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江西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团伙强迫幼女卖淫案”中的两名涉案嫖客作出一审判决:吕某飞、陈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二年十个月。
2022年,3月至7月,魏某(已判刑)和倪某欣(另案处理)纠集邱某豪、陈某璐、余某滨(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多次使用非法拘禁、殴打、侮辱等手段,强迫被害人陈某慧(不满14周岁)在九江市多个酒店卖淫。
案件暴露社交软件监管漏洞,平台对"附近的人""同城服务"等功能未落实实名制审核。导致魏某团伙通过软件在网上招揽嫖客,每次卖淫服务收取400元至2000元不等的非法收益。
根据《刑法》,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应当知道"被害人年龄,符合《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推定明知标准,即综合交易场所(酒店钟点房)、支付方式(线上议价)、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等要素进行判断。
陈某三次实施犯罪且涉及不同场所(酒店与住所),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构成"多次强奸",基准刑在4-7年。
吕某飞前后两次实施但可能存在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本案将嫖客纳入强奸罪追责,突破了传统"组织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的认定模式,彻底堵塞了嫖客逃避重罪处罚的法律漏洞。
判决确立了"支付嫖资≠免责事由"的司法态度,通过提升违法成本震慑潜在犯罪。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审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涉及嫖客追责的比例较2018年提升47%,显示司法实践日趋严格。
该判决通过穿透式司法认定,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实质保护,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我国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贯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