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案,惊了。
虽然结婚,但是性同意权和生育权,依然属于女性。
当然,从本质上看,这样的说法也有道理,毕竟这是夫妻双方的事,不可能因为一方强迫的原因就逼迫另一方,但反过来看,结婚的意义是什么?
如果不出轨,不跟情人生小孩,非特殊情况下,对正常性行为不能拒绝变成了道德义务,那婚姻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难道就是离婚分财产用?那何必领什么结婚证,签一份股权协议书不就好了?
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一样权利,虽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小孩,但对原生婚姻的冲击咧?对原配的义务咧?
古老而神圣的一纸婚约,相守一生的承诺都成了可有可无的道德义务,又何必设立什么婚姻法,直接延用商业法不行吗?
为此,小编建议如下
1、男女双方婚前签署一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商务合同,约定生育、出轨、性行为等诸多权利义务。严禁单一彩礼这一说法,固定一个彩礼嫁妆合同模板,约定有彩礼必须有嫁妆,且约定金额。否则,均视为不当得利,依法可以追回。若一方未按照彩礼嫁妆的支付约定履行义务,则按照双倍违约金进行处罚。若彩礼与嫁妆金额差距太大,应双方公证并在婚姻网上公示,并设立彩礼嫁妆冷静期一个月,一个月以后方可执行。
2、婚姻合同模板应该采用国家规定的固定条款,里面强制约定夫妻双方的基本义务(比如双方不能出轨、不能非特殊情况下拒绝性行为,不能长期拒绝性行为等)以及违约的处罚(包括行政拘留、警告以及调整离婚财产分配金额)。
3、如果要强行改变合同内容,需要在公证处发表声明并在婚姻网上进行公示,在双方通过一个月的结婚冷静期后,才能继续进行婚姻合同的签署。
4、婚前应签署对象情况了解承诺书,即结婚合同登记处会将双方以前签署过的合同以及终止合同告知男女双方,男女双方明确自己已经知悉对方的情况,并坚决同意继续签署合同。
5、如果婚后男方不行或者女方不满意,也不用办什么离婚证,签署一份终止合同的协议,并根据双方不满意的原因,调整财产分配比例。当然,如果不满意属于其中一方上一份终止合同中已经写过的原因,则不予调整(婚前已经签署对象情况承诺书)。
这样,彼此做一个有信用的合作方,如果另一方不遵守承诺,按照合同办事就好了,这样没有婚闹,没有婚骗,一切都会和谐很多。无论是出轨、生育,家暴,还是财产分配,都有据可依,有法可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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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就是分财产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