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讲知县任期问题】
在研究清代地方官员任期这一论题时,一种普遍但实则谬误的观点认为其任期为三年。在清代职官体系中,所有官职被界定为“缺”这一概念,然而,“缺”的定义繁杂深邃,颇具理解难度。
缺,从分类角度而言,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为基于身份属性所界定之缺,诸如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宗室缺、内务府包衣缺以及汉缺等。其二,乃是依据地域特征来确定的缺,例如,沿河区域设置河缺;边远少数民族聚居之地与沿海地区,分别对应“苗疆缺”“烟瘴缺”“沿海缺”,而内地省份则设定为“腹缺”。其三,以补授方式的差异,分为请旨缺、拣缺、题补缺、选缺等类别。
在官方用语体系中,官员的任期被称作“俸满”。具体就地方官吏的任期而言,又可依据任职区域的差异,细分为边俸与腹俸两类。所谓腹俸,特指于内地省份履行职责的官员的任期;而边俸,主要涵盖在苗疆、烟瘴之地以及沿河、沿海等特定区域任职官员的任期。
依据定制,对于腹俸类官吏,若其于五年任期内无任何过失,依例应予以迁擢。待五年俸满,便纳入吏部相关班次,正式启动铨选流程。至于边俸类官吏,当三年俸满,若政绩卓著且无过错,通常即刻升用。此外,明确规定边俸官吏俸满后返回内地等候升迁,而腹俸官吏则在原任所等候升迁。
从相关历史资料分析可知,在清代,知县任期存在差异,部分知县任期为三年,亦有部分为五年。然而,就整体情形而言,由于腹缺在各类缺分中占据显著比例,故而绝大多数知县的任期设定为五年。
【再来讲知县任免权问题】
在清代,知县群体规模约为一千三百余人,其品秩皆为正七品。然而,鉴于各县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朝廷依据“冲、繁、疲、难”这一标准,对知县职位进行了细致划分,共分为拣缺、题缺、调缺、留缺以及选缺这五类。
“拣缺”这一任用方式,主要施行于边远省份区域。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县职位中,并无拣缺设置。拣缺多集中于厅、州两级,且重点针对同知、通判这两类官职。而州县正印官这一职务体系,并未设立拣缺。
在知县职位的分类体系中,题缺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主要涵盖两类,一类是具备“冲、繁、疲、难”四项特征的最要缺,另一类则是具有其中三项特征的要缺。于全国总计一千多个知县职位而言,题缺仅占93个。
为使读者形成更为深刻之认知,御史遂将清代属“四字最要缺”范畴的知县予以如下列举:
顺天府下辖大兴与宛平两县。其中,宛平县作为京县,其知县官秩为正六品。
直隶省辖下包括清宛县、献县,以及位于沿海与河运要冲的天津县,还有与之毗邻的静海县与青县。
盛京地区下辖若干县份,其中包括承德县,锦县亦在其列,宁远县同样归属于此,还有广宁县亦为盛京辖区所涵盖。
江苏省辖下包含吴县、长洲县、元和县,以及武进县与阳湖县,还有丹徒县、丹阳县,此外山阳县、江都县与甘泉县亦在其列。
安徽省灵璧县,地处皖东北,是历史底蕴深厚之地。其地扼守交通要冲,在区域发展进程中有着独特地位。灵璧县以其丰富的人文历史、独特的地理风貌,在安徽的县域体系里占据重要位置,成为研究地方历史文化与区域发展不可忽视的对象。
山东省下辖长清县、泰安县、滕县、阳谷县以及恩县。
在山西省、河南省、四川省以及贵州省的相关历史记载或资料梳理中,并未发现与之相关的内容。
陕西省下辖区域在特定历史时期包含长安县与咸宁县。
甘肃省辖域内,涵盖皋兰县、宁县;曾设宁朔县,今已不存;还有西宁,其旧称西宁县,现行政区划调整已不属于甘肃;以及武威县,如今在行政区划沿革中或有相应变化。
浙江省下辖之地有平湖县。
福建省下辖之地,包括闽县、侯官县、福清县,亦有晋江县、同安县以及龙溪县。
江西省辖域内包含上饶县、玉山县以及庐陵县。这几座县城均在江西省的行政区划体系之中,各自承载着不同的地域文化与历史沿革,是构成江西丰富人文地理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北省辖域内包含汉阳县与江陵县。
湖南省下辖区域包括衡阳县、巴陵县以及武陵县。
广东省下辖南海县、番禺县与高要县。
广西地区,在历史行政区划范畴内,曾设有宣化县。
云南省下辖区域中,包含昆明县这一行政单位。
上述五十余处列为四字最要缺的县,以及三十余处(非全部)被划作三字要缺的县,均归为题缺范畴。当此类县的知县职位出现空缺时,依据既定惯例,由地方督抚从具备应升、应调资格的官员中择优选取,并以具题的方式奏请朝廷批准补用,无需经由吏部的铨选流程。由此可见,题补知县缺额的任用决策权,实际掌握在地方督抚手中。
调缺,亦作调补缺,特指三字要缺及重要的二字中缺。此类缺额一经出现,便由地方督抚于本省各级官员中遴选调补。需明确,调缺与题缺存在差异,地方督抚于此情形下,无需严苛遵循应升、应补原则。候补人员与进士即用人员,均有资格列入候选之列。经吏部考核后,便可实授官职。由此可见,调补缺之知县任用权,主要由地方督抚掌控。
留缺,系指因官员告假、退休或病故等意外情形而产生的职位空缺。鉴于此类状况具有突发性特征,其任用权遂归属督抚。通常而言,督抚会从候补人员,抑或具备应升、应调资格的人员之中,通过奏请的方式进行补用。
选缺,一般系指于官缺设置中出现的一字简缺或无字简缺情形。在此类官缺体系下的知县,于全国知县总数中占据较大比例。据统计,彼时全国千余名知县里,选缺知县数量约达八百余位。一旦选缺出现空缺,便由吏部依据铨选制度,通过掣签方式选拔任用官员。获选官员携带所授之缺,自京城出发,抵达相应省份报到后,即可正式赴任履职。
从制度架构层面剖析,在知县任免这一关键事务上,督抚与吏部存在明确的权力分野。在具体的执行实践中,吏部为维系其有限的人事任免权限,时常与各省督抚产生冲突。而督抚基于扩充自身权力的诉求,亦会通过隐蔽方式与吏部展开博弈。
需明确的是,在清代地方官员任用体系中,督抚对于知县的选拔任用遵循特定规范。就题补、调补等职位空缺而言,拟晋升或调任的人员,务必满足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并非可随意为之。
以最为关键的知县要缺任用而言,通常各省督抚于本省现职的要缺、简缺知县范围内进行遴选。具体来说,候补人员、进士即用等未曾担任过知县之人员,不可被委以最要缺与要缺之职。若经核实,督抚在知县要缺任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任人唯亲之行为,将予以降级惩处。
需着重阐述的是清代知县的任用资格。依据朝廷规制,具备担任知县资格者,仅限于进士、举人、贡生、捐纳人员与吏员。在此之中,进士及举人出身者占据主导地位,所占比例逾74%;捐纳人员占比约16%;其余10%则为其他出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