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本应15天内该退的诉讼费,8个月未拿到!

鲁中晨报滨州新闻 2020-03-19 17:14:16

2019年6月底,作为原告的张先生胜诉后向法院申请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按照201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张先生应该在2019年的7月16日后可拿到退费,但事情过去8个月了,多次找法院申请,至今没有拿到退费!(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2019年5月16日,张先生、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其中判决该案件的受理费3926元由被告尹某某负担,判决于2019年6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立案要求,早在2019年3月28日,原告张先生预缴了案件受理费3925.88元。按照法院作出的判决“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尹某某负担”。因此,张先生向法院申请退还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925.88元。

据张先生告诉记者,2019年7月25日,他到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退费,该院拒不退费。后多次向法院申请、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没有拿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25.88元。

记者在网上查阅到,2018年9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磅出台《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省三级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进一步完善了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降低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诉累,彻底终结“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机制因素,胜诉先退费,败诉一方不缴费也违法。

按照上述新规,张先生应该是在2019年7月16日后可申请退还预交的诉讼费,但距离该时间点已经过去8个月了,还未拿到退款。为此记者联系了滨城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滨城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山东省出台新规“原告胜诉后法院必须一次性退诉讼费”。关于张先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是一定会退还的,目前法院正在联系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此事!

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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