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反被控诈骗,安徽太湖法院“强制管辖”背后藏着什么妖?

小雨欣欣 2025-03-27 18:40:29

自己犯下的错,却要受害人买单,还企图让受害人坐牢。

这起饱受争议的案件,发生在安徽太湖县。

01集团老板犯下的低级错误:还钱还错对象

2016年7月,安徽光华铝业集团老板何启华向何发芝借款,双方在约定利息等相关事项后,何发芝用与其有着密切业务和资金往来的韩东农行卡,分四笔将350万借款转入何启华账户,用于企业经营。因转款账户系韩东,何启华要求收款凭单上写韩东的名字以方便会计记账,并在凭单上加盖了安徽光华铝业集团的公章。

由此,韩东成了何启华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人。

一年后,何发芝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在其二婚妻子夏培培的催促下,何启华在未告知实际出借人何发芝和法律出借人韩东,也未获得何发芝和韩东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将350万借款本息转至夏培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夏培培处收回两张分别备注为“韩东”“韩东融资款”字样的两张收款凭单。

何启华明显缺乏法律常识,撇开实际出借人和法律出借人擅自将款项还给第三方的低级错误,为这起饱受争议的案件埋下了伏笔。

02法院判决:借款人为犯下的低级错误买单

2019年10月23日,收到款项的夏培培,向凤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并顺利离婚。此刻,尚在服刑的何发芝,还不知道借出的数百万本金及利息,已经被早已另寻新欢的前妻收走了。

而何启华于2020年8月看到带着律师上门讨债的何发芝时,也意识到当初的还款行为,犯下了低级的法律错误。

自认为已经实际还清借款的何启华,自然不甘心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所以告知何发芝:“如果我还错钱了,你可以让韩东去公安局报案,让韩东来找我何启华,我可以将钱追回来。”

何发芝没有去公安局报案,而是说服韩东这个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将何启华诉讼到了法院。

2021年12月8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支持了韩东的诉讼请求,判令何启华及安徽光华铝业集团偿还350万元借款本息。并对“关于被告何启华向案外人转款的行为是否产生清偿韩东借款债务效力的问题”予以评价,认为何启华在未征得韩东本人同意或者授权委托或者向韩东本人核实的情况下将款转给案外人账户不能产生清偿韩东借款债务的法律效果。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上诉人向案外人转款的问题,可另行主张解决。”

03成为冤大头的法律出借人

不甘心为自己的错误买单的何启华,或许是受到了高人指点,在韩东向其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期间,以诈骗为由向凤阳县某单位部门提起刑事控告,凤阳县某单位部门经调查后未予立案。

直到二审宣判后,还是不甘心为自己的错误买单的何启华,利用自己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其户籍所在地太湖县某单位部门继续报案何发芝、韩东诈骗。

太湖县某单位部门于2022年3月21日受案后,于2022年6月24日做出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3月陆续对韩东、何发芝采取强制措施。

随后,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未遂,将何发芝、韩东起诉至太湖县人民法院。

韩东,亦由此成了彻头彻尾的冤大头。

04一波三折的管辖权争议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太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成了双方最大的争议。

韩东的代理律师邵玉娟认为,在本案中,太湖某单位部门相关人员明显存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嫌疑,而太湖县人民法院,更没有管辖权。

2024年10月17日,在太湖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过程中,韩东及何发芝代理律师均向太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太湖法院则予以否决并在此后的回复中给出了二条理由:一,2020年11月,何发芝曾到安徽光华铝业集团何启华办公室对350万元的收据进行拍照,该拍照行为是为了韩东起诉何启华做准备;其二,太和县人民法院对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何启华的账户查封的行为,是韩东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何发芝的拍照行为发生在太湖县,查封的账户开户行在太湖县,故太湖县对本案有管辖权。

针对以上复函,韩东代理律师邵玉娟在2024年11月1日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时,提出了详细的反驳意见:一、2020年11月,何发芝去太湖县找何启华协商还款事宜时,何启华主动向何发芝出示凭据后何发芝予以拍照,现有证据明确证明何发芝拍照的时候并没有产生让韩东出面诉讼的“意图”,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预备行为;二、人民法院的冻结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把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相关主体银行账户的地点作为管辖连接点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针对邵玉娟律师的反驳意见,太湖检察院指派出庭的公诉人对管辖问题态度的异常强硬,并在庭前会议中称辩护人自以为是,并称自己不做检察官了,也要投诉辩护人。

随后,太湖法院法官在辩护人要求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调取证据申请等作出书面回复的情况下,执意认为法院对这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不必作出处理决定,而是在庭审时以庭前会议报告的方式告知辩护人。

邵玉娟律师认为,太湖县法院此举,系严重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庭前会议规定的行为。

2024年9月3日施行的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而该规程的此项规定延续了2017年最高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报》曾刊登戴长林、鹿素勋撰写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一文,明确指出:“对于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段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邵玉娟律师认为,太湖法院应当针对辩护人的管辖权异议、调取证据申请,在开庭审理前依法作出说明理由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而不是以庭审中以宣读庭前会议报告的方式告知。

对太湖法院“不依法”行为,韩东代理律师邵玉娟和家属韩国学分别前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太湖法院法官的违法行为。

针对邵玉娟律师和和家属韩国学的投诉,太湖法院并没有明确予以回复,而是将该案的管辖权争议上报安徽省高院,并称将由高院指定管辖。

在邵玉娟律师和和家属韩国学看来,在铁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面前,管辖权争议由高院“指定管辖”后,应该会迎来了一丝公正的曙光。

05晴天霹雳,省高院随意创设管辖链接点

2025年3月18日,太湖法院致电该案的三位辩护人,称安徽省高院认为太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指令其继续审理,并通知庭审已经确定于2025年4月1日、4月2日召开。

接到太湖法院的通知后,曾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做过十年法官的邵玉娟律师,懵了。

邵玉娟律师经了解后得知,安徽省法院以太湖法院是本案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为由认为其有管辖权!然而本案事实中,太湖县仅仅是“被害人”何启华户籍所在地,本案指控为诈骗未遂,根本没有犯罪结果发生,不可能适用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管辖的规则,况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普通接触型诈骗中,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也不是法定的管辖连接点!

06救济无门,太湖法院仍任性不出具“驳回决定”

韩东代理律师邵玉娟及家属韩国学为什么如此执着于管辖权异议?

因为他们认为太湖某单位部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后,太湖法院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

所以面对安徽省高院院法官违法指定由太湖法院审理的决定,韩东家属韩国学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却找不到任何有效途径进行救济。

根据有关规定,太湖法院接到安徽省法院的复函后,应向申请人或辩护人出具《驳回决定书》,然而,这一硬性的法律程序及要求,却被太湖法院任性的拒绝了。甚至书记员在电话通知辩护人后还对辩护人进行了嘲笑(书记员忘记了电话还没有挂断)。

除去管辖权问题,辩护人在庭前会议申请本案关键证人夏培培出庭作证,亦被太湖法院轻描淡写的一句“证人不愿意来”予以拒绝。辩护人进而申请强制传唤证人夏培培出庭作证,至今未有回复;辩护人申请调取滁州市中级法院相关案件的材料,以证明案涉合同不是案发时伪造用来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太湖法院至今没有调取且没有作出任何出面决定和理由送达申请人。

07强行管辖背后隐藏着什么“妖”?

事出反常必有妖!

邵玉娟律师质疑称——

一、本案中,何启华以公司名义向何发芝借款,款项用于安徽光华铝业集团经营,收据上加盖有安徽光华铝业集团的公章,太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也认定何启华和光华铝业集团共同还款,但太湖检察院起诉书却将被害人认定为何启华个人,为什么?

何启华与何发芝发生经济纠纷后,曾经到凤阳县某单位部门报诈骗案,经凤阳县某单位部门调查后最终没有立案,后到太湖县某单位部门报案却得以顺利立案。同样是县级单位部门,为什么会做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这背后,有没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原因?

辩护人致电安徽省法院付法官时,付法官曾提到如果本案移送太和县法院管辖,是否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难道因为所谓的“浪费司法资源”,就要置法律与公正于不顾?

邵玉娟律师认为,这起充满诡异,饱受争议的民事变刑事的案件最终会迎来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是对太湖县法治环境的一次大考。对整个安徽省法治环境来说,同样是一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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