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告

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2025-04-24 14:38:32

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针对性的落实就业帮扶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具有石楼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2.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3.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5.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6.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7.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8.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及相关佐证资料(包括低保、残疾、退役、学历等),持《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2.社区(村)核查。社区(村)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张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资料上报所在乡镇。

3.乡镇复核。乡镇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上报县人社部门。

4.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县人社部门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及数据联网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山西省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

三、退出机制

人社部门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定期调查、盯人帮扶和跟踪随访制度,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认定后失去联系且本人未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1年的;

7.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登记失业被注销的;

8.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咨询电话:18234895859

石楼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石楼融媒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