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清代地方军事体制,其由八旗驻防与绿营两大系统构成,彰显出显著的少数民族特性。与之相较,明代作为汉族建立的政权,在地方军政方面,总体遵循既往体制框架,仅于细微之处有所调适。
在明代的地方军事制度体系中,主要涵盖“都司”(含行都司)与“卫所”这两大核心架构。以下将针对这一关键内容展开具体阐述。
【先来说卫所】
在朱元璋开创帝业的进程中,其与周边各路诸侯展开激烈角逐。彼时,基于军事战略需求,军队编制暂时沿用元朝旧有的体制模式,且依据军力发展态势,灵活因事设置。伴随统治地域的拓展以及军事力量的壮大,朱元璋着手于地方布局,设立行都督府。直至大明王朝正式建立,方才对军事体制进行全面整顿,构建起整齐规范的地方军事体系,即卫所与都(行)指挥使司相结合的体制。
据《明史》记载,明洪武元年,朱元璋采纳刘基所提构建“军卫法”之建言,于全国推行卫所制度,该制度组织系统如下:
天下初定之际,基于对战略要地之考量,于仅涉一郡之要害区域,设立千户所;而在横跨数郡之关键地段,则设置卫所。通常而言,一卫所统辖兵员约五千六百人,一千一二百人构成一个千户所,百十二人编为一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下设两名总旗与十名小旗,如此层级有序、大小相联,遂成完备之军事建制。
由此可见,“卫”与“所”乃性质各异的军事建制单位,“所”归属于“卫”。以现代军事行政区划类比,都司类同于省军区,“卫”相当于市级军分区,而“所”则类似于驻守于重要市县的团级或营级军事力量。值得注意的是,明代的“卫”存在内、外之别,于京师及其周边区域,设有诸多内卫机构。
卫,其完整称谓为“某某卫指挥使司”。以云南地区而言,诸如曲靖卫指挥使司、楚雄卫指挥使司等皆属此类。卫所制度构建完成后,呈现出明晰有序的组织架构。从整体架构看,分为内外卫所。具体而言,一卫下辖十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又辖十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则领有两个总旗;而每一总旗之下,再统辖五个小旗。
洪武二十六年,于全国范围之内,计设有卫329个,另设65个直接隶属于都司的守御千户所。自永乐朝起,卫所体系发生显著变化,境内外卫的数量增至493个,与此同时,守御、屯田与群牧千户所达359个,安抚司有16个,长官司为7个,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以及边疆地带,番边卫所等亦有407个之多。
相较于清代,明代各省驻军规模颇为可观。以云南地区为例,洪武朝后期,该地军事建制完备,设有20卫、30御,下辖多达133个千户所,兵力近15万之众。反观清代,云南绿营兵力总计仅3万余人。由此可见,明清两代云南驻军数量差距显著。
【再来说都(行)指挥使司】
在明朝建国前夕,朱元璋于各省遍设行都督府。至洪武三年,杭州卫、江西卫、燕山卫与青州卫皆获擢升,改制为都卫指挥使司;与此同时,河南、西安、太原及武昌等地亦同步设立此机构。随后,该举措在全国各省有序推进。旋即,朱元璋对其进行调整,将都卫指挥使司更名为都指挥使司,简称为“都司”,使之成为行省层级的最高军事统辖机构。
洪武七年,于全国范围内设有十三个都司,分别为北平都司、陕西都司、山西都司、浙江都司、江西都司、山东都司、四川都司、福建都司、湖广都司、广东都司、广西都司、河南都司以及辽东都司。其中,陕西都司、山西都司与福建都司,在这一时期被定位为“行都司” 。
在此之后,云南都司与贵州都司相继设立。至宣德时期,全国范围内,都司数量总计达到十六个,行都司则为五个。
行都司与都司在设置区域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行都司通常设立于军事活动较为频繁的省份,然而,在编制以及人员配置等方面,行都司与都司却并无不同之处。
都司建制中,配置一名正二品的都指挥使,其下则设有两名从二品的都指挥同知以及四名正三品的指挥佥事。都指挥使作为节制一方的重要官员,身负封疆之责,职权至关紧要。在地方行政架构中,都指挥使与各省执掌民政财政的布政使、主管司法监察的按察使,共同构成 “三司” 体系,于地方治理格局中占据关键地位。
都司,作为执掌特定区域军政事务的机构,其麾下所属卫所皆归统于五军都督府,同时需遵循兵部指令行事。都司官员架构中,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与佥事各司其职。通常,于军政事务管理层面,常择其一主掌都司整体军政要务,此职责被称为“掌印”;另有一人专门负责军事训练相关事宜;再有一人则专注于屯田事务,后二者之职责统称“佥书”。
在行政考绩体系中,都司及其下辖各级官员,其年度功过考察工作,责成巡抚都御史与巡按御史负责执行。而每间隔五年开展的军政考选,官员的留任、黜陟则由朝廷予以裁夺。
在探讨明代军事制度时,“军”与“兵”这两个关键概念不容忽视。于明代,“军”与“兵”皆旨在维护边防及地方安全秩序,二者均需听从朝廷征调,履行战争应对与防务保障之职责。
然而,“军”与“兵”存在差异。从时间维度审视,“兵”的出现相对滞后。自明中叶以降,伴随卫所制度的日趋瓦解,朝廷为巩固地方军事力量,通过招募地方民众,组建起一支新型武装力量,此即“兵”的由来。
其二,军与兵的身份来源存在显著差异。军籍之人源于军户,一旦被确定为军籍身份,其整个家族便会迁移至特定的卫所或区域,且世代承袭军职。与之相对,兵则出自民户,他们基于自身意愿应募,其参军行为与家族其他成员并无直接关联。并且,兵多以临时招募的形式组建,通常在战事结束后即返回原籍。
其三,两者待遇存在差异。卫所制下军队的经费,主要源自军屯收益,同时商屯或户部拨款亦起到补充作用。与之相较,募兵制中的招募兵员,其衣物装备、行程路费以及每月粮饷等开支,并非由国家财政承担,而是由地方政府向农民摊派征收。由此可见,招募兵员数量增多,民众负担便会相应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