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来看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需要与时俱进了

鸿鹄之志从国始 2025-03-31 14:40:52

2025年3月25日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二审在万众瞩目中开庭。这个案子其实当初一审时就闹得沸沸扬扬还留下了“请先生赴死”这样一个网络梗。事情起因是2023年5月2日27岁的席某某在婚房内与订婚的24岁女友发生了关系。女方指控男方不顾反抗强行发生关系,男方则坚称双方系自愿。此后就是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双方博弈。时至今日这个案子在社会上仍存在巨大争议。事实上如今关于这个案件的争议在很大程度上已脱离了案件本身。有些人其实根本就不关心案件本身的客观证据,而是先入为主站在男性或女性的特定立场上在说事。

说实话这个案子确实足够复杂。案情的真相还是交给法律与警察。这里我不想探讨案件本身,倒是想向大家陈述当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现在网上有一种声音说这个案件的本质是强奸行为,与双方是否订婚、是否给过彩礼无关。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暴力、胁迫、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而构成的犯罪行为。别说山西大同这个案子中两个人只是订婚关系,就算是已结婚的合法夫妻也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刑法中只提到违背妇女意志,而从来也没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实施主体之外。

丈夫在婚内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不仅在法理上有可能触犯强奸罪,而且在现实当中我国也已有过婚内强奸的判例。尽管很多人从我国传统观念出发觉得这种事不可思议,然而现实就是婚内强奸在我国确确实实已有过先例。有些人说什么婚内强奸于法无据,只要是合法夫妻就不可能构成强奸。这其实是很大的误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遵纪守法理所当然,但法律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订婚强奸乃至婚内强奸不是不可以判,但要判等满足一些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承认婚内强奸这个概念本身与我国的传统观念是存在较大抵触的。

事实上目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是不能理解婚内强奸的。可能有人会说传统的东西就一定正确吗?古人老祖宗的做法就一定对吗?如今全世界除了中东某些极度蔑视女性权利的宗教保守国家之外大部分国家都已有过婚内强奸的判例,所以我们中国也应当与时俱进和国际接轨。社会在发展。过去传统的东西当然未必都适用于今天。可既然要与国际接轨就不要双标好吧?目前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行为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了。1998年德国新版刑法典对强奸罪的定义由“强迫妇女”修改为“强迫他人”。

法国现行《刑法典》对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刑法如今也都将强奸罪的受害者由女性修改为 “他人”。换句话说在这些国家对强奸罪的规定中受害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在美国这个联邦制国家每个州的法律都有所不同。从20世纪90年代起有些州开始修改法律中对强奸罪的定义,到2012年以后美国几乎所有州的法律都已不再把强奸行为限定为男性强迫女性。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

2018年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名叫萨莫拉的美国女教师被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21年美国一位名叫阿里尔·马登·里德的30岁女教师因强行15岁的学生发生关系被控涉嫌三级强奸罪。英国一位名叫法蒂娜的25岁女教师也因为与14岁男孩发生关系被判入狱......可中国大陆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却仅限女性。在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有些人一味强调女性的性同意权说什么给了彩礼又不是卖给你们家。我完全赞同女性不是商品。本案的关键的确在于强奸行为本身是否发生,而不是双方是否订婚是否给过彩礼。

强奸行为是否发生又取决于男方是否征得了女方的性同意。可我想问一句男方的性权利又如何保护呢?如果我国现行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不修改始终只强调违背妇女意志会出现怎样荒诞的结果呢?即使在婚姻存续期内丈夫也无权硬性要求妻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婚内强奸。反过来说当丈夫即使再累再没心情也不能拒绝妻子。理论上丈夫也有性同意的权利,但即使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妻子用强也不构成强奸。更荒诞的是在妻子拒绝的前提下丈夫无权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反过来如果丈夫拒绝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却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换句话说男方只有义务而没任何权利。男方不可以强迫自己的妻子,但反过来妻子强迫丈夫不构成强奸。你的妻子可以名正言顺合法地拒绝与你发生关系,也可以堂而皇之和外面的男人发生关系。更可怕的是老婆在外面与情人约会竟是不违法的。老婆婚外生子不一定构成重婚罪。即使老婆怀了外面男人的孩子也不能逼她打掉。出轨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你只要动了她一根头发就是家暴就是违法。理论上你的妻子要与你发生关系也要征得你同意,但如果你拒绝就是离婚的理由,反过来你却不能以同样的理由要求离婚。

这就是当前中国男性在婚姻中面临的现实困境。现在有些心术不正的女性还专门就钻这样的漏洞。这也是近年来一些骗婚恶性现象屡屡发生的症结所在。受此影响的绝非只有男性。这种现象多了以后那些好女孩也势必受到影响。男性也知道社会上骗子只是少数,但骗子额头上没写字。万一倒霉事偏偏就让自个碰上呢?这就和老人摔倒扶不扶一样。大家都知道碰瓷的只是少数人,但谁都怕自个碰上啊。人人自危势必导致我国结婚率、生育率的进一步下降。即使是已婚夫妻之间也是你防着我我防着你。

目前中国男性的性权利不仅在婚姻关系中难以得到保护,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同样几乎没任何保护。我国现行刑法先入为主把强奸定义为是男性对女性施暴,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件证明这样的立法规定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变化了。2007年家住河北永年县的16岁男性周某应女性朋友邀请参加聚会吃饭。席间一起吃饭的除了周某所认识的这位女性朋友张某之外还有张某的两位30岁左右女性朋友。席间三名女子趁周某上厕所时在其酒杯中倒入“催情类药物”。酒醉后的周某被三名女子带到酒店实施了性侵,但可能是在酒精及药物的作用下导致周某后续发生休克。

最终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才得以脱离危险。周某就医期间其父母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三名女子也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但最终公安机关却未能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未能起诉定罪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的侵犯。在我国目前的刑法框架下女性奸污男性的行为确实尚无法适用强奸罪。更要命的是现行刑法的设定从一开始就没考虑到男同性恋强迫男性这种情况。我国现有的法律限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所以男性强迫男性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构成强奸罪。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男性遭遇性侵只能以 “强制猥亵罪” 或 “故意伤害罪” 论处。这种立法设计在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凸显荒诞:若男方被判有罪意味着其行为将被贴上 “强奸犯” 标签,而女方若存在诬告却无需承担同等法律风险。法律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空白。这与 “男女平等” 的宪法原则形成刺眼反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一律平等。有些人喜欢强调女性的性同意权。我也认同并绝对尊重女性的性同意权,但请问现行法律对男性的性权利又有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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