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走私案件相关责任及辩护分析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以往笔者在多篇分析中谈到买手类型走私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别从买手、渠道、货主以及消费者角度出发,就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说明。作为这类型走私行为的起点,买手所需处理及解决的问题亦值得关注,在部分案件中买手可能只是纯粹的代购人,与后续的走私行为无关;但有些案件买手却是整个行为的提起者,可能承担首要责任。现基于买手类型走私案件,以买手角色为视角,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一、买手角色所应关注的首要问题
在买手类型走私案件中,由于买手有相当的时间都处于国外,因此在刑事案件案发时,他们所面临的情况与渠道人员以及货主等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一起买手走私案件的案发大多以货主或是渠道人员为起点,在查获涉嫌走私的方式或货物后,再逐步将链条中的各个环节人员处理。对于人在国外的买手而言,其不会被立即抓获归案,故便存在争取自首情节的可能。
然而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经验,大部分买手对自身是否涉及刑事风险的认识并不清晰,对于业务范围内相关人员所发生的刑事案件亦缺乏足够的关注,导致在某次回国入境时,因被边控故下飞机或过关便被直接带走,错过了自首的黄金机会。
笔者认为,买手或代购应清晰认识如下情况:
首先,购买及二次销售行为虽发生在境外,但并不代表绝对不构成犯罪,需结合案件其他情况进行分析,即便最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亦可能在回国时配合调查,因此应有充分的准备;其次,单次少量的货物或包裹,经过一定时间累积后数量亦会变得可观,原来认为问题不大的事情可能变为大问题;最后,例如“偶尔带带”“帮朋友”以及“利润很薄”等抗辩理由并不能免罪。
因此对于买手而言,若确定自身与可能的走私案件存在关联,应尽早对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考虑后续的处理。笔者建议,一方面应关注自身的客户以及渠道,若相关人员被调查,可在合法的途径下了解信息;另一方面对于确定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回国前应与办案部门进行联系,提前说明回来的情况,落实好自首情节。
二、买手角色与走私犯罪的关联
如前提到,作为买手为国内货主代购货物,或是直接二次销售货物,其行为并不当然构成犯罪,需结合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走私犯罪的核心在于逃避海关监管,而买手类型案件逃避监管的方式主要体现在通关的渠道及模式上。因此对于买手而言,考虑自身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可以从如下三方面入手分析:
首先,包邮问题。小包裹进出口贸易的包邮必然面临着是否包税的考虑,若买手对外销售时提出包邮包税,那么有较大风险与走私案件存在关联。买手为了获取较高的利润,套取境内外商品的利差,难免与包税问题产生联系,即通过不申报达到降本的效果;即便并无走私的故意,纯粹以“碰运气”的方式寄送货物,亦会因为货物量的累计而将所有数量纳入走私的计算中。
其次,与渠道联系的问题。若买手为后续的货物或消费者推荐报关渠道,包括水客、转运以及各类型快件公司等,若所推荐的渠道存在走私行为,买手可能亦需承担相关责任。当然上述情况下只有货物量达到一定程度,且整个过程持续时间较长才可能产生。
最后,与货主共谋的情况。对于体系较大的买手类型走私案,买手往往与固定的货主进行合作,即一方负责采购另一方负责销售,此类型案件下买手实际上与货主达成走私的共谋。
上述三类型情况实际上是围绕渠道环节衍生出的买手可能触及的雷区,若买手并不参与走私的共谋、并未提供渠道以为自行包税建立渠道,笔者认为有较大的可能不构成犯罪。
三、买手角色在辩护中的核心问题
在买手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亦有相关核心有效的辩护观点。由于买手为行为起始,知道货物到达消费者手中实际已经经历了数个环节,从辩护角度出发可以基于环节的特性以及货物流转情况,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
首先,情节方面。除前述提到的自首外,买手可以根据自身并未参与到渠道环节的情况,提出并未参与通关的核心行为,从而认定为从犯。基于买手类型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归案前后时间不一的特征,买手还可以劝导从事类似业务的人员自首,从而确定规劝同案犯的客观事实,争取立功情节。那么在理想情况下,行为人将同时具有自首、从犯以及立功三项从轻减轻情节,案件的处理将具有极大的空间。
其次,数额方面。在次仅谈一个关键的数额问题,即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买手获利的角度除了销售的差价、税负的承担外,还有点数的返赠,持有免税店的会员卡能够在货物折扣价的前提下再次优惠,由此实际购买的货物价格将远低于后续的销售价。在走私案件中需进行计税,而计税的基础为成交价格,若买手能够提供涉案货物的成交价格,而该数额低于原渠道、货主方认定的价格的话,涉案偷逃税款将大幅度下降。
最后,证据方面。买手的责任大小与货物量有关,而认定货物量需购买记录、邮寄记录、收货记录三项结合下才能确定。因此可结合三类型角色的相关情况,排除相关数额,从而降低买手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