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广东揭阳某甜品店发生一起职场安全事件,一名女员工在冷库取货时被男同事故意锁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事件关键信息及分析:
1. **事发经过**
- 女子进入冷库时特意未完全关闭门,但男同事在确认她在内部后故意关门并离开,随后无视其拍门呼救。
- 女子通过手机联系老板后得知冷库内部有紧急开门按钮,最终自救脱险。
- 监控显示,男同事关门后曾返回现场观察但未施救,反而嬉笑离开。
2. **后续处理**
- 女子报警后,男同事起初否认行为,在警方介入下才被迫道歉,但态度轻浮(如询问民警能否“比耶”)。
- 涉事男同事被曝是股东侄子,最终女子被迫离职,而该男子未受实质性处罚。
- 涉事店铺“棉湖小熊座”因舆论压力关闭社交账号,网友自发抵制并谴责包庇行为。
关于女子被男同事故意关入冷库事件的法律分析如下:
一、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男同事故意关闭冷库门,使女子无法自由离开,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主观故意:明知关冷库会导致他人被困,仍实施该行为,符合直接故意。
情节严重性:冷库低温环境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即使关押时间较短,仍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量刑: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可判3-10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或故意杀人罪未遂(刑法第232条)
若男同事明知冷库低温可能造成冻伤、器官损伤甚至死亡,仍执意关押,可能被认定为:
故意伤害:若女子出现冻伤等身体损伤。
故意杀人未遂:若有证据表明其意图致人死亡(如长时间关押、破坏冷库内部开门装置)。
关键点:需结合男同事的主观动机、冷库温度、被困时长等证据综合判断。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若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或“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构成此罪。
二、民事赔偿责任
男同事个人责任: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若造成身体或精神损害)。
用人单位责任:
若公司未对冷库设置安全措施(如内部开门装置、报警系统),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
三、证据收集与维权建议
刑事报案:
立即报警并要求调取冷库及周边监控录像。
保存现场痕迹(如门锁状态、温度记录)、证人证言。
若身体受损,及时验伤并保留医疗记录。
民事索赔:
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可同时追究男同事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舆论监督:
在合法范围内公开视频证据(需注意保护隐私),推动警方和用人单位重视处理。
该事件已超出普通恶作剧范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建议当事人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疏漏。具体罪名认定需结合警方调查结果,但行为人至少需承担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及民事侵权责任。
(注:以上分析基于一般法律原则,具体案件需以证据和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自家侄子?这家冷库不倒闭天理难容!
谋杀罪!枪毙!假如被关者没带手机呢??????
故意的,现实世界坏人很多,这就是纯坏人。
这种企业谁还敢去,死亡率太高。故意谋杀未遂,罪名不可逃脱
好恶毒
是可气,但没产生“可追诉的后果”,只能算是“恶作剧”了。
其实,不管有无造成实质伤害,定个治安的寻衅滋事处三到七日行政拘留也是至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