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一起因骑行后下河游泳溺亡引发的纠纷案

影剧捕鱼手 2025-04-18 09:26:18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一起因骑行后下河游泳溺亡引发的纠纷案。法院认定,事发河段管理者河湖管理处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未充分评估风险导致溺亡,与管理者无直接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引发公众对“公共区域管理责任边界”及“个人自甘风险”法律原则的关注。

事件回顾:骑行游泳溺亡 家属索赔100万

据起诉书披露,王某与朋友骑行至海淀区某河道附近后,进入河道游泳时不幸溺亡。家属认为,河湖管理处作为事发河段管理者,未有效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隐患未排除:事发河段为游船与市民共用区域,游船激起水浪增加游泳风险;

警示标识缺失:未在安全距离内设置必要警示标志;

救援设备不足:未配备充足救生设施,且河道护栏损坏未及时维修。家属据此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万元。

河湖管理处辩称,事发河段属城市行洪排水通道,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其并非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同时强调,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自行承担高风险行为后果,并提交证据表明已设置多块警示牌、悬挂安全横幅,并配备救生圈等设备。

法院判决:管理措施到位 个人过错为主因

法院经审理认定:

管理义务边界明确:虽事发河段非经营性公共场所,但作为公共区域管理者,河湖管理处已通过设置警示标志、配备救生设备等方式履行了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指出,管理义务应以“合理限度”为准,不能苛求消除所有自然风险。

王某自身过错显著:法院强调,天然水域游泳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骑行后体力下降、水温变化等潜在风险,但其仍选择冒险下水,存在“轻信危险可避免”的侥幸心理,构成“自甘风险”。其行为直接导致溺亡,与管理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不成立:法院明确,王某的死亡系其自主行为所致,管理处的警示和救援措施已达到行业常规标准,无法预见或阻止其个人冒险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法律焦点:公共区域管理责任与“自甘风险”原则

本案引发对两大法律问题的讨论: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者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法院指出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本案中,管理处的警示和救援措施已属合理,不因水域天然风险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甘风险”的适用扩展:传统上,“自甘风险”多适用于文体活动场景,但本案判决表明,该原则可延伸至日常高风险行为。法律界人士指出,公民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时,需对自身安全负主要责任,不得以“未充分警示”为由转嫁风险。

社会启示:安全意识与责任共担

本案判决引发网友热议,多数观点支持法院“个人责任为主”的认定,认为“不能以生命为代价要求管理者消除所有自然风险”。同时,亦有声音呼吁加强公共区域安全设施标准化建设,例如增设监控设备、强化巡逻等。

法律专家提示:

对公众:参与游泳、登山等高风险活动前,需充分评估自身能力及环境风险,切勿盲目自信;

对管理者:应完善警示标识、救援预案等基础措施,但无需承担“结果责任”;

对司法实践:本案为类似纠纷提供重要参考,明确公共区域管理责任与个人行为责任的划分标准。

0 阅读:2

影剧捕鱼手

简介:关注我,用独特的视角看社会看娱乐,为你打开新世界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