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我问:“业主与物业究竟是什么关系”,相信网友们一定会说出许多个道道来。
这里,我把我的一位律师朋友在昨天(12月7日)下午,因为他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长期未尽到最基本的本职工作,与物业经理进行交涉的一段对话,摘录如下,供各位网友评判。
朋友先告诉我,他自己住的是一个算不上高档,但是物业服务费价格并不低的小区。每平米住宅、每月物业费四元多,且不包含电梯使用的电费。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严重不到位,到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与物业经理交涉。
物业经理听了朋友的意见,翻来覆去的解释,或者讲的一句话,就是:“希望业主能够谅解物业公司。”
朋友说:“决不谅解!无法谅解!因为,你们物业公司不是学雷锋,我们业主也不是你们的帮扶对象,你们是拿了我们支付的高额物业费的,既然拿了物业费,就应该做好最起码的服务。这既是业主们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你们应尽的义务。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请不要讲什么‘理解万岁’这类虚头巴脑的话,讲契约就行了!”
我赞成朋友的观点,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什么是契约关系?说白了,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就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是完全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平等。双方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这种关系体现了委托与被委托、等价交换、照规矩办事的原则。
各位网友,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