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判定是否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关键依据在于离婚案件里夫妻感情是否确凿破裂。部分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未能恰当处理彼此关系,以至于在离婚之后,过错方依旧要为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不妨碍精神赔偿主张
林女士和洪先生于2008年9月2日登记结为夫妇,并在2009年9月15日迎来他们的儿子。到了2019年7月29日,由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完成离婚登记手续。而在双方离婚后的一年内,林女士向法院递交了诉讼。她宣称洪先生在婚姻存续阶段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其出轨行径致使夫妻感情完全走向破裂,故而要求前夫支付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洪先生与婚外的第三人长时间保持同居状态,此行为直接引发了婚姻关系的破裂,给林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以及沉重的心理压力,进而致使双方走向离婚。法院综合考量洪先生的行为模式、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以及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等诸多因素后,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1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选择提起上诉。
法官指出,林女士与洪先生婚后感情原本颇为和睦,家庭收入也较为稳定,还共同养育着一个孩子。夫妻二人本应悉心经营家庭,彼此相互扶持,为了家庭和孩子携手奋进,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但洪先生却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长期同居,他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规范,更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最终导致婚姻走向解体。在此次案件中,洪先生身为已婚男性,却与婚外异性同居,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给林女士带来精神痛苦与心理压力,理应对林女士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