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总有人存在着通过托人办事现象。然则一些“贵人”以虚假承诺为诱饵,实施诈骗才是目的。伊通法院近期集中审理一批,许诺花钱就可以办工作、办社保、办事为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案件,具体如下:
2025
01【案例】
案例一
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刑满释放后,租豪车、透支信用卡去高档场所消费包装自己,并伪造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件,谎称自己有办事能力,其以办理、调动工作、办理社保为由,对被害人的亲属以及其他人员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数额上百万元。
案例二
2023年3月份至2024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通过自由出入省市政府的停车场包装自己,称自己为省市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以办工作需要人情费、找合伙人非法倒卖汽油挣钱、虚构其有“关系”可办理某市“溜道”的活,在该市城区附近道路帮助过往大车躲避交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十二余万元,所得钱款被用于个人开销。
案例三
2024年4月,谷某原系某市委机关公务车司机,纪某与谷某相识,后谷某经常提及其具有一定的“办事儿”能力。因纪某亲属想为女儿办理某市护士工作,谷某许诺称自己有能力,随后其亲属相继转账给被告七万元办工作费用。谷某用于个人挥霍,期间纪某多次索要钱款,谷某仍谎称自己在联络工作来拖延。
案例四
2024年5月,我县居民滕某咨询被告人李某,为其找关系办理其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后现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的事,李某在外负债累累且没有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向滕某谎称自己能够和某位领导联系可以办理此事,期间骗取滕某二十余万元。在此期间,李某为骗取滕某的信任使用自己的两个微信账号伪造自己与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催促其给自己转钱。后滕某想要回办事钱款时,李某一直以自己在外地、已经在处理省申诉等理由进行推脱。实际上李某将诈骗钱款用于还债和日常花销。
0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法官提醒】
花钱“托关系”“走后门”谋工作岗位、委托他人进行工作调动,意图通过不正常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严重违背公平正义,不仅法律上得不到认可,更有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结果,公民应自觉抵制“托关系”“走后门”等不良社会风气,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合理合法实现自身诉求。只有营造更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才能让每个人在平等的舞台上凭借自己的努力实现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