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三年十一月十二日(1911年12月31日),孙中山委派黄兴乘专列赶到南京,向代理参议院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提议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代理参议院连夜议决通过云南、湖南、湖北三省代表吕志伊、宋教仁、居正联名提出的组织大纲修正案,其中包括三项条款:一是增加“临时副总统”;二是“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三是宋教仁一贯坚持的主要用于架空虚置最高权力的集体协商、署名限权的责任内阁制条款。
核心内容有:“国务各员执行政务,临时大总统发布法律及有关政务之命令,须副署之。”
按照该项修正案,总统制的临时政府便具备了内阁制的部分特点。
宣统三年十一月十四日(1912年1月2日),来自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西的五省代表,向代理参议院提出新一轮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不仅否决了宋教仁的内阁制条款,还把原第五条修改为:“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职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各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充了参议院的同意权限,把对人立法的立法闹剧推演到极其荒诞的地步。
对于革命阵营内部包括南京临时参议院在内的单边擅权,孙中山内心深处其实是深恶痛绝的。用他事后的话说:“即如南京政府之际,弟忝为总统,乃同木偶,一切皆不由弟主张。”
孙文
1月3日,代理参议院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并且投票否决由孙中山提交的经过同盟会内部秘密协商的第一份内阁名单。1月4日,上海《申报》在“要闻”栏刊登这份遭受否决的内阁名单,其中黄兴的职位是内阁总理兼陆军卿,宋教仁的职位是实际权限相当于内阁总理的内务卿。1月5日,鄂、赣、闽、滇、粤、桂六省代表提出新一轮的“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案”;湘、赣、浙、滇、秦五省代表提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应加入人民权利义务一章案”。代理参议院将上述两项提案当场议决:“先付审查后即由审查员拟具修正案。举定审查员五人如左:景耀月、张一鹏、吕志伊、王有兰、马君武。”
1月28日上午十一时,临时参议院在南京举行开院式,此前代理参议院职权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自行解散。
1月30日,孙中山咨文临时参议院:“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民国组织之法尚未制订,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兹据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呈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前来,合并咨送贵院,以资参叙。”1月31日,临时参议院将原案退回。
2月1、2日,由景耀月、马君武、王有兰、吕志伊、张一鹏参与起草的《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不经审议便在上海《申报》擅自连载,与在《民立报》公开连载的宋教仁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形成旗鼓相当的对垒局面。2月6日临时参议院会议上,该项草案被提交给由张继等九人组成的特别审查会,之后又交付王有兰、王正廷、赵士北等九人组成的法律审查会。2月7日,该草案被列入议程。
2月9日,共有30人出席临时参议院会议,缺席、请假7人,原定的六项议事日程中并没有审议临时约法草案一项。上午临近散会时,会议主席突然宣告议事已终应即散会,下午二时至五时续开临时约法草案审议会。下午续开审议会时,出席议员仅21人,由同盟会籍审议长李肇甫主席,宣布续议临时约法草案。经过一番讨论,“主席请赞成增设责任内阁者起立表决,多数可决”。李肇甫宣告余俟下次继续审议,四时宣告散会。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转机,是因为由同盟会主导的临时参议院的当务之急,已经不再是立法针对同盟会及南京临时政府内部的宋教仁等人,而是针对即将接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
孙文
关于这一点,孙中山此前在1月22日致伍廷芳及各报馆的通电中公开表示说:“就各来电视之,袁意不独欲去满政府,并须同时取消民国政府,自在北京另行组织临时政府,则此种临时政府将为君主立宪政府乎?抑民主政府乎?人谁知之?纵彼有谓为民主政府,又谁为保证?”
为了严格限制自己一方不予信任的袁世凯,孙中山在该项通电中提出最后通牒式的五条办法:其一、“清帝退位,由袁同时知照驻京各国公使电知民国政府现在清帝已经退位,或转饬驻沪领事转达亦可。”其二、“同时袁须宣布政见,绝对赞同共和主义。”其三、“文接到外交团或领事团通知清帝退位布告后,即行辞职。”其四、由参议院举袁为临时总统。其五、袁被举为临时总统后,“誓守参议院所定之宪法,乃能接受事权”。
孙中山要求袁世凯宣誓遵守:“参议院所定之宪法。”并不是他自己被选举为临时大总统时所依据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是还没有制订完成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一大成果。在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于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11日正式公布。
袁世凯对《临时约法》的反对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早有打算。他在约法会议成立不到一周,也就是3月24日,就急急忙忙提出了所谓的“增修约法案”。这个法案与其说是修改,不如说是对《临时约法》的全盘否定和彻底颠覆。
袁世凯
民国二年(1913年)3月20日,袁世凯向会议呈递了包含七条的《修改约法大纲》,该大纲全面批判了《临时约法》的各项内容:《临时约法》未明主权不可分割之理,导致政治体制趋向多头管理,弊端显现。《临时约法》限制了政府在用人与行政方面的灵活性,使得其操作空间大为缩减,难以有随意活动的余地。《临时约法》中将国务员视为政府之构成,此表述不当,应予修正并删除相关表述。《临时约法》中参议院权限设置过于宽泛。立法机关的权限应作狭义规定,方为妥当。为提升服务效率与质量,应考虑增设专业的咨询机构,以便为相关方提供准确、及时的指导与帮助。应当在会计部分增设专门章节,以确保该领域的内容得到系统阐述,保持语句的通顺与逻辑的清晰,同时确保用词准确无误。《临时约法》规定民国宪法由国会制定,但逻辑上国会应源自宪法。因此,民国宪法的制定需另设造法机关,而非直接由国会负责。
此提案实为袁世凯为约法会议废除《临时约法》而发起的动员指令,意图明确,旨在推动会议按其意志废除该法。3月24日,即约法会议挂牌一周后,袁世凯便迫不及待提出“增修约法案”,更让人惊讶的是,约法会议几乎全部接受了袁世凯的提议,把它直接塞进了正在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里。
5月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主要依袁世凯意见修订,故称“袁记”约法。该约法赋予总统极大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
大致涵盖的内容有:相关领域的基本概念、主要理论、实践应用、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旨在全面而深入地解析该领域。大总统为行政首脑,掌握统治权,取消国务总理职位,改由国务卿协助。各部总长直接受大总统领导。大总统担任海陆军大元帅,不仅负责统率陆海军,还具备决定陆海军编制及兵额的权力。官制官规的判定及文武官员的任免,均由大总统直接决定,无需再经过立法院的同意。大总统拥有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的权力,且这些行动无需经过立法院的同意。大总统拥有紧急命令与财产处分权,可自行剥夺或恢复人民公权。在维护公安及应对紧急灾害、无法召集立法院时,经参议院同意,可发布具法律效力的教令。大总统有权公布宪法,起草归大总统及参政院,修改则由大总统与立法院负责,议决由国民会议执行,该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和解散,大总统掌握宪法制定主导权。大总统负责召集立法院以履行国会职能,并有权宣布其开会、停会及闭会;同时,经参政院同意,大总统可解散立法院。
关于财政:大总统向立法院提交预算案,法定国家义务及陆海军必要支出须经其同意。遇国际战事、内乱等非常情况,无法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可经参政院同意采取紧急财政措施。国家每年的岁入与岁出决算,在经审议院审核通过后,由大总统负责向立法院提交相应的报告书。
临时约法
“新约法”彻底清除了以早已消亡的《临时约法》时期责任内阁制为名的制度遗迹。
此约法看似北洋政府转向总统制的法律象征,实则总统能以国家元首身份直控行政与立法。行政权远超立法权,甚至取代立法机关,袁世凯实则独揽国家大权。
因此,在该法案获得通过后,他满心欢喜地表示:“从今天起,我正式踏入了政治的新征程。”
袁世凯的这套新法彻底废掉了之前那会儿的负责内阁制度,看起来是弄了个总统制度,但其实弄出来的是个很奇特、很不正常的国家权力架构。
袁世凯一个人把国家大权都抓在自己手里,把共和制里的三权分立给破坏了。
他出的那个“袁记”约法,把总统的权力给扩大了,还把原来《临时约法》里对总统权力的限制给取消了,结果就是总统几乎什么都不受限制。现在国家的大权都掌握在袁世凯一个人手里了。以前那些负责立法和司法的机构,现在都成了总统的跟班,得听他指挥。
新约法大幅增强总统权力,废除临时约法对其的限制。原由参议院、总统、国务院、法院共治的权力现归袁世凯。立法、司法在新约法下均成为总统的附属。
《中华民国约法》
新约法在赋予总统权力上远超西方任何总统共和制国家,由此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资产阶级民主体系下的总统制形式。这种政体让总统掌控军事、财政、外交大权,袁世凯因此成为中华民国实质上的集权领袖,北洋政府也因此更具君主制特征。
新约法虽含西方总统制常见权力条款,却取消了对总统行使权力的限制,或无实质保证。因此,总统可肆意行事,以命令代法律,并废止不合己意的法规。
新约法体系下,大总统有权解散国会、提议修宪并掌控财政权。相比之下,立法院作为立法机构,却缺乏有效牵制行政机关的手段。该约法赋予总统广泛权力,前所未有,连君主立宪国君主亦未曾拥有。实为袁世凯个人集权所需,故称“袁记”约法。时人评:新约法下,总统权力无限,罕有匹敌。
新约法规定的政治制度,既缺乏三权分立,也无牵制制衡机制,故非资产阶级民主体系下的总统制,实为个人专制向帝制过渡的总统独裁式君主制。
《中华民国约法》在尚未对外公布之际,便已遭受了来自部分人士的严厉批判,他们对该约法表达了强烈的反对与抨击意见。《中华民国约法》视宪法为总统附庸,总统自诩为清室继承者,肆意索求《约法》规定外之权力,妄图凌驾于法律之上!宪法今成空文,顺应总统修改后,全权归总统,不足为奇。袁总统借共和之名行专制之实,能否持久引人质疑。外界早传共和将变帝制,如今共和仅虚名,实则已近帝制。
“袁记”约法政府系统示意图
“袁记”约法颁布后,约法会议相继制定了《参政院组织法》、《立法院组织法》及议员选举法等法律,构建了一套与“新约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至此,中央政治会议及约法会议已相继制定完成袁世凯实现个人专制独裁所需的各项法律法规。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遭破坏,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标志着这一变化。随之,袁世凯的总统独裁制逐步得以形成并巩固。
新约法的出台让北洋政府掌控的“中华民国”沦为空壳,仅作军事独裁的掩饰。随后,袁世凯公然废弃“民国”之名,自封中华帝国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