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管理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和常见的安全隐患

防爆云平台 2025-04-24 15:29:53

化工企业如果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无论对生产安全还是监管压力,都“雷区”和“红线”。然而,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引发的安全隐患,错误之低级、频率之高让人咋舌,原因是部分人员存在认识错误,在错误的道路上“自认为正确的”前进。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

1.依据 GB/T 5049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未设置检测报警器,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设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种类错误(如检测对象错误、可燃或有毒类型错误等),视为未设置,判定为重大隐患。

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判定为重大隐患。

4.以下情况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缺少声光报警装置的;

2)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号未发送至24小时有人值守的值班室或操作室的;

3)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值数值、分级等不符合要求的;

5)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息未实现连续记录的;

6)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因检定临时拆除,企业已经制定了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的;

7)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未定期检定,但未发现报警器有明显问题的。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涉及的安全隐患和依据。

1.应该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而没有设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T50493-2019)第3.0.1条,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浓度达到报警值时,应设施气体探测仪。

可燃气体,是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蒸汽。

有毒气体依据有两个,一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54种气体或蒸汽;二是《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30000.18-2013标准中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

2.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故障或人为停用不能正常运行(甚至是探头包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的DCS报警值设置不当。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T50493-2019)第5.5.2条,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②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③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④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⑤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4.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设置覆盖范围不足。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T50493-2019)4检测点确定,对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设置覆盖范围进行了界定,分为生产设施、储运设施、其他有可能扩散与积聚的场所等3个方面。

一般是露天或敞开厂房布置设备的区域,可燃10米、有毒4米;封闭厂房或者局部通风不良的场所,可燃5米、有毒2米。具体数据见(GB /T50493-2019)4检测点章节的具体数据要求。

5.释放源判定的问题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T50493-2019)4.1.3条,下列部位作为可燃、有毒气体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闸门组等。

仪表调节阀是经常动作的阀门,不是经常操作的阀门,可以不作为释放源考虑。

6.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设置周边贴临设备设施。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1.1条,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围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净空不应小于0.5米的要求

7.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未处置和原因分析。

《化工规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4.4条,企业应建立报警管理系统,设定报警管理的关键指标,借助报警管理系统定期统计分析报警率,优化报警设置,减少报警数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8.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设置高度存在问题。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T50493-2019)第6.1.2条,检测比空气重(和空气分子量比值不小于1.2)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高度宜距地坪0.3m-0.6m;检测比空气轻(和空气分子量比值不大于0.8)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设置在释放源高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和空气分子量比值1.0-1.2)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和空气分子量比值0.8-0.1)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0.5-1.0m。

9.抗爆控制室新风入口,未设置气体报警仪。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 第6.4.5条,当生产装置设有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时,新风引入口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器。

涉及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管理要求的依据,主要是《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但规范发布后遇到了很多不同的理解和疑问,为了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碰到的具体问题,全国化工自动控制设计技术中心站组织该标准的编制组以及技术委员会,于2020年9月5~8日在安徽合肥召开了该标准的研讨应用会议,就毒性气体探测器设置问题等进行了讨论。会后形成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研讨会纪要,纪要编号为全国化控站字(2020)06号、中石化(2020)自控站第04号。

这两个文件,是可燃、有毒报警仪设置和管理的权威解释,也是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的依据。

0 阅读:0

防爆云平台

简介:防爆产业链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