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布拉拉 2025-03-21 16:21: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与国家、政府相关的标志: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官方标志和特定组织标志: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授权的除外。

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带有民族歧视性、性别歧视性的标志。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地名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注意:以上所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仅意味着这些标志无法注册为商标,也禁止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作为商标来使用。对于其中一些标志,如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禁用规定,如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以及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等。

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不侵犯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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