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改革,“非法行医”这个概念,是从什么时候提出的?

元昊阅览生活 2025-04-12 04:04:11

追根溯源,是研究某一项事物的共有特点,首先知道它的来龙去脉,才再去研究它的利益取舍,这是一般规律,也是通用的处事法则。

比如“非法行医”这个概念,是什么时候提出的,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又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估计大部分的人,都不很了解,也不很清楚,在这里就和大家共同探讨这一话题。

资料来自网络,“非法行医”这个概念,并不是某一个年份提出,也不是某一个人提出,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无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行为,逐步进行规范和界定。

换句话说,就是在此之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也不健全,对无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管理,很不规范和难以界定。

如今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也逐步健全,因而才设置“非法行医”这个罪名,来加以规范和界定。

“非法行医”这一概念,较早见于199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在此条例中,正式提出了这一概念。

因而在1997年制定刑法时,增设了“非法行医”这一项罪名,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中,规范了未取得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所负的法律责任。

在此之前,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等原因,对于无证非法行医的管理政策,有所不同,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无证行医、对公民生命健康的危害,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无法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管和惩处。

换句话说,由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不同,对无证行医的管理政策也不同,因此无法节制“非法行医”这一行为。

如今,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对健全,况且无证行医,对公民生命健康的危害,也日益突出,因而制定出法律法规,加强对“非法行医”的监管和惩处。

这样的解释,尽管感觉有点“绕”的意思,也不能完全表达其中的真实涵意,但是大体意思,还是表达出来了。

原本,过去没有“非法行医”这一罪名,骤然设置这一罪名,理由就不很充分,强去搜集理由,肯定就有不符合规律的地方。

“通常情况下,医疗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也就是医生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许可。”

这一条没有任何问题,医疗行为,也和其它行业的行为相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任何不符合,都是不被允许的。

1997年至今,已经接近三十年了,“非法行医”这一概念的实施,对医疗卫生系统,产生了怎么样的积极影响?对广大的患者,又产生了怎么样的影响?特别是对乡村医生,产生了怎么样的影响?

这些问题,无人去研究,也无人去调查,只看到网络上,时不时地报道,哪里哪里,某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处罚!被罚款!等等。

真正对基层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还是消极的影响,便无人去理会了,也无人去关心。

余以为。这一措施的实施,起码让施医者,产生敬畏之心,这是必然的,也是毫无疑问的。让应该果断出手的救治,产生了迟缓和犹豫,甚至停止。

其次是让患者,失去了应该得到及时救助的机会,剝夺了他们应该及时得到救治的权力。

再者是对传统医学的传承,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无人再去学医再去传承,再去从事这一职业,这一点是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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