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的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
清理闲置商标: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大量商标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这不仅浪费了资源,也阻碍了他人对优质商标的申请。
促进商标使用:通过撤销未实际使用的商标,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在商标撤三程序中,商标局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判断该注册商标在指定三年内是否有实际使用。如果商标权人能够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证明其在三年内对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商标局会驳回撤三申请,维持商标的注册。反之,如果商标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商标局会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
商标权人收到撤三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以证明其在三年内对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如果商标权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为避免商标被撤三,商标权人应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并在使用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等,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