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禁止私屠滥宰,农村私自杀猪卖不行了!

大连美食 2017-06-02 15:23:20

关于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特作如下通告:

一、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取缔一切私屠滥宰行为。

猪牛羊屠宰全部由获资质的屠宰企业集中屠宰,采取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冷鲜化上市的方式推进屠宰企业与超市、经营业户对接。

▶2017年5月4日至5月31日,先在李官、土城、永宁、闫店、复州城5个乡镇试点。

▶2017年6月1日后在全市推行。

二、严禁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行为。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依照《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登记其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者检验合格标识。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四、严厉打击非法阻碍依法执法行为。对不听劝阻,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近年来,随着肉类生产结构的调整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猪牛羊肉的产量和消费量逐年增长。但同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我市除复州城镇外,其他乡镇无定点屠宰场的情况下,私屠滥宰现象普遍存在,肉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 

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依法加强对猪牛羊屠宰活动的管理,推进肉品统一冷链配送,既是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行业监管的职责所在,又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和健康的必然要求;既是实现集中屠宰检疫检验、加强疫病防控的重要措施,又是加强我市屠宰行业发展、屠宰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屠宰管理上水平,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手段。

我国肉类工业的基础是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的,屠宰方式主要是手工操作,一把刀、一口锅,屠宰无定点,肉品未经检验检疫,质量安全难以保证,这种屠宰经营方式至今在我市广大农村还依然存在。我市实施冷链配送是转变思想、经营方式的一次认知阶段,也是屠宰工作的转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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