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模式下雪茄走私案例分析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5-04-20 20:44:27

邮寄模式下雪茄走私案例分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年由于消费需求的上升,走私雪茄案件呈较为高发的趋势,由于渠道方人员的归案,雪茄货主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越来越多。从目前相关案例及办案经验看,大多走私雪茄案件所采用的是邮寄渠道,其中存在分拆包裹、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不同的手段。

本文以近年在全国各地宣判的30起雪茄走私案件为例,从地域、手段以及判决等不同维度进行分析。

一、相关案例情况

先行就案例的概括性情况进行了解,包括其中的网站、地域以及所涉及的偷逃税款。

1.雪茄来源

大部分雪茄来源于境外的相关网站,包括雪茄超市、雪茄时光以及Cigars Of Habanos等。平台销售雪茄并不违法,消费者在其中进行采购的行为亦不会被追究责任,后续雪茄走私涉及刑事的关键在于采购后的运输及邮寄方式。

除销售的平台外,不少雪茄来源于二次销售渠道。典型的如买手、代购等经营者,对于并非直接来源于网站的情况,货主与前述购买人员可能会形成共同犯罪,由此亦衍生出主从犯划分的可能。

2.地域分布

根据所搜集的30起邮寄走私雪茄案例,大部分的案发地在广东,此外主要分布在上海、陕西、河南等省市。由于雪茄的入境主要在沿海,因此广东、上海成为案例较多的地区,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雪茄的集散地。

3.涉税款

案例间偷逃税款之间的跨度较大,最低为14.2万元,而最高可达743,7万元。金额之间的差距主要源于角色以及已查明的行为期间。

实践中对于担任渠道方的行为人而言,由于所服务的买手、货主等较多,因此若归案其所涉及的偷逃税款会相对较大;同时对于买卖雪茄时间较长,且相关记录相对明确的人员,归案后亦可能一次性将以往数额进行累计,由此出现较高的偷逃税款。

二、走私的具体模式

在行为模式上,相关案例的情况相对类似,可以通过前、中、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前面部分即是雪茄在境外时的具体处理,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拆分包裹,将数量较多的雪茄进行分开处理,以相对较小的包裹及数量进入后续渠道入境。

中间部分则是入境环节的申报,部分案件会直接不进行申报而邮寄或是通过水客渠道带入,而少部分会进行申报,但依然存在低报以及伪报的情况。

最后的部分则是收件,大部分会通过不同收件人的方式将货物拆分,从而规避大数据的核查,收件信息上部分案件存在冒用他人身份或是委托代收的情况。

三、判决情况

从收集的案例看,可从如下几方面分析判决的结果。

一是刑期的跨度,从收集的案例上看刑期最低为6个月,最高则到11年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的案例其偷逃税款为14.2万元,但由于并不具有相关情节且不承认构成犯罪,故最终予以实行,笔者认为该案若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情况推进罪轻不诉,则至少可免除后续的实刑结果;11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偷逃税款属特别巨大的范畴,达到743万元,由此可倒推涉案货值约为600万元,所适用的是约120%的综合税率,对于该案若无相关从轻、减轻情节,其减刑的空间不大。

二是缓刑的适用情况,笔者认为应结合案情分析缓刑适用,而不应从总体上通过比例看待缓刑,如对于涉税仅为数十万元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最坏结果亦只是缓刑,因此对于低税款的案例而言其缓刑结果对实践并无参考价值。从案例情况看,适用缓刑中偷逃税款较高的达到了200余万元,为某雪茄经营单位的员工,在单位犯罪以及从犯情节的结合下,最终获得缓刑结果。

三是罚金刑情况,对于属主犯的人员其罚金绝大部分为1倍,即与偷逃税款1比1进行处理。值得说明的是对于属从犯的人员,罚金弹性较大,若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其从犯将不处以罚金,若为个人犯罪即便存在罚金,亦可予以较低比例的处罚,案例中存在涉税百万但罚金刑仅为10万元的情况。

四、关于类似案件的一些意见

根据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邮寄类型的走私雪茄案件有大量涉案货值、偷逃税款相对较低的货主或买手,对于相关当事人而言,可结合自身货值、税款针对性考虑辩护策略。对于税款极低的案件,可结合情节争取不起诉,对于税款相对较高的,则尽可能争取缓刑及低罚金。尽管邮寄类型走私案会存在包括邮路信息、购买记录等的电子证据,但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以及数据所指向的雪茄是否涉案走私的雪茄等,均存在质证及辩护的空间。应着重利用相关情况,为自身争取最为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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