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到海鲜店买虾,广告牌上写着,“鲜活明虾,45.8元/斤”,女子一只只精挑细选,称重后正好2斤,可结算时店家却要收她105.6元,女子:说好的45.8元一斤,为何变成52.8元?服务员:我们挑是45.8元,顾客自己选是52.8元!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蔡女士是名公司员工,平时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吃饭,她和丈夫都是在外就餐,周末放假时,她会给家人露一手,既能改善伙食,又能增进感情,更有家的味道。
又是一个星期六,蔡女士向往常一样,睡了个难得的懒觉,起床后她决定出去买菜,给家人做顿丰盛的午餐,于是来到家附近的超市。
路过一家海鲜店时,门口硕大的广告牌,瞬间吸引她的注意力,只见牌子上一只只大虾色泽光艳,“鲜活明虾,45.8元/斤”更是醒目无比,旁边还用小字标注有周年庆价。
又大又鲜活的明虾,45.8元每斤确实不贵,这让经常买菜的蔡女士很是心动,可走到近前一看,和广告宣传的还是有些不同。
只见水池里的虾,一只只确实很大个,但有的已经半死不活,还有的干脆一动不动,问明价格后,店员称可以帮蔡女士捞虾。
可蔡女士认为,虾这种食材一定要新鲜,只有这样才能烹饪出美味,她怕店员卖给自己死虾,决定拿起网兜自己动手,店员见状也未阻止。
捞虾是个技术活,尤其是活虾喜欢蹦跳,蔡女士拿着网兜,一只只认真挑选起来,费了好大一番功夫,总算大功告成,往称上一放,重量不到2斤,蔡女士又添了几只凑够整数。
蔡女士寻思着,回家后好好做顿饭,让全家人大饱口福,可正当她美滋滋准备付钱时,店员却告诉她,这袋虾要105.6元。
蔡女士一算,这价格不对劲啊,105.6÷2=52.8元,比广告牌上的标价,足足高出7元,敢情这周年庆价,和平时也没有区别。
店员随即向蔡女士解释道,47.8元一斤,是店员挑选的价格,若顾客自行挑选,价格自然要贵一些,店员还嘟囔称,若是人人都像蔡女士这样一只只挑,店里的生意根本没法做。
蔡女士认为店员的说法毫无道理,哪有买东西不让顾客挑选的?而且广告牌上,说好的是鲜活大虾,顾客就应拿到手对应的货,而不是死虾。
而且,虾缸前面的标价,和付钱时的价格不一样,显然是有2种卖法,既然如此,为何不在牌子上写清楚?如果不是自己细心,很可能就被蒙混过去。
可店员依旧坚持要按52.8元收费,否则虾就不卖,双方争执不下,蔡女士十分生气,当即表示要去投诉该店,店员一听这话,立即伸手,准备拿过她手里装虾的袋子。
可蔡女士不肯放手,袋子本就不厚,被两人一番撕扯,啪嗒一声炸裂开来,鲜活的虾掉落一地,看着在地上活蹦乱跳的虾,蔡女士瞬间没了买菜的心情。
忙活一番,蔡女士最终还是没买成虾,事后她越想越生气,决定找媒体来评评理,她觉得自己并非在乎这点钱,而是要争一口气,不能白白被蒙蔽!
面对调解员采访,其他顾客也表示,在店里有过类似遭遇,他们支持蔡女士投诉维权,不论怎么卖东西,都要讲究诚信,事先把情况说清楚。
面对调解员,店员还是同样的解释,称店里的虾就是有2种卖法,调解员质疑为何没有2种标价,店员称以前有过,后来52.8元每斤的牌子失踪,他们就没再管过。
显然,这样的说法简直是掩耳盗铃,店家的行为已经侵害消费者权益,需要受到相应惩处。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顾客享有自由挑虾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该店的广告牌上,写着鲜活大虾四个大字,从性质上而言,属于要约邀请,顾客挑选完毕后,若店家同意售卖,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也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因此蔡女士有权挑选鲜活大虾,本案中,最后买卖没有成交,归根结底是店家擅自增高价格,违反诚信原则。
2.其次,店家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法律规定!
《明码标价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识价格所对应的商品。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明码标价是买卖东西的基本规定,如果不同条件对应不同价格,应当分别标明,该店所说虾有2种卖法,应该分别标明,否则即是违法。
该店在顾客选完货物后搞价格突袭,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价格法》第42条,对于此类行为,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蔡女士已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表示,将会对该店展开详细调查,如果查找属实,该店会因违反明码标价,受到严肃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
选特等货,花混等钱,胡搅蛮缠占便宜没够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