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KSEEK火爆之后,很多人在看梁文峰在深度求索中的股权。梁文峰通过两个合伙企业,多层嵌套的模式牢牢掌握着深度求索的控制权。

这样通过合伙企业嵌套的股权模式,如何缴税呢?
1、宁波程恩合伙企业转让深度求索的股权,梁文峰如何缴税?其他人员如何缴税?
2、若梁文峰转让宁波程恩合伙企业的股权份额,梁文峰如何缴税?
3、若深度求索向宁波程恩合伙企业分红,梁文峰如何缴税?
4、若深度求索向宁波程恩合伙企业分红,宁波程信柔兆的合伙人如何缴税?
第一个问题:若宁波程恩合伙企业转让深度求索的股权,梁文峰如何缴税?该问题在钱老师往期文章《股转转让环节是深度求索股权设计最大的遗憾》中已经明确,梁文峰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由于溢价较高,可能适用35%的税率。
第二个问题:梁文峰转让宁波程恩合伙企业的股权份额,梁文峰如何缴税?如果梁文峰转让宁波程恩合伙企业的股权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在《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明确“(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此时梁文峰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第三个问题:若深度求索向宁波程恩合伙企业分红,梁文峰如何缴税?该问题在钱老师《深度求索公司有关股东分红的纳税筹划解析》也已明确,直接“穿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分析第四个问题:若深度求索向宁波程恩合伙企业分红,宁波程信柔兆的合伙人如何缴税?这个属于多层合伙企嵌套的缴税问题。是否可以像宁波程恩合伙企业一样,直接穿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计算个税?先看税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没有明确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收到的分红是按经营所得还是直接穿透。再看看近期12366的回复:

12366的回复很明确,按照“利息、股息、红利”20%计算个人所得税,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也就是说,若深度求索向宁波程恩合伙企业分红,梁文峰持有50.1%的部分(假设按照份额比例分红)是可以按照20%缴税;而宁波程信柔兆的其他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税,税率为5%~35%。
合伙企业在设置控制权比较灵活多变,但是涉及的税法政策比较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20%计算个人所得税,与按照经营所得35%税率计算个税,因为计税的基数大,税额就相差较大。考虑控制权,也需要考虑员工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