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份,赵某和家人正在家中吃饭,突然房门被敲响,开门后走进来几个身穿制服的办案人员,以涉嫌强奸罪依法对赵某进行传唤。赵某和家人都感到非常惊讶,自己平时虽然有点不良嗜好,但也从来没有干过强奸这种丧尽天良的事情。被带到派出所后赵某才知道,原来是因为自己一年前的一次嫖娼事件。
大家都知道嫖娼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案件,即使被当场抓获,也就是面临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以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嫖娼的追溯时效只有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被当场抓获,且距离嫖娼行为已经超过半年,即使被发现,也不会再面临任何处罚。

那本案的赵某怎么就“稀里糊涂”被认定为强奸了呢?而且还是已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
问题就出在赵某当时所嫖娼的卖淫团伙在近期被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审问,其中有一名卖淫女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时候,实际年龄还未满14周岁,属于法律层面上的“幼女”,而赵某当时联系的正是这名卖淫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会涉嫌强奸罪,而且会从重处罚。

举个例子,男方18周岁,女方13周岁,即使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即使女方自愿与男方发生关系,那男方也会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因为14岁以下的女孩子还太小,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很多事情自己无法准确判断出对错,从而制定这条规定用于保护“幼女”。
我们再回到上面写的规定,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那是不是如果我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就没事了呢?从字面意思来看确实是这样,而且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女孩无论是从发育、衣着还是长相等方面都无法准确判断出其年龄。

但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想要靠这一点进行无罪辩护是非常困难的。有一个词叫做“应当知道”,也就是即使女孩没有明确告知你她未满14周岁,你通过她的一些表现、言语等也应该能发现她年龄不大。那至于这个“应当知道”怎么使用我们这篇文章不便过多赘述。
即使不考虑“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还有一个词叫做“审慎核查义务”,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你有义务去核实对方到底是不是幼女。

所以,一旦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强奸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而且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属于加重行为,处罚会非常严格,在办案的过程中也很难办理取保候审,目前小卡已经接触到好几例这种案件了,有的是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有的确实不知道对方的实际年龄,甚至有的幼女会谎报自己的年龄,但无一例外,这些人现在全部都在看守所里。
所以,小卡再次告诫大家,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更不要以为自己可以钻法律的漏洞就抱有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到“东窗事发”的那一天,一切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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