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案件中,鑫龙公司主张其对吴应波的债权时,因债务人长期失联,选择通过拨打其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催收。尽管电话未能直接接通,但鑫龙公司完整保存了通话录音及多次短信记录。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债权人向债务人实名手机号拨打电话的行为,即便无人接听,是否构成《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从而中断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鑫龙公司持续性的催收行为已满足时效中断的法定条件。裁判突破传统“到达主义”的局限,确立“拨号即主张”规则,为数字化时代的权利主张方式划定新标准。
二、法律突破:从“到达生效”到“行为生效”传统司法要求权利主张需“到达”债务人,但本案裁判实现两大创新:
身份关联性推定手机号码实名制背景下,拨打债务人实名号码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向特定对象主张权利”。即使接听者非本人,亦默认该号码与债务人身份存在法律关联。行为效力拟制债权人持续性、有记录的拨号行为,可视为权利主张的“公示性表达”。只要具备“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和“可溯证据”,即产生时效中断效力,无需苛求“实际接通”。这一裁判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形成呼应: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即视为有效主张,手机拨号行为符合数据电文主张权利的本质特征。
三、实务要点:数字化催收的证据攻防对于债权人而言,本案提供三重操作指引:
证据链的完整性优先采用运营商通话记录、短信等第三方存证渠道,避免自行录音的证据瑕疵。例如,鑫龙公司提交的录音中包含债务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要素,形成完整主张链条。催收行为的连续性法院关注“年均3次”催收频率,建议每半年至少主张一次权利,避免因间隔过长被认定为“放弃债权”。技术手段的合规性使用具备时间戳、不可篡改功能的通讯工具(如公证录音系统),确保电子证据的司法采信力。对债务人则敲响警钟:实名手机号具有法律身份属性,恶意拒接或更换号码未告知债权人,可能被认定为“逃避债务”,加重法律责任。
四、规则重构:数字时代的权利觉醒本案裁判折射出司法对技术变革的深刻回应:
降低维权门槛传统“书面催告”成本高、效率低,而“拨号即主张”规则将手机变为“移动催收工具”,减轻债权人举证负担。倒逼诚信机制债务人需对实名号码的通讯行为负责,逃避接听不再成为“免责盾牌”。在建工领域,项目经理、监理方等关联人员的通话亦可能被纳入主张范围。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的融合裁判认可电子数据的公示效力,与《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效”原则一脉相承,推动法律规则与数字文明的深度适配。结语最高法通过(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案件,以司法智慧破解“数字失联”困局。对于债权人,需构建“通话记录+短信+书面函件”的多维催收体系;对于债务人,则警示“沉默非金”,须以积极态度回应权利主张。此案不仅是个案规则的突破,更昭示着“数字正义”时代的全面来临——在手机屏幕的方寸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正被重新书写。

那么问题来了,电信诈骗中那么多虚拟号都是各运营商放出来的,那么在找不到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把号码出售出去的运营商应负主要责任呢??[得瑟][得瑟][得瑟]
诉讼时效的本意是长期未主张权利视为放弃,所以所有公开主张权利的行为都应该中断诉讼时效,比如登报报案在债务人生活工作的区域张贴公告以及有实际联系的亲属转达等等。不能以联系不上来认定为未联系主张。
评论区里这么多老赖急眼啊
行为效力拟制债权人持续性、有记录的拨号行为,可视为权利主张的“公示性表达”。只要具备“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和“可溯证据”,即产生时效中断效力,无需苛求“实际接通”。 ———— 👍👍👍[玫瑰][玫瑰][玫瑰]
俺每夭打一次电话给村花小倩想说娶她,电话都通未接,嗯,小倩是俺女人啦!……难怪通信公司就采取这种打了你电话不管同不同意均可自动升级你的套餐费用!……有法律依据呵!
支持,不然直接关机或欠费失联三年满血复活算怎么回事[笑着哭]
别人凭什么要接你电话啊?你谁啊?条款里有没有说一定要接你电话?条款里又是怎么写的?无趣!
为防诈骗电话,我多年来都设置拦截陌生电话和短信,接不到你这陌生电话不很正常吗?
欠了钱,别人没及时叫还,就不欠钱了,这是法律在催生老赖,支持欠钱不还
反正债务人在耍赖,不接也作数,停机无法接通也作数。对了的。
你借钱给他干嘛?无利不起早[呲牙笑]
一大进步!
以后准备到银行存钱就生效,就算钱没实际到达存入,也算行为生效吗?
正事和诈骗还有电话骚扰都瞎一个不管,扯淡的一个顶俩
让老赖无处可逃!
是不是代表微信催账对方没有回应也算逃避责任而时效中断呢?
能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吗?这一通复制粘贴满文专业术语。。。我文盲看不懂啊。。[笑着哭][笑着哭]
拨打即主张?怎么证明打电话是为了追讨?还是说别的事呢
为什么要保护赖账人。
看样子都不能注册手机号了[笑着哭]
一本正经的放屁
他都失联了,随你怎么判
实名制很严格吗?一定是当事人办的电话卡?不会被冒用身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