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非法行医”罪实施以来,争议就从来没有断过,这其中的原因,有多样,最主要的却只有两条,一是这个罪名,是近些年才设立的,以前沒有,年限还很短。
二是人们对这项规定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但凡一项正确的决策出台,总会有一个适应期,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践中去验证其对错,久而久之,才会感受到他的正确性。

比如,这个“非法行医”罪,是199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后实施的。这在之前所发的文章中,多有介绍。
在《刑法》第336条中,规定了非法行医的具体表现,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非法行医。
注意,这里面有一个前题条件,必须是情节严重,才可以叛定是非法行医。

又比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私自开设诊所,为他人看病,若情节严重,就可构成非法行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在这里又一个情节严重,这句话的意思可理解为,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必构成犯罪,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听老辈人讲,这个打官司,就是抠字眼,往往一字之差,便可立判高下,在这里也极其适用。

此篇文章的重点,就在这个“情节严重”,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判为情节严重呢?这里边就很难分得清。
比如,在处罚判定时,稍有不慎就把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判定为情节严重了,这样就可按照规定去罚款了。
像这样的事情,如果不是专业人员,谁又拿得准,分得清,但是在现实中,却出现了大量的罚款案例。

在这里举一个实例证明一下,2021年3月,李某某在未取得执业资格在路边帮人拔牙,曾2次被卫生部门处罚。
后来在为他人拔牙时发生纠纷,被执法部门查获,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徙刑1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以上案例,也没见哪里是情节严重,就是无有执业证而已,既判刑又罚款。

这还是以“证”为主,这个强调“证”的重要,也是有利就有弊的,它可以把一大批医术高,但又未取得证的人,挡在行医的大门之外,不能够为患者服务。
而一些医术不高,反而取得证的人,在为患者服务,这样会出现一种什么样的后果,略微思考一下就会知道。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证作为处罚标准,会导致证的含金量越来越大,自然办证的门槛也会越来越高,办证就会产生利益关系,甚至产生腐败,也未可知。
“非法行医”罪的实施,受影响最大的是中医中药,让一些民间经典验方,逐渐失散,没人敢冒犯罪的风险,为人施治。
必须知道中医中药,群众基础十分深厚,一个农村老太太,有可能也有几个具有特效的偏方。千万别忘了中医中药,已经有五千余年的历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