏概全,误判整个清代司法制度的全貌。

0 阅读:270
评论列表
  • 2025-04-23 16:58

    不知道哪本史料上讲明朝有用上方宝剑杀人的?我反正从未看到过。明朝的督、抚及巡案御史是奉王命旗牌出巡的,卸任时要缴还。王命旗牌才是督抚行使职权的依据,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便宜行事,临机专断均依托于王命旗牌,而不是什么上方宝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