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仪陇,初三女生疑遭性侵后死亡!

总幻尽头 2022-12-09 10:53:04

初三女生疑遭性侵后死亡!12月8日,四川南充,媒体报道仪陇县土门镇某酒店发生一起恶性事件,一名初三女生遭侵害后死亡。据报道,事件发生于11月底,在仪陇县土门镇东方明珠大酒店,15岁的初三女生何某陪社会人员喝酒后死亡,疑似被性侵后死亡。事发酒店也证实此事。而据受害女生所在的土门镇桂花树村村民说,被害女生母亲患癌去世,父亲在外打工,她留守在家与爷爷生活。目前,当地警方也证实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信息来源:海报新闻)​1、又是一起未成年人的悲剧,花季少女就此凋零。当务之急,需要警方尽快查明事实,依法惩治犯罪分子。目前尚不知道女孩的具体死因,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仅仅知道遭遇性侵且死亡,嫌疑人是三人。2、据此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被性侵致死;二是性侵在前,杀害在后。(1)对于第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仅在于强行与受害人发生关系,只是在性侵过程中因性侵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此事仅定强奸一罪,但属于强奸致死加重情形。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二人以上轮奸或者强奸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情节,从已知信息看:一是受害人虽然是初三女生,但是已经十五周岁,按照刑法规定,已经不属于“幼女”,但仍属恶劣二是如果三名嫌疑人轮流实施了性侵害,则又属于轮奸的加重情形;如果三人没有轮流性侵,只是其中一人性侵,另两人帮助,则属于强奸共犯,不属于轮奸的的加重情形。三是性侵致被害人死亡,属于加重情形。根据以上三个情节,嫌疑人强奸情节十分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应当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范围从重处罚。3、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嫌疑人强奸在先,之后另起犯意,实施杀人,则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两罪。强奸罪的定性与量刑与前述,三人强奸情节恶劣,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二百三十二条,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两罪并罚,应决定执行死刑。4、除嫌疑人要承担赔偿,酒店需要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死者才十五岁,却死在酒店内。作为酒店应当要核查入住人员身份,未成年人与多名社会人员一同入住,酒店应该注意到问题,但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对悲剧发生也有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很显然,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审查入住人员信息,没有发现存在安全问题而没有及时阻止。应承担侵权责任。4、案件很令人痛心,但有个情节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受害人是自己去陪社会人员喝酒引发的悲剧,这就提醒广大未成年人要学会自我保护,远离闲杂人员。家长也应该加大监护力度,避免未成年人过早接触社会不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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