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司法判决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机制,直接关联着当事人的根本权益,其公正性与权威性不容置疑。然而,近期退役军人华胄昶指控扬州市江都区人院和扬州市中院在其与薛某、倪某等人的系列诉讼中存在严重的判决存疑行为,此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性的广泛关注与深度思考。
华胄昶及其父亲华旭波均为中共党员,他们将青春热血奉献给了国防事业。华胄昶在总参谋部队服役的五年间,凭借卓越表现多次荣获嘉奖,是部队中的优秀士兵典范;华旭波于1984年投身海军部队,1988年主动请缨奔赴保卫南沙、建设西沙的前线战场,在海军南海舰队担任班长时,带领班级立下赫赫战功,荣获集体三等功,个人也因突出贡献荣立三等功,并收获了其他多项荣誉。这样为国家做出杰出贡献的父子,如今却在民事司法领域遭遇了令人痛心的不公对待。
事件回溯:多次诉讼起波澜,证据争议不断
自2016年起,薛某、倪某及其子薛某罡,以及薛某实际掌控的扬州市御典装饰有限公司,因合伙事务与华胄昶父子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诉讼。起初,薛某一方以装修合同纠纷为案由,频繁更换原告主体提起诉讼。2017年4月28日,薛某罡作为原告,其诉讼请求被泰州市海陵区人院依法判决驳回。紧接着,御典公司以同样事实再次起诉,2018年2月23日,泰州市海陵区人院经审理认为,御典公司未能提供与东箭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且对装修合同的关键要素未能有效举证,遂再次驳回其诉讼请求。御典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9月6日,泰州市中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此后,御典公司申请再审,被江苏省高院裁定驳回;申请检察监督,也被泰州市检察院拒绝。这一系列的司法裁决表明,薛某一方前期诉讼证据不足,诉求缺乏坚实法律基础。
2021年,御典公司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件在扬州市江都区人院和扬州市中院之间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最终扬州市江都区人院再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进一步暴露出薛某一方陈述的事实及证据存在的缺陷。
然而,在2022年8月12日受理的案件中情况发生反转。该案由王某独任审理,薛某、倪某第三次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华胄昶父子。王某法官在审理时,未全面深入调查案件事实,仅凭几张在之前庭审中未盖章且已被排除的“收条”(此次却突然盖章),便支持了薛某、倪某的诉讼请求,对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未作追究。同时,对与薛某有利益往来的证人证词照单全收。在诉讼时效认定上,王某法官无视薛某、倪某主张垫付费用时间为2016年6-9月,2022年8月才起诉已超法定三年诉讼时效的事实,以“案涉场所装修费用纠纷一直在诉讼中”为由,错误认定未超时效。最终判决东箭公司应返还薛某、倪某532294.85元,华胄昶、彭某辉承担给付责任,华旭波在未缴出资额6976411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胄昶父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指出一审判决未严谨分析认定案涉证据,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匆忙判决,故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风波:鉴定程序存疑,司法公正受挑战
案件发回重审后,案号变更,由扬州市江都区人院民一庭庭长刘某中负责审理。刘某中启动的鉴定程序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原本的案涉场地已被改装为足疗店,无法还原当年装修状况,现场并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机构如何依据各方存疑的施工图纸得出鉴定结果,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存疑。其次,在第一次鉴定机构无法说明鉴定数据的依据来源导致鉴定结论被华胄昶父子方否定后,法院又重新发起第二次鉴定。同样,由于上述客观问题,鉴定机构根据自身经验得出了推断性意见及可供法院选择性意见,而最终金额也远高出第一次鉴定金额。众所周知,法院判案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江都法院两次引入鉴定程序,对华胄昶父子来说,无疑是免除了原告举证责任,最终法院也确实以鉴代审作出了华胄昶父子败诉的判决结果,这样的行为难免有失司法公正。
该案件于2024年3月4日立案,直到2025年3月12日才作出最终判决,审理期限上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也有待江都法院作出进一步说明。这次案件中,江都法院最终判决华胄昶、彭某辉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向薛某、倪某连带清偿垫付款462509.86元及利息,连带清偿鉴定费用13500元,华旭波因股权转让时无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不承担相应出资义务。
华胄昶透露,其父亲与江都法院沟通时了解到,王某、刘某中法官的判决参考了扬州中院的指导意见。令人费解的是,扬州中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已认定江都法院判决存在问题,却未纠正,反而在发回重审时继续出具指导意见,这一行为让华胄昶父子怀疑扬州中院妨碍基层法院独立公正审判。更让华胄昶难以接受的是,再审法官为安抚他们,曾声称会依据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求,让他们多提时效观点,最终判决却并非如此,华胄昶觉得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华胄昶指出,在人工费方面,江都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薛某、倪某未能证明实际支出的人工费情况,结算凭证真实性存疑、与证人陈述矛盾、无转账凭证,且自身陈述前后矛盾。此外,本案不适合司法鉴定,鉴定报告依据的图纸单方提供、缺乏客观性,现场无法勘验,鉴定结论差异大且不能作为替代证明薛某、倪某实际支出的证据材料。不当得利不应成为薛某、倪某证据不足时的兜底诉求,江都法院以鉴代审、免除原告举证责任并以此认定东箭公司存在人工费不当得利缺乏事实依据。
在其他材料费方面,江都法院事实查明不清,证据采信存在严重疏漏。薛某、倪某诉请金额多次变化不符合常理,由此也可以反映出其对自身支出情况也并不清楚。且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存在造假情况。江都法院还存在计算错误和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同时,薛某、倪某未能证明东箭公司实际获益,江都法院也未查明相关范畴,不应将其单方主张直接认定为东箭公司获利。
另外,江都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薛某、倪某在2022年8月起诉,远超2016年6-9月垫付费用的三年时效,且此前案件原告主体不同,不能视为薛某、倪某主张权利。同时,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薛某、倪某以相同事实和证据再次起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这一系列诉讼给华胄昶父子带来了沉重打击。经济上,他们因诉讼产生大量费用,耗费诸多精力和财力;名誉上,薛某将未生效法律文书上传至短视频平台攻击他们,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声誉。
更为恶劣的是,在相关诉讼之前,薛某曾两次带人采取暴力手段前往华胄昶家中以及东箭公司进行催讨。其中一次在江都区公安局双沟派出所处理,另一次则是在陵海区公安局处理,华胄昶父子均保留了完整的报警记录。从这些暴力催讨行为来看,其手段和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部分涉黑行为的特征,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以及华胄昶父子的正常生活与合法权益。
人格权纠纷判决落定:抖音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华旭波与薛某、倪某之间还存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华旭波发现一抖音号发布了多条诋毁他的视频,为维护自身权益,他聘请律师起诉,诉求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维权费用等。为获取证据,华旭波及其律师前往北京抖音公司,申请调查令耗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最终查明该抖音号绑定的是倪某的手机号,庭审中薛某、倪某承认共同发布了相关视频。
一审法院认定薛某、倪某侵害了华旭波的人格权,判决二人在抖音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交通费922元、律师费5000元。薛某、倪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求公正:维护合法权益,期待司法监督强化
华胄昶表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作为为国家奉献过的退役军人,他和父亲却遭遇如此不公,内心失望与愤懑交织。他恳请相关部门对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员王某、刘某中进行调查,还他们父子一个公道,保护其合法权益。他坚定表示,如果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将逐级向多个部门反映,直至问题妥善解决。
这起案件的后续进展不仅关乎华胄昶父子的个人权益,更成为检验司法公正的关键契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事件走向,期待公正结果。这一事件也反映出司法审判监督、证据审查规范以及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证据审查标准,优化案件审理流程,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